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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教育
1951年,公安部颁布了《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全市动员637名纠察队员上街宣传交通规则。1960年,合肥市先后召开群众会953次,司机座谈会245次,同时还印发了交通安全宣传单25万份,张贴布告、标语2万多张,播放交通安全幻灯片644场次,受教育人数达50余万人次。同时,还在火车站、汽车站、轮船码头、百货大楼及通往农村的街道口设广播宣传站34处,对过往群众讲解交通安全常识。通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下半年市区车辆交通事故减少1/3。1964年,《合肥市城市交通规则》颁布施行。1968年,全市先后召开700多个车辆单位、邻近8县1市在合肥搞平板车运输的班组长以上干部会、郊区公社和街道负责人干部会、工商系统和中小学等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会等160多场,受教育的驾驶员、平板车工人近3万人,职工、居民和青少年学生达20多万人。印发交通安全宣传材料15.4万份,宣传卡片10万张,还出动了3辆广播宣传车在郊区、市区进行宣传。
1978年上半年,全市发生交通事故194起,伤171人,死亡18人。为此,市政府发出《关于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的通知》,于8月上旬,以区为单位,组织有领导、驾驶员和群众参加的“交通安全自查小组”,开展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的“四查”活动。全市先后召开各车辆单位安全干部会100余次,检查了全市300多个车辆单位的安全行车情况。各区实行“以块为主,分片包干”的方法,加强路面管理。根据合肥市交通高峰情况,每天早上6~8时,中午11~12时,下午5~7时,各区均动员1300~1500名非生产人员、机关干部、居民积极分子、待分配学生参加整顿交通秩序。1979年春,针对不到1年时间连续发生9名儿童横穿马路被车轧死的情况,市交警大队编印了对青少年交通安全教育提纲。派出干警到中、小学上交通安全课,帮助中小学生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1981年,实测长江路12小时的机动车交通量为2763辆,非机动车为11912辆。而1985年,实测12个小时的机动车交通量为7178辆,非机动车为51381辆,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61.6%和62.8%。据1981年至1985年9月间的统计,全市共发生死伤交通事故2601起,死亡226人、伤2381人、经济损失115万元,而其中以金寨路、蜀山路等5条道路的交通事故最为严重。5年间,这5条道路共发生伤人事故982起,死人事故84起,分别为全市伤人事故及死人事故总数的41.3%和38.2%。
1985年后,市交警支队组织干警到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上交通安全教育课、放映交通安全知识及交通事故录像达300余场。重点抓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分道行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违章进行了纠正和处罚,及时处理交通事故。还规划了单行线、禁行线等。
1987年10月,由市交通协会牵头,在全市开展了交通安全竞赛评比活动,有289名安全行车先进个人和16个安全先进单位受到了表彰。
1992年,随着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逐步落实,各级交通安全领导机构不断完善,工厂、企业单位的日常宣传教育和事故预防工作逐步纳入了企业管理范围。全市100多所小学建立了放学列队制度,并根据《中小学生交通行为规范》,将学生的交通安全纳入教学内容。广大交通民警深入基层,召开各种安全会议,放映电视录像。同时开展了历时4个月的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发放8000份试卷,4670人参加了书面答题比赛。在此基础上,组织了7个队28名选手参加全市首届交通安全知识电视大奖赛。自10月5日开始,与市电台合作,成功地开办了“每日交通一分钟”专栏节目,直播交通管理信息,为广大驾驶员和市民提供服务。在市电台“共度好时光”专栏节目中开展了1.5小时的“交通大讨论”和“交通热线电话”,使广大市民和驾驶人员增强了交通安全意识。
1987年底,全市注册的自行车达38.6万余辆。将原自行车办公室扩编为非机动车管理所,负责全市自行车的注册与管理。严禁骑自行车带人和与机动车抢道及在快车道上行驶。1989年,在长江路、淮河路以及50多个集贸市场、大型商场、影剧院等处设立自行车停放点,派专人管理。全市主要干道两侧商店门口均划定自行车停放点,较好地解决了乱停乱放问题。
1992年,通过宣传贯彻《合肥市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非机动车管理。下半年检审自行车35.5万辆,在三孝口等主干道建立免费停车场14个,公共停车场100个,机关、工厂企业等单位内部建立自行车棚2000余个。
事故调查处理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内政部、交通部先后颁布《陆上交通管理规则》、《汽车管理规则》、《全国汽车肇事处理实施办法》等交通法规,对汽车肇事的处置都有明确的规定。凡车辆肇事,应即停驶,迅速报告附近的岗警、车站或检查站派人处理。不得隐匿,不准开车逃离现场,其他经过的车辆亦应停车设法救援。如非本身所能处理者,应设法用最迅速方法报告就近救护机关加以救护。车辆损毁他人物件或伤害他人身体时,应酌情赔偿抚恤金,吊销驾驶执照,直至移送法院究办。凡汽车肇事,在3日内填报《汽车肇事报告单》,据实报告主管公路交通机关或交通部汽车牌照管理所。
建国以后,对交通事故的处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律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处理。对发生事故畏罪潜逃或伪造现场者,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行车造成事故的人员,均区别情节,给予纪律或刑事处分,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对蓄意破坏交通秩序,制造交通事故的,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发生重大事故,负责干部亲自进行检查处理,写出事故报告。1964年,市公安局根据《城市交通规则》,制定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和处理办法的规定》,就现场勘查的组织领导,具体步骤,勘查和测绘的方法,分析事故原因,责任鉴定和善后处理事故的报告等作了明确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止。1981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城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定》,重申了有关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和处理的规定。1984年,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理暂行规定》,对违章处罚规定为警告、罚款、治安拘留、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没收违章物资等6类,并规定了行人和乘车人违章、行驶非机动车违章、机动车驾驶员违章、擅自占用和掘动道路违章等处罚标准。198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市交警支队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对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者,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1955年颁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市交警大队制定了《交通违章分类与处理》的规定,将违章分为一般违章和严重违章两大类。1984年,市交警大队根据公安部、交通部颁布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制定《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同时将交通事故分为四大类:1.轻微事故:凡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20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50元以下的事故;2.一般事故:凡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200元及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50元及50元以上的事故;3.重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500元及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或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但危及副部长级以上干部,政府邀请的外宾,知名人士的安全,政治影响坏的事故;4.特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3人以上,重伤11人及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5人以上;或造成重要首长、外宾人身伤亡,政治影响大的事故。
合肥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一般由交警支队、中队依法裁决。对交通事故,坚持以法定责,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违章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外,构成交通肇事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肇事逃跑、酒后驾车、无照驾驶、盗开汽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者,则依法从重处罚。1978年,对造成死亡事故的40名驾驶员,依法判刑6人,扣证、记证、交单位处理的25人。1983年,发生交通肇事逃跑5起全部破获,对肇事逃跑者均给予严惩。
1985年5月,合肥市交警大队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确定几种类型的交通事故责任裁定原则,对违反各行其道发生的事故,非司机驾驶机动车事故,酒后驾车事故,各种车辆违章行驶事故,违章占用道路事故,自行车违章事故,乘车人违章事故等,准确地划分了各自应负的责任及其处理办法。1985年,全市发生交通肇事潜逃案件9起,及时查破8起,破案率达88%。
1992年1月,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实施。同年5月,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和市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逃跑案件的处理及有关问题通知》,明确双方责任。凡合肥市辖区内所有机动车肇事造成双方车辆及财产损失由公安交通处理机关负责责任划分,保险公司负责车辆、财产的定损。并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全年对交通事故肇事者,依法逮捕9人,治安拘留65人,扣证126人,吊销驾驶执照64人。
1992年机动车肇事车型统计表。

1992年驾驶员肇事原因

1992年交通事故死、伤者违章情节统计表

1992年交通事故死、伤者交通形式统计表

合肥市历年车辆、驾驶员、人口情况统计表(自行车、人口以万为单位)


1950~1992年交通事故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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