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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电报资费
电报创办之初,按行政区划及线路途经地区分别制定资费标准。各地报价不一,但洋文按华文加倍收费相同。
光绪二十年(1894)八月,清政府第一次制定国内报价。庐州电报局按华文明码每字同府银元5分、同省1角,每隔一省加2分(最高至每字4角)、华文密码与洋文加倍、官电及新闻电减半收费。
光绪二十三年(1897)一月,按华文明码每隔一省加3分收费。同府及同省报价依1日。
宣统元年(1909)一月,合肥遵清政府规定将商报报价核减二成,照原价八折实收。
宣统三年(1911)六月,合肥与北京往来电报每字照直隶报价加收5分,收洋2角1分。
民国元年,废隔省加收制。合肥按华文明码,同城3分、本省6分、出省1角2分收费。加急电照寻常电三倍计费。报价较前减低甚巨。
民国11年9月,因电料价昂,华文明码,同城增1分、本省增2分、出省增3分收费。不久,又改按出省商报1角6分,新闻电华文3分、洋文6分收费;一等华文官电不论明、密、加急均照商电减半收费。
民国17年8月1日,建设委员会订定无线电报报价,合肥按华文明语每字同城3分,同省5分,出省1角;华文密语及洋文明语同城5分,同省1角,出省2角;洋文密语同城7分,同省1角5分,出省3角;新闻电不论本省出省均按华文2分、洋文4分收费。10月,又改按交通部修订报价,不分本省出省,华文明码1角,密码及洋文倍之收费(当时银元1角可购小米5斤)。
民国23年1月,合肥按交通部改订国内华文电报收报人姓名住址书写及计费办法:名址不足15字者一律作5个字收费。5月1日,对交际电报不论本省出省,按华文2分、洋文4分收费,来去电报译费免收,以激发民众使用电报之兴趣。
民国29年1月11日,庐州电报局按日伪华中电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指令,收华中各地间官商电报,华文法币1元3角,洋文2元6角;新闻电华文7角,洋文1元4角;收华北间电报,华文1元6角,洋文2元6角。规定每1日圆折合法币2元。此后,曾多次改订报价,华文每字高达3元5角。
民国34年8月,接收日伪庐州电报局后,合肥改按交通部订定的报价:寻常电,华文明语4元,密语及洋文8元,加急加倍;官军电报,华文明语2元,密语及洋文4元;新闻电,华文明语1元,洋文2元,加急新闻电照寻常电收费。
民国36年7月,开放夜信电与特快电报。夜信电按寻常电减半收费,特快电报按加急收费。此时,华文明语每字为2000元。12月11日,寻常电华文明语每字调至3000元。
民国37年,物价飞涨,报价频频调整。4月5日起,寻常电华文明语每字1万元。7月21日起,寻常电华文明语每字4万元,特快电报按寻常电5倍收费。8月,改革币制使用金圆券,货币贬值加剧,电报为免遭损害,一度恢复银元收费。
1949年11月20日,合肥执行华东电信管理局订定的报价:寻常电,华文明语750元,密语及洋文1500元;新闻电,华文125元,洋文250元;军政电,华文明语250元,洋文500元;全价官电,华文750元,洋文1500元;邮政公电,华文750元;旅行电按寻常电收费照加急电拍发;特快电,华文2500元,洋文5000元;交际电、夜信电、水位电、雨量电,华文明语325元。1950年2月14日,合肥电信指挥局调整报话价目:寻常电华文明语每字人民币1800元,政军电600元,新闻电300元,加急加倍。11月11日,普遍调整减低电信资费,将每个计价单位由1600元改为1500元,寻常私务电,华文明语本省0.6单位合人民币900元,外省0.9单位合1350元。开放书信电报,按寻常私务电半价收费,起算字数22个字。
1955年3月1日,按新币收费,新旧人民币比值为1∶1万元,普通华文明语电报每字本省0.09元、外省0.135元。
1958年1月1日,合肥执行邮电部新订资费标准,电报不分本省外省、不分明语密语、不分军政普通,除新闻电每字0.01元外,其余各类电报均为0.03元,加急加倍。军政、普通及新闻电10个字起算。
1979年2月21日,合肥开放大陆对台湾的普通电报业务,每字人民币1.05元(合1.31金法郎)。?月1日,恢复改发电报收费办法,按一份去报重新计费,向申请人收取。
1983年12月1日,调整电报价目,天气、水情、公益、政务、普通电报及银行汇款电报每宇0.07元,新闻电0.02元,邮局办理汇兑业务的汇款电报每份1元,附言部分另按普通电计字收费,采用特急、加急按原电价目加倍。国际电报资费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七月,每字7法郎(约合银元2元1角8分)。光绪二十九年(1903)七月,每字为5法郎50生丁。
民国2年9月,每字为4法郎40生丁。
民国5年9月,每字为3法郎75生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合肥执行邮电部按国别、路由订立的报价,国际普通电报7个字起算,加急加倍;国际政务电报分全价、半价2种,全价按普通电报计费;国际新闻电报按普通报价1/3计算,加急按普通报价计费,14个字起算;国际书信电报按普通报价减半计费,22个字起算,国际纳费业务公电按普通报价计算。
港澳电报资费
1949年11月24日,合肥执行华东电信管理局订定报价:寻常电华文每字1500元,洋文每字3000元。
1981年4月1日,按邮电部订定报价收费。中文普通电报每字0.16元,外文每字0.32元,加急加倍;中文新闻电报每字0.04元,外文每字0.08元,加急中文新闻每字0.16元,外文每字0.32元;纳费业务公电按原电语文种类,分别按中文或外文普通电报价目收费。起算字数同国际电报。
船舶无线电报资费
国内船舶电报1949年11月24日,按华东电信管理局订定的报价,华文明语每字1125元(较寻常电价高50%),加急1875元。此后,执行邮电部规定,按国内电报价目收费。
港、澳、台转发电报1981年4月1日,普通电报每字2元(本境费0.64元,无线电费0.4元,海岸费0.64元,船舶费0.32元),加急3.04元(本境费1.28元,无线电费0.8元,海岸费0.64元,船舶费0.32元),不分中、外文。
国际船舶电报1981年4月1日,合肥受理的经我国岸台转发至外国船台,每字1.56元(海岸费0.60元,船舶费0.32元,本境费0.64元);经国际电路及外国岸台转发至中国或外国船台,每字0.96元(海岸费0.64元,船舶费0.32元),另加岸台所属国的国际报费;采用加急的只就本境费或国际报费加倍计费。起算字数7个字。
传真电报资费
国内真迹、相片电报1963年7月1日,合肥执行邮电部按面积分级订价办法。普通真迹电报:甲级,全面486平方厘米(18×27)20元;乙级,1/2面243平方厘米(18×13.5)10元;丙级,1/4面121平方厘米(18×6.75)5元。新闻真迹电报:甲级10元,乙级5元,丙级2.5元。普通相片电报:甲级,235~360平方厘米24元;乙级,121~234平方厘米16元;丙级,120平方厘米及以下8元。新闻相片电报,甲级12元,乙级8元,丙级4元。
1984年5月,改订为:真迹传真甲种(320平方厘米)5元,乙种(176平方厘米)2.5元,丙种(112平方厘米)1.5元,丁种(96平方厘米)1元。文件传真每页(不超过16×22厘米)5元。报纸传真每版(55×39厘米)40元,更正通知单每份每地1元。相片传真,甲种251~350平方厘米12元,乙种151~250平方厘米8元,丙种150平方厘米及以下4元。相片、真迹、文件传真的纳费业务公电每份1元。
香港相片电报1985年,面积150平方厘米基价36元,每增加100平方厘米加价18元。在国内传真电路上接转的相片电报,不论大小分几张传递,每张加收传递费12元。
国际相片电报按面积分级与通报国协定价目。以面积120或150平方厘米为基价,每增加100平方厘米再行加价。
1985年,欧洲的法国、英国、意大利,面积150平方厘米基价72元,每增加100平方厘米加36元。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面积均订为120平方厘米,但基价分别为62,48元、58元、70元,每增加100平方厘米,加价各为26.24元、24元、30元。惟在国内传真电路上接转的每张加转递费12元相同。发至日本大阪需经电路传递时,加收附加费6.8元。
用户电报资费
人工或半自动交换接续的用户电报通报费以3分钟起算,自动交换的按实际通报分钟计算收费。
1985年,同城用户通报费每分钟0.5元,国内各城市间通报费每分钟1元。合肥与香港、澳门通报费3分钟为14.4元,每增加1分钟加价4.8元。国际间用户电报通报费,与通报国协定。用户电报查询收取1分钟通报费(在本局查出的按同城通报费,在国内其他局查出的按国内各城市间通报费,向国外查询的按该国通报费),错号收取1分钟通报费,被叫用户接通后无法找到主叫用户时收取1分钟通报费,公众用户电报设备使用费每分钟0.4元,作孔费每分钟0.32元,中文公众用户电报译电费每分钟0.4元,代收来报的手续费每份2元。
附带业务资费
译费代发报人将华文明语译成电码者,收取去报译费。
民国17年,订为每字国币1分。民国28年,日伪华中电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订为收日元1钱或法币1分。
民国31年12月4日,订为国币1角。1949年11月24日,华东电信管理局订为每字25元。
1950年11月11日,邮电部订为每字100元。1958年1月1日,每字改订为5厘。邮电部军管会于1969年4月通知取消译费。1979年7月1日,邮电部通知恢复收取译费,标准仍为每字5厘。
分送费发报人要求将其交发的某份电报分抄给同一收报地点的数个收报人,电报局按份数收取分送费(亦称抄费)。
民国17年10月10日,订为:寻常电、新闻电及政务电每50字收国币2角,不足50字按50字计算(下同),加急电抄费加倍。民国31年12月4日,订为每份不逾50字收2元;逾此,每50字加收2元。
1949年11月24日,订为每份不逾50字收1000元。1963年7月1日,订为每增加一个收报人名址,按原电报费加收1/3。此项业务于1978年6月1日取消。
校对费电报局应发报人要求,对其交发的电报,在传递时全部复述加以校对,收取校对费。
民国17年10月10日,订为:照寻常电价1/2加收。民国33年6月30日,日伪华中电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订为:按原电报费1/2加收。1949年11月24日,按电文1/2加收。1963年7月1日,改为按原电价目(寻常)加收一倍。此项业务于1978年6月1日取消。
电递回据费应发报人要求,将其电报的送妥情况,由收报局以电报方式回复发报人,收取电递回据费。
民国17年10月10日,寻常电递回据照寻常电价目加收5个字报费,加急电递回据照加急电价目加收5个字报费。1963年7月1日,邮电部订为:送妥电知的电报,每份加收0.18元。此项业务于1978年6月1日取消。
预付回报费发报人代收报人预付回电的报费,电局在发电中注明金额,收报人在限额内拍发电报。
1963年7月1日,邮电部订为:预付回报费的款额,最多以3元为限。1978年6月1日取消此项业务。
专送费对超越基本投送区域的来报,雇人专送,向收报人收取专送费(历史上亦称送报专力费)。民国元年订为:距局5里以外收国币1角,10里以外2角,15里以外2角5分,其后每加5里递加5分,其百里以外者每加5里递加1角。民国18年4月改订为:6~10里收国币1角5分,11~50里每多10里加收1角5分,50里以上每多10里加收2角。民国22年5月改订为:超过5~10里收1角5分,10~20里收3角,20~30里收4角5分,30~40里收6角,40~50里收7角5分,50~60里收9角5分,余类推。1983年,每份电报收取0.3~1元。
电报挂号费根据用户申请,电报局核给以阿拉伯数码或英文字码组成的电报挂号字样,代替其全名称,按长期或短期挂号收取电报挂号费。
民国23年4月1日,电报挂号收费为3种:一、3年25元;二、1年10元;三、1月1元。电报挂号只须向电报局或电台一处挂号,两处均可通用,华、洋文挂号可以通用。民国31年12月4日改订为:长期1年100元,短期1月10元。1949年11月24日订为:1年9万元,3个月2.25万元。1950年11月11日订为:全年110单位(合16.5万元),3个月30单位(合4.5万元)。1958年1月1日改订为:1年30元,3个月10元。更改名址每次收费3元。1963年7月1日改订为:1年10元,6个月6元,3个月3元。
租用业务费
根据用户特殊通信需要,电信局将国内通信电路及机器设备出租给用户使用,收取出租费。1985年,各项收费标准为:
一、整月租用50波特电报电路,按长话基本价目2400分钟计算收费(长话基本价目指通达地点的每分钟话费);整天租用按整月租用收费标准的1/30计算收费;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二、机械式电传机每部每月国内用户90元,国外用户140元;电子式电传机每部每月国内用户235元,国外用户255元;带储存的电子式电传机每部每月310元;带储存、带显示的电子式电传机每部每月380元;单机头自动发报机每部每月国内用户30元,国外用户40元;电传机整流器每部每月国内用户20元,国外用户30元;电传机安装费国内用户30元,国外用户45元。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按国内用户规定收费。
三、无线电台15瓦及以下,每套租用3个月240元,从第四个月起每套每月40元,备用机每套每月40元。
四、市内中继线按市内电话普通专线标准(1万门以上局,月租费30元)计费。长途中继线按国内50波特电报电路租费标准的50%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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