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烟酒税
咸丰三年后,烟酒原属厘金征税范围,税率约为6~8%。迨及光绪后期,因对外赔偿等的需要,屡次加成或加倍征收。光绪二十九年(1903)合肥县根据安徽牙厘总局章程规定,酒一律每斤征税钱8文。对烟类征税办法是:凡售卖烟叶、烟丝,令领执照,作为烟行,查明近3年簿载销售数字,以每斤税钱8文计算应认税额,分月包缴,发给3联印票,一经完纳,省内关卡概免重征。外来的烟,由经销店一起纳税。
原来酒税只对商贩征收,不征酒坊,税负不平,故于光绪二十七年征收酒单捐。捐章分3则:上则岁捐库平银30两,中则20两,下则10两。光绪二十九年又复清查酿酒及贩卖铺户,对已领筹议酒单的,令其再认酒税,亦每斤8文,按户发给门户牌,注明“官酒行”字样,凭以生产经营。
民国4年,安徽实施烟酒公卖,费率为20%。全省共分8个区域,区设分栈,县设支栈。合肥为第四区,辖合肥、巢县、舒城、庐江、无为、滁县、来安、和县、全椒、含山等县支栈。应征费款由县支栈征收,并填发省局印制的三联单,加贴印照。凡已完纳公卖费的烟酒,在省内销售者,不再重复征收;凡由外省输入的烟酒,于入境时查验种类、数量,填给验单,沿途核验放行,俟抵达销地完纳公卖费后,方准出售。
民国15年4月,安徽省长公署通令整顿烟酒税收,合肥县支栈改组为烟酒事务分局。此后,合肥的烟酒公卖费及税、捐统由分局征收。当年,合肥分局烟酒税比额(核定应征税额)为28135元(银元,下同)。烟酒税从量计征:烟叶每百斤出产税0.8元,落地税0.64元;烟筋每百斤出产税0.1元,落地税0.08元;黄烟每百斤出产税1.28元,落地税1元,上等皮丝烟每10包出产税0.3元,落地税0.18元;下等皮丝烟每10包出产税0.1元,落地税0.08元;绍兴酒每百斤出产税0.8元,落地税0.64元;高粱酒每百斤出产税1.2元,落地税0.96元;玫瑰酒(金波、虎骨、五加皮等)每瓶出产税1分2厘,落地税8厘;土酒每百斤出产税0.64元。
民国22年7月,苏、浙、皖、豫、鄂、赣、闽七省试办土烟特税及土酒定额税,原征公卖费及烟酒税捐废止。土烟特税系专就土产烟叶征收。规定未经完税的烟叶,不得抽出烟筋计量。土烟每净重100市斤征收4.15元,于产烟地或起运区域一次征足,此后行销七省概不重征。土酒定额税,包括省内土酒及外省运来销售的土酒,每百市斤应征税额:烧酒、汾酒、各种药酒、色露酒3元,绍酒2.3元,土烧酒、小曲米烧、麦烧酒2元。
合肥县城沦陷时,烟酒税曾一度停征。民国28年2月,安徽烟酒各税由财政厅接管代征。按财政部规定:土烟叶、土酒每百斤税额由4元(法币、下同)减为2.7元。民国29年,由合肥县代征的中央烟酒税款总计:土烟叶税8749元,土烟丝税4348元,土酒定额税7581元,合计20678元。
民国30年,合肥实施《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土烟特税和土酒定额税废止。
烟酒营业牌照税
民国3年8月,合肥根据《安徽省烟酒特许牌照税办法》的规定,开征烟酒牌照税。凡烟酒营业者,须领取由财政部颁发的牌照,缴纳烟酒牌照税。牌照税分整卖与零卖两种:整卖营业,年纳税40元;零卖营业,甲种年纳税16元,乙种年纳税8元,丙种年纳税4元,于每年1月及7月两期缴纳。民国16年11月和次年3月,财政部分别颁布洋酒类和烟类营业牌照税章程,提高烟、酒营业牌照税额。民国24年1月,国民政府再次修正烟酒营业牌照税章程。营业牌照税分烟类、酒类及洋酒类3种,分4季征收。烟类营业牌照税分整卖、零卖两种。整卖分3级,季税额为100元、40元、20元;零卖分5级,季税额为12元、8元、4元、2元、5角。酒类及洋酒类营业牌照亦分整卖、零卖两种,每种又分若干级,分别规定了应征税额。
烟酒牌照税原属中央收入,由烟酒税局经征,民国23年7月划归省办,收入归地方。次年合肥核定比额8400元,民国26年实征2196元,民国28年实征12640元,民国29年实征3987元。
民国30年9月,行政院颁布《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将具有营业牌照税性质的税捐,一律改为营业牌照税征收,至此,专就烟酒征收的牌照税终止。
卷烟营业凭证税
民国12年,合肥县设卷烟营业凭证税局,开征卷烟营业凭证税。此税属安徽省地方税,收入用于教育事业。税率按卷烟售价20%征收。全省境内经营卷烟(纸烟、雪茄烟),不论中制、外制,均须依率纳税,并粘贴纳税凭证。购运卷烟,须使用由省凭证税事务处刊印的验单、运单和请领凭证单。
民国15年11月,卷烟凭证税改称卷烟特税,其征收范围和税率不变。次年,国民政府颁布《征收卷烟税章程》,对进口、国产卷烟均按50%的税率征收卷烟税,所有原征烟捐名目一律取消。民国17年改办卷烟统税,归入国税项目。
国产烟酒类税
合肥于民国30年9月开征国产烟酒类税,原征土烟特税和土酒定额税同时废止。国产烟酒类税属国家税,由财政部设在合肥的税务机构征收。
国产烟酒类税一律从价征收,统由产地一道征足,不再重征。其税率,烟叶:民国33年由原征30%增为40%,民国35年增为50%,民国37年增为60%;烟丝:民国33年由原征15%增为20%,民国35年增为30%,民国37年增为40%;酒税:民国33年将非常时期加征5成并入,税率改为60%,民国35年增为80%,民国37年增为100%。
民国36年,合肥县有土酒酿户39户,月产土酒15340市斤。这些酿户多系农村副业,时做时停,制酒方法落后,酿出的酒含酒精10%,名为小曲酒,又称水酒。合肥还有土烟丝店3户,月产量550市斤。刨烟丝原料多用桐城出产的烟叶,每捆15~20斤,加入黄粉、油等其他配料,成捆后可刨30余斤。这些小型户均采取查定额征收制。即先就酿户或烟丝店,查明其酿具单位容积和使用某种原料所产酒量,或每一刨刀刨一捆烟的实产烟丝量,核定其标准产量,再以各酿户的酿具总容积及酿酒次数,或各店刨刀数及每刀每月刨烟捆数相乘,即为该酿户或烟丝店的查定额。查定额乘以该产品的单位税额,即为应征税额。民国36年上半年,合肥共征国产烟酒类税法币3868.5万元。
上一篇:第一节 厘金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