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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税,又称典铺税,于清康熙三年(1664)创设。雍正六年(1728)设典当行贴规制,规定凡经营典当业者,均须呈明县知事,转呈藩司请贴,按年纳税。当税分正税与贴捐两种:正税每年缴纳一次,解缴中央;贴捐为营业执照税,数年缴纳一次。清嘉庆八年(1803),合肥县有当铺13座,每铺年纳税银5两。光绪十四年(1888),因河工需款,朝廷令各省每一当铺,缴银100两,作为预完20年当税。光绪二十年,朝廷又因海防筹款,令各当商于额税外捐银200两。光绪二十三年,户部确定每一当铺年纳税银,由康熙三年的5两增为50两。光绪二十七年,朝廷为筹措庚子赔款,筹议公所定章,从典铺的二分月息中提捐四厘,按照光绪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年年终架本(当铺年终实存质押物品的本钱)酌中定数,分为四季缴纳。四厘之中准加息二厘,自捐二厘。执行半年后,将二厘加息停止,只就二分取息的提捐二厘,二分五厘取息的提捐三厘,均不准再加月息。缴捐办法,由各典铺就近上缴州、县衙门转解,或径缴筹议公所,均照时价易银。
民国3年,合肥执行安徽省质税章程。质铺分为三等:架本银元(下同)5万元以上者为甲等;3~5万元者为乙等;不足3万元为丙等。领贴不分等级,每贴收费1元,另加注册费1角。年税额:甲等300元;乙等240元;丙等180元。分两期缴纳,每期各缴一半。后又改为六等,年税、贴费并征。架本在5万元以上者为甲等;3万元以上不及5万元者为乙等;1万元以上不及3万元者为丙等;5000元以上不及1万元者为丁等;2500元以上不及5000元者为戊等;2500元以下者为巳等。甲等贴费100元,年税300元;乙等贴费80元,年税为240元;丙等贴费60元,年税180元;丁等贴费40元,年税120元;戊等贴费20元,年税60元;巳等贴费10元,年税30元。贴费于领贴时一次缴足,年税照旧分期缴纳。其贴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另行缴费换领新贴。
民国18年10月,安徽省政府将当税分为质铺、押店两类,并颁布《安徽省质业章程》和《安徽省押店营业规则》。质商按资本分甲、乙、丙、丁四等,分别规定执照费80~200元,年纳营业税200~500元。押店分5等,执照费10~50元,年税额60~140元。
民国23年,合肥县有押店3户。济民号资本额为4000元,年纳税额100元;永兴号资本额为1800元,年纳税额60元;德鑫号资本额为1800元,年纳税额60元。民国26年,合肥县质业税比额为法币900元。民国32年1月,质业税改按营业资本额4%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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