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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存款
1976年,为了克服“江青反革命集团”干扰破坏所造成的严重财政经济团难,1976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冻结各单位存款的紧急通知》,规定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1976年10月底各项经费和资金的结余存款(包括预算外资金和县、区以上所属集体企业的资金),减除计划内未完成工程基本建设拨款、企业流动资金、当年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当年安排的技术措施费、农田水利经费、优抚救济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和11、12两个月的人员经费以外,一律按银行存款的帐面数字,实行冻结。个别必须解冻的资金,须经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汇总,报国务院批准。停产1个月以上的企业,不得再提取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财政部及省冻结存款办公室,对做好冻结存款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合肥市财政、银行部门根据上级的指示,成立了市冻结存款办公室,及时做好市直各单位和长丰县的冻结存款工作,对于部分企业单位在银行只开一个存款帐户,其中应冻与不应冻界限一时划不清,无法将应冻结款从存款户中转出的,为了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资金的支付,决定由企业填报资金使用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冻结存款办公室批准,送开户银行,凭此支款。同时抓紧进行清理工作。1977年初,又按省冻结存款办公室通知,对各单位的冻结存款进行复查,作必要的调整。1978年4月份起,根据国务院和省革命委员会通知,对冻结存款进行处理。处理的原则是:大部分冻结存款由国家集中使用,对于已经参与周转的企业各项资金,全部转帐,归企业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新的开支;对基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冻结存款,原则上留给单位。
控制存款
1981年1月,为了贯彻“狠抓调整,稳定经济”的方针,严格财政管理,控制货币投放,保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国务院发出《关于控制各单位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合肥市成立了控制各单位上年结余存款办公室,清理各单位(包括中央驻肥单位)1980年底的存款。经逐项审查,总计控制存款3890万元,实控3855万元,应补控35万元,占1980年底各单位存款14595万元的26.65%。
实控存款3855万元,按项目分为以下6项:1.国营企业669万元;2.主管部门947万元;3.集体企业30万元;4.机关团体268万元(经费存款114万元,一般存款154万元);5.基本建设1539万元(其中自筹基建结余247万元);6.地方财政402万元(预算内财政净结余325万元,预算外结余77万元)。按照国务院规定,核定的控制存款,除了购买国库券以外,一律不准动用。非动用不可的地方财政结余,应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单位的结余,国务院授权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整经济、紧缩开支和控制货币投放”的要求,在不超过本地区实际控制结余存款总额10%范围内,区别轻重缓急批准动用。合肥市从控制存款中购买国库券1253万元,经省控购办公室3次下达解控指标,共解控2400万元,下余实控存款尚有202万元(机关存款96万元,基本建设自筹基建结余30万元,财政净结余76万元)。
应补控35万元,系长丰县财政净结余应补控数,经省购控办公室同意不再补控,可作为周转,没有解控指标不能安排支出。
参与流动资金周转的结余1234万元,其中:国营企业534万元(市级企业208万元,中央级企业326万元),基本建设700万元(中央级企业)。
对按国务院规定应该控制的存款,合肥市都一律控制起来。在办理解控时,严格控制在省下达的解控指标数内,甄别存款性质和轻重缓急,分期给予解控。这对于配合经济调整,维护财政信贷平衡,控制贷款投放和稳定物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购买国库券任务超额完成。1981年,国家下达给合肥市国库券认购任务440万元,实际完成459.4万元,超额4.4l%完成任务,对压缩基本建设投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981年12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银行等单位联合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各单位上年结余存款解除控制的通知》,对各单位(包括各级财政)1981年度在银行的控制户存款余额,经存款单位与开户银行对清帐目后,于1982年1月1日,由开户银行按帐面余额自动转入新年度帐面,同时撤销原控制户,不再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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