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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税
统税为中央国税。其特点是:征税商品和税率由中央统一规定,实行就厂(场)或就关(进口商品)征收。征税以后,行销全国不再重征。统税开征时间有先有后,且多有单独办法,税率亦变动频繁。民国30年7月,国民政府将已征统税办法加以合并,列举的征税品目有卷烟、熏烟叶、洋酒、啤酒、火柴、棉纱、麦粉、水泥、饮料品及火酒等10项。合肥统税税源极少。民国24年才生产卷烟14箱(每箱5万支),仅占当年全省卷烟产量1344箱的1.04%。民国31年3月,成立安徽区税务局立煌分局后,设立合肥稽征所,负责统税及烟酒税征收业务。民国34年12月,改设安徽区货物税局合肥分局(次年改称六安分局,仍驻合肥),管理合肥等8县货物统税事务。除合肥征收业务由分局办理外,其余各县设办公处,办理征收业务。货物税
民国35年8月,国民政府将《货物统税条例》修正为《货物税条例》。其后,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四次修改。内容包括增减税目、调整税率、改变征收计算方法等。民国37年4月,国民政府修正的《货物税条例》,列举征税品目及税率(从价计征)为:卷烟100%,熏烟叶30%,洋酒、啤酒100%,火柴20%,糖类25%,棉纱7%,毛纱、毛线15%,皮筒15%,水泥15%,饮料品20%,锡箔及迷信用纸60%,化妆品45%。
民国30年后,合肥县烟厂发展至光华、中新、民生、华盛、建业、惠工、大中、江南、新民、阜丰等10户。它们采用民丰盘纸及土烟叶生产,产品质量低劣。民国37年上半年征收货物税款法币5795.6万元。其中卷烟4880.9万元,棉纱0.2万元,糖类11.8万元,熏烟叶719.7万元,茶叶153万元,皮毛4万元,化妆品26万元。
1949年2月22日,合肥市报经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批准颁布《合肥市产销税征收暂行条例》开征产销税。机器卷烟、酒征收10%,黄烟、土烟丝、手卷烟征收7%,植物油、皮革、腌腊制品征收5%,迷信品征收15%。产销税按成品产量,以市场平均批发价9折为完税价格,依率计算征收。自产自用,并不出售,本地土纺、土织纱布、毛巾、袜子以及医药用酒精,均免征产销税。同年5月,合肥市改按皖北行署统一规定的税目、税率执行。其中合肥市常有税源的税率为:机制烟35%,手工卷烟25%,烟叶15%,酒40%,竹木5%;植物油:食用油5%,桐油、皮油10%,薄荷油30%;化妆品40%;饮料、迷信品50%;茶叶、纸张10%。
1949年9月15日,合肥市改按《华东区货物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该表共列税目17类,最低税率为2.5%(麦粉),最高税率为100%(机制卷烟、洋酒、啤酒)。其中合肥常有税源的税率为:机制卷烟(从价,下同)100%;斗烟丝、板烟丝、土烟丝30%;手工卷烟80%;酒类:洋酒、啤酒100%,土酒(包括黄酒、白酒、绍兴酒)、酒精80%,改制酒100%;皮毛类(包括皮张、皮筒、毛皮、生皮)5%;化妆品(包括雪花膏、面蜜、发蜡、头油、爽身粉、花露水)30%;迷信品60%;水产品5%;茶叶、竹木5%。货物税由经征机关指派驻厂员或专人征税,并须办理贴花,经验印和发证后,产品方准出厂销售。对卷烟、火柴小包装上监贴印花,并在箱装包件上监贴完税证。对烟叶、茶叶、植物油等产品,于每件或容器上监贴完税证。已税产品到外地销售时,另发起运证。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合肥市改按全国统一条例执行。征税范围分烟、纤维、饮食、用品、工业品、建筑器材、化妆品、迷信品、农林产品和矿产品等10大类51项1136个品目。税率最高的有卷烟、甲类酒,税率为120%;最低的有麦粉、棉织品、铁、钢、焦炭、石油,税率为3%。
1950年12月,政务院修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财政部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合肥市如期贯彻实施。货物税调整的重点是调整征收品目,将原来的1136个品目简并为358个,税目由原来的10大类改为烟酒、鞭炮及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用品、工业品、矿产品及竹木等8类。
1952年初,合肥市应纳货物税的制造厂坊共93户,应税产品有卷烟、酒、食用植物油、砖瓦、饴糖、神香、炮竹、肥皂、黄烟丝等。这些厂坊的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从业人员总数不足千人。
货物税的征收方法:一是对烟酒等高税率产品实行驻厂征收。税务部门委派驻厂员监督厂商生产、销售和依法征税。二是对生产规模较小、产品数量少的货物税纳税户,实行查定征收。1951年实行查定征收的有糖坊31户、黄烟店7户、油坊1户、肥皂厂1户、香店19户、手工卷烟5户。糖坊按地段划分成4个小组,每组选组长一名,协助征收机关进行登记管理,以每锅日产饴糖94市斤为标准,按每月生产天数查定当月应税数额。鞭炮按每张推子(木制生产工具)日产量计算,黄烟按捆计算,肥皂按锅计算,分别核定其应税数额。停产须事先报告,否则按全月产量计征。三是规定收购加工皮张的12户皮坊,在收购牛皮等8种皮张加工外运时,必须于起运前申报纳税,待税务机关派员查验并加盖验讫戳记后,凭票起运。
1951年11月1日,合肥市开征土布货物税,税率为8%。凡有固定地址的行店必须进行存货登记,待货物出售后纳税;每斤土布的应纳税额:上等土布1479元(旧人民币、下同),中等1417元,下等1354元。
从1953年1月开始,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合肥市对原征货物税的卷烟、薰烟叶、酒、麦粉、水泥等22种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同时调整货物税税目和税率。1958年9月,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合肥市货物税收入及主要课税数量税额统计表
(1949~1957年)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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