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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合肥县警察局把旅馆、戏院、酒吧、当铺、刻字店等与公共秩序有关的营业,称为“特种营业”进行控制管理。
建国初期,公安机关内部把实行治安行政管理的部分工商、服务行业称作“特种行业”,一般包括旅馆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公共娱乐场所等。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的变化,特种行业管理范围有所调整。1958年12月,公共娱乐场所划出特行管理范围。60年代初期,将收旧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特种行业的行政管理法规被废止,以致少数废旧物资回收部门、旅店成了盗窃销赃和流窜犯落脚藏身之所。
1979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等7部门发出《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特种行业登记管理的范围为旅馆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和修理业。确立了经营特种行业企业必须申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规章制度。1985年,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将修理业、印铸业、一般废旧物品收购业不再列为特行管理,但废旧金属收购业仍属特行管理范围。1986年6月,市政府成立了特种行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各区亦相应成立了办公室,对全市486家特种行业(旅店业398家、旧货业74家、刻字业14家)普遍进行了清理整顿,对违法经营,为违法犯罪分子开方便之门的,依法取缔10家,吊销营业执照3家,停业或限期整顿97家。并本着“缺建少补”的原则,帮助健全完善特种行业的各项治安管理制度。1988年4月,市公安局将永昌典当商行,列入特种行业管理。旅馆业治安管理
建国初期,皖北公安总局发布了《旅店管理暂行规则》,凡开设旅店者均需向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并经公安局核发许可证方准经营。各旅店应在每晚八时半之前,将本日登录的旅客循环簿送当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审核并加盖戳记,以便随时查验。全市登记旅栈98户,住客饭店130户,住客商行58户。市公安局在查店中,发现怡春楼旅社、益民饭店等8户私营旅店窝住土匪和留宿土娼,并查明有的店主就是以旅店为掩护的反动党团骨干分子。1952年,对旅馆业内部人员进行清理,从200名管业人员、304名从业人员中,查出反动党团特、土匪、反动道会门骨干、青红帮头子等55名。旅栈业职工还检举揭发混入旅客中的10多名小偷扒手以及管理人员中的违法犯罪问题。1956年,基本完成了对私营旅栈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少数小客栈停业。
1961年,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中,发现21家街道办的旅社没有营业许可证,另有无证住宿,窝住劳改劳教逃跑人员等现象。市公安局召开全市旅店业负责人会议,依法拘留收受贿赂、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分子的服务人员,督促和帮助旅馆建立健全住客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1963年元月,对全市87家旅栈、住客饭店、浴池进行了集中整顿。其中新开业的15家街道旅栈,补办了特种营业许可证。1964年元月,对全市87家旅栈、住客饭店、浴池进行了集中整顿。其中新开业的15家街道旅栈,补办了特种营业许可证。1964年8月,市公安局、商业局发布《合肥旅店业治安管理规定》,各旅店分别建立店簿登记、财物管理、会客登记出入、安全防范、服务人员交接班、通缉通报对照等制度,还制定了旅店负责人和职工的主要职责和纪律等。
“文化大革命”期间,旅店业废止有关治安管理的规章制度。1973年7月,市公检法军管会成立常住旅客整顿办公室,对全市30家旅社、10家住客浴池进行清理整顿,但成效甚微。
1977年,旅店业经过整顿,拨乱反正,恢复治保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如:新华浴池坚持把好“三关”:即“验证关”,在旅客登记住宿时,认真检验证件的真伪,防止伪造、伪冒证件住宿;“住店关”,向旅客进行“四防”宣传教育,注意发现可疑迹象;“离店关”,旅客离店时,提醒他们所带物品是否短缺、差错。2年内,协助公安机关破案11起,抓获犯罪分子14人,缴获价值6000多元赃款赃物。1979年11月,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7个部门《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由工商局、公安局、商业局、轻工局、供销社、人民银行、税务局、市社队企业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特种行业登记管理办公室,对全市旅店业进行清理登记,核发特种行业企业营业证照。1980年,双岗贸易市场周围15户居民私开旅社,每晚住客三、四百人;郊区红旗公社社员出租房屋,居住来自4省27个县的399名外流人员,仅一次清查,从中查获流窜犯15名。市公安局会同工商局对旅店业进行重新审核,换发营业执照,取缔无证经营的私人旅社,并对全市208户旅店实行市局、分局和派出所三级管理制度。同时,对全市27家私开旅店的店主进行集训,明确规定,旅客凭证登记住宿,按章纳税,搞好安全防范工作。胜利旅社服务员彭玉芝追踪查疑,抓获了1名全国通缉在逃的重大流窜盗窃犯,长寿旅社职工和旅客抓获1名盗窃杀人犯。长江饭店通过2个月整顿,破获各类积案10余起,挖出11名犯罪分子,保障了旅客的安全。
1985年,市公安局拟定《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取消对申请开业单位的登记发证和审批手续。试行不久,发现旅栈失控,管理混乱。市公安机关立即恢复对旅馆业的控制管理,并于1986年6~8月,对全市398户旅店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重点查处了少数不顾安全,庇护违法犯罪活动的旅社。对违反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改的86家旅栈发出了警告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店主或使旅馆成为流氓窝点的,及时予以查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次整顿中查封窝赃和卖淫点4处,抓获嫖客28人,卖淫妇女11人。在清理整顿后,公安机关重新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对旅店的开设、经营、旅客住店以及旅店工作人员职责等都作了明文规定。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对旅社职工进行安全业务培训,落实专职专责、定点承包责任制。
1988年,旅馆业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开办了合肥市旅馆业业务培训中心,对旅馆业的负责人、接待登记人员、治保干部分期分批进行业务培训。还在私营旅店较多的双岗、胜利路地区建立联合治保小组,加强治安联防,依靠行业职工群众,做好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1989年,全市1860名旅栈业负责人、治保干部通过业务培训,在行业治安管理中配合公安机关共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35人,缴获赃款赃物价值3.45万元。
1990年11月,全市共有旅馆(店)近500家,其中个体100多家。由于旅馆业发展迅速,服务人员中新成员剧增,一些旅馆内部管理混乱,盗窃、抢劫等案件不断发生,为此,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对旅馆业进行全面整顿,逐一落实治安责任制。
1992年,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对旅店业分层次管理的经验。改变了公安机关以往对旅店业干预过多的弊端,充分发挥旅店业自身的管理能力。全市近1000家旅店划分为治安管理达标单位、基本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公开挂牌,区别管理。中市公安分局对辖区104家旅馆业进行以“安全信得过”为内容的年审。黄山大厦、省邮电管理局、省纺织厅招待所等20多家旅馆为达标单位,主要向他们传达上级的有关精神,及时了解工作情况,进行宏观指导;对列入第二层次的旅店,依靠其内部组织,加强自防自管,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促使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尽快向第一层次迈进;对列入第三层次的旅店进行重点管理,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实行民警包片,旅店管委会包店等措施,加强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并作出凭《旅店职工安全业务培训合格证》上岗的规定。同时采取换发《安全审查许可证》的办法,督促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制。一年中,全市旅栈业换发证961家,缓发12家,取缔15家,对117家治安管理达标工作好的颁发《安全信得过》铜牌,使旅馆业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旧货业治安管理
建国前,国民党安徽省会警察局把旧货业列为特种营业管理,限令特种营业商贩登记管理。
1949年底,市公安局调查城区旧货业计有旧货店、古玩店、寄售行等29户,管业、从业人员40人。当时旧货业主要是寄售商店代客卖物,也有不少群众挑高箩,走街串巷拣拾、收买碎铜烂铁等,但也发现少数坏人混迹其间,乘隙进行偷窃、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市公安局组织起摊贩联合会,对40多名挑高箩者进行登记管理,发放特种营业许可证,并指定地区设立收购站,取缔外地流入挑高箩者,堵塞销赃漏洞。1956年个体经营转入合作经营,有的合作商店转为国营,归口合肥市供销社领导。1958年以后,国营废旧物资部门收购的废旧物资主要品种有:废旧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塑料、橡胶、废纸、废麻及其制品、人发杂骨、旧包装等十大类,凡经营废旧物资的单位,必须向工商、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营业证和特业许可证。回收品或寄售商品,均须凭证登记,审查物资来源,发现可疑的人和物,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查处。
“文化大革命”期间,旧货业治安无人管理,以致犯罪分子利用旧货业销赃案件不断发生。1974年2月,市革委会批转市公安局、商业局、工商局、供销社《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意见》,始恢复定点、凭证登记收购等规章制度。
1980年,废品收购部门查扣有色金属770公斤,黑色金属1.7万多公斤,赃款3800余元。为此,市公安局、工商局联合发出通知:凡生产性废旧有色金属、钢铁器材、机器零配件,指定由6个国营门市部凭证收购。合作商店、代购店、有证摊贩均不得回收。1981年市公安局还在市工人文化宫举办展览会,展出了破案缴获的赃物,组织全市工厂、供销社等单位职工参观,进行形象的法制教育。
1985年,省内外有25家集体企业在合肥市城郊结合部设点,非法收购生产性金属器材。据郊区公安分局查获的10处收购点统计,非法收购铜30吨、铝近100吨。这些收购点收购金属器材不要证明,不问来源,成为盗窃犯销赃场所,使国家财物遭受严重损失。1986年,市公安局配合市物资回收公司,清理整顿废旧金属物资收购点,有26家收购点重新申请登记,发给证、照。非法经营的一律予以取缔。收购点违章收购工业用有色金属,为盗窃犯销赃开方便之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业,对违法者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988年元月,市公安局、工商局、供销社就工业废旧有色金属定点收购发出联合通知,全市设30个工业废旧有色金属收购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凭证登记收购等各项管理制度。同年5月城隍庙市场新设一家永昌典当商行,对家用电器、金银制品、古玩字画、珠宝首饰、积压产品、富余原材料、房产等15类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的物品,实行典当、收购、寄售、拍卖“一条龙”服务。市公安局经过登记审核后,将其归为旧货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鉴于对当铺管理尚缺经验,暂定开业单位需经公安分局进行安全业务审查后,报市局统一发给许可证,并只限于国营、集体单位经营。
1989年初,合肥市设立工商局废旧物资市场联合管理办公室。这是全省第一个工商、公安、供销三家联合一体的废旧物资市场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全市的废旧金属、造纸原料、废橡胶等再生资源的经营、生产、交易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公安机关负责该行业管理中的治安问题。办公室负责发照、验证、出具计划调拨外运废旧物资许可证,并对查扣的非法和违章外运、违章收购的物资进行处理。
1990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乡经济发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大量增加,收购从业人员遍及城乡。对于收旧利废,发展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管理工作没跟上,废旧物资收购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无证经营,倒买倒卖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情况十分突出;二是一些收购点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直接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三是少数收购站、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管收货付款,不问货物来源,给犯罪分子盗窃销赃提供了方便;四是少数从业人员内外勾结,教唆诱导并直接参与盗窃犯罪;五是企业内部管理疏漏,给违法人员有可乘之机。合肥市公安机关配合工商、供销、物资部门,于1992年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清理整顿,历时4个月。针对全市废旧金属收购点多、面广的特点,采取了分组分片集中调查摸底的方法,查明全市共有废旧金属收购点458家,其中市区收购废旧金属的299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132家。在模清底数的基础上,确定城东乡的周谷堆、合作化路、屯溪路(称“废品一条街”)、淝河路、黄山路、一里井、合钢附近等14个路段、地区为整顿的重点。整顿中采取了普遍清查和突击清查、边查边处理的方法。先后出动1300人次,200多辆车次,对458个废旧金属收购站逐一进行清查。实行查证照,看是否合法经营;查制度,看是否凭证登记收购;查物品,看有无乱收或窝赃;查销售,看有无销赃或倒卖活动。通过清理整顿,共取缔无证经营收购点90个,收缴生产性废钢铁354.98吨,废旧生产性有色金属8吨,折合人民币22万元。从中破获刑事案件54起,治安案件40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113人,其中逮捕6人,收审20人,治安拘留39人,罚款68人。追回被盗的废旧金属物品63.5吨,追回赔损款23.5万元,缴获运赃用的自行车、平板车、三轮车、汽车等20余辆。从而有力地打击了不法活动,有效地维护了废旧金属市场经营和治安秩序,促进了废旧金属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
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颁布了《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市公安机关对经营印铸刻字业进行调查登记,对15户印刷厂、31户刻字店颁发了营业管理许可证,并订立申报与日报制度。凡刻制图记、长戳公章、印刷公文标语、信封、商标、印花等须持刻印机关的证件,经当地派出所审查后方准印制。1952年,全市有印刷厂19家,刻字户36家,印铸户1家,管业人员61人,从业人员145人。在登记管理中,曾发现6起代客伪造关防,假刻印信等问题,及时进行了查处。
1961年,市公安局规定,凡本市或外地各单位刻铸公章、首长名章、证章等,须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函件,经县桥或逍遥津派出所审查后,发给准予刻铸介绍信到指定门市部刻铸。
“文化大革命”期间,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处于无政府状况。
1979年6月,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全市印铸刻字业进行了清理登记,换发特行营业证明。并规定街道只宜开设誊写、晒图社等行业。
1981年,市公安局、工商局对个体工商户刻制印章发出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印章与营业执照一致,规格一律为椭圆形,印章中加“个体”二字,下面为经营地址,不得刻制其他形状印章。同年6月,转发了《全省印铸刻字管理办法》,调查了全市54户印刷厂、5户刻字店,发现不凭执照,凭熟人关系刻制公章的现象,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1982年7月,市工商局、公安局换发“文革”期间发的《安徽省个体特种行业营业执照》,刻字、誊写等行业的个体户分别申请发了营业证照。1984年,市公安局对刻制公章的审核实行市局和分局二级负责制,市局负责党政群团以及省、市直属工厂企业刻制印章的审核,其他均由各单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审核后,到指定地点刻制。
1987年7月,重申将印刷业纳入特行管理,对110家印刷厂进行清理登记。1988年,市公安局会同保密局、工商局制定《合肥市复印刻字业管理规定》。在抽查中发现16个单位复印不登记,不凭证,及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帮助建立健全制度。
1992年,合肥市公安局加强对印章刻制管理,对全市印刷企业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并深入到乡镇及边远印刷厂,现场了解印刷设备情况,为350多家印刷企业登记造册,经过严格审查,最后确定其中41家为书报刊印刷企业并发给了《书报刊印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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