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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合肥市首次开展公民普选基层人民代表。1953年6月,东市区率先召开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之后,西市、车站区也相继召开。区人大代表各为80人左右,由选民直接选举,任期两年。区人大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对本区经济建设、公共事业作出决议,选举区政府委员、区长、副区长,选举市人民代表,每两年换一届。被选人员如不称职,人民代表大会有罢免权。1964年,三个区人民代表计386人,区人民委员会委员计61人。1965年11月,各区召开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首次会议。此届人民委员会委员任期未满,“文化大革命”开始。1968年3~4月,各区成立革命委员会(委员23人),行使人代会部分职权和人民委员会职权。1979年12月至翌年初,各区召开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首次会议,会议代表数为380人左右。会议选举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委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是年,各区开始设立人大常务委员会。区人大常务会由15名常务委员组成(内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11人)。1982年修正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1984年2月,各区召开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数为245~265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区法院和区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选举区长、副区长、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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