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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4年3月,合肥县对猪、牛、羊3种牲畜征收屠宰税。每头征收税额银元(下同):猪3角,牛1元,羊2角。不分大小,不论婚丧年节,也不问曾否纳统捐,一律照征,由县知事委托专人设征收所办理征收业务。其办公经费,准由屠宰税项下提支5%,不另支薪。民国5年12月,牛屠宰税免征,但猪屠宰税由每头3角增为4角,羊屠宰税每只2角增为3角。当年,安徽省核定合肥县征收比额为27060元,居全省之首。民国11年春,屠宰税由合肥县府招商认办,试办半年,毫无成绩,同年11月改由商人总包,成效仍不佳。次年12月,由县府收回自征,仍未完成比额。民国19年12月,由县政府按照比额,用投标办法委托殷实商人包办。民国21年改由财政厅直接招商认办,收入有所增加。民国22年,合肥县征收正税29300元,附加6795元。次年,因合肥发生旱灾,税收减至28951元。是年9月,屠宰税归新设立的合肥县地方税局征收,取消包税制度。民国24年,恢复征收牛屠宰税,每头征法币(下同)6角,猪、羊税额不变。民国27年12月,屠宰税每头征收税额改为:牛3元,猪4角,羊1角5分。民国29年,屠宰税划为县级收入,由县政府督同财务委员会征收,同时提高税额:牛每头6元(不及100市斤的小牛减半),羊每头4角(大小一律)。翌年,屠宰税改由县税捐征收处征收。民国31年2月,屠宰税改按时值定率征收:牛征税6%,猪征税5%,羊征税4%。时值价格,以其重量,按每市斤的单价计算。翌年10月,猪、牛、羊3种牲畜屠宰税,一律改按时值价格,从价征收5%。
在合肥抗日根据地,对宰杀猪、牛、羊、马、骡、驴6种牲畜的屠商,征收屠宰税。税率为:平时宰杀征3%,年节时宰猪、羊,征2.5%。屠宰菜牛,只限于老弱不能耕田的,并须呈报税务机关和乡政府查验无讹,未经批准擅自宰杀的,处罚其所宰牲畜价值的60%。
民国35年,合肥县屠宰税每头猪征税2000元,当年全县共征税款1634万元。民国36年5月,安徽省国民政府函告各县参议会,规定屠宰税率最高不得超过10%,具体由各县自定。而合肥县府不仅将税率提高到l0%,并将征税范围扩大为猪、牛、羊、骡、马5种牲畜。
1949年6月,合肥市政府决定开征屠宰税,从价计征,税率为8%,9月改按10%征收。1950年12月,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合肥市屠宰税征收范围定为:猪、羊、牛3种牲畜,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的地区,按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
1953年元月,合肥市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修正的税制,将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屠宰税缴纳,税率为13%。1954年元月,合肥市根据安徽省税务局规定,将屠宰商应纳的所得税也并入屠宰税内征收,税率为15%。对城乡居民自养自宰出售的牲肉,改按13%征收。为了贯彻保护耕牛政策,1956年1月,牛的屠宰税税率:对国营、合作社屠宰业及群众饲养户,征收18%;对私营屠宰商征收20%。1956年后,各地肉食供应紧张,为使饲养户能够得到适当利益,提高其饲养牲畜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合肥市从1957年3月起,将屠宰税率一律改为8%,并对已纳屠宰税的牲肉,不分批发或零售,均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任何附加。1958年8月,凡向省外调拨牲畜,均在收购环节征税5%;屠宰后,由销地按零售牌价征税4%。1959年10月,凡向市、县外调拨牲畜,均在调拨起运环节一次征税lO%;在市县范围内调拨的,在屠宰后一次征税8%。同年11月对就地宰杀或调拨省内外宰杀的牲畜,一律按收购总值征税10%。从1961年10月20日起,合肥市执行省局简化屠宰税征收办法,对宰杀猪、羊改按固定税额征收。从1973年1月1日起,对宰杀牛及其他大牲畜,也改为定额征税。
合肥市屠宰税固定税额及变动情况简表
(1961~1973年)单位:元

1985年,合肥市按照财政部规定,对经营生猪、菜羊、菜牛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屠商,均按收购金额3%税率征收产品税,不再征收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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