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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1957年以后,工厂、企业发展较快,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的《消防监督条例》,制定印发贯彻实施细则以及10多个具有法规性质的通知批复,初步改变消防管理无章可循的局面。
1963年11月,在全市仓库、工厂、基建工地、生产合作社内部实行临时动火审批制度。上述单位凡因生产和生活需要临时动火的,由动火部位负责人填表说明临时动火的类型、用途、用火地点和时间,报送安全技术或保卫科审查。如同意动火,应负责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制度的书面意见,连同发给的《动火许可证》经厂长批准后实施。无论何种临时用火类型和用途,用火现场都必须指定专人值班,负责生火、熄火、消防器材备置。凡储有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及保管室,有爆炸性气体的车间场所,有大量粉尘、花絮微粒的生产车间场所,使用和储存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和仓库等,确需在上述处所动火,由单位提出确保安全的办法后,报经消防机关。“十年动乱”期间,消防法规受到错误批判,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止。1978年后,市公安局先后制定《合肥地区石油库防火管理规定》、《农村午季麦收防火管理规定》、《居民安全使用液化气管理规定》、《企业专职消防队训练、执勤规定》,并与市劳动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压力容器安全防火管理办法》,与市文化局制定了《关于影剧院防火规定》,与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严禁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的通告》等。1981年元月,市政府批准颁布了《合肥市消防管理处罚暂行规定》,运用法律手段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市消防监督部门还组织工厂、企业制定了各项防火责任制。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建筑装饰工程迅速增多,火灾事故不断发生,损失严重。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市公安局于1992年8月联合颁布《合肥市建筑装饰工程消防技术管理规定》,凡属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装饰工程(含保温、隔热、消声工程),其建筑装饰的材料检测指标和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电气设备安装等,均须符合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任何装饰工程必须先向消防监督机关报送装饰设计图纸和装饰材料资料,经防火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装饰施工。不按规定进行防火设计、施工,以致留下火险隐患,甚至造成火灾事故的,按《合肥市消防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管理形式
50年代,合肥市消防监督管理实行市公安局和公安派出所两级消防监督管理。1963年底,根据公安部《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消防大队配备18名消防监督检查员(防火员),分片包干,负责全市大型工厂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区公安分局配备1~2名防火员,每个派出所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形成了市级单位和重点消防保卫单位—区直—街道居民三级防火管理。消防监督员主要是了解分管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监督贯彻消防规章制度,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宣传教育,督促解决火险隐患,指导所管单位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协同追查火灾原因,交流防火工作经验,配合有关单位贯彻实施“平时查与节日查,重点查与一般查,整改与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相结合”的防火管理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消防大队改为消防连建制,分局消防机构撤销。1979年以后,恢复由消防大队向分局派驻消防监督检查员制度。各工厂企业普遍建立了领导负责的防火责任制,加强了对137个消防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建立防火档案、灭火方案等制度。1989年9月,在4个公安分局设立消防科,形成了防火三级管理网络。
1990年,制定《市局、分局、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了各自的管理范围、职责权限。确定“市管一级消防重点单位,县区管二级消防重点单位,派出所管街道、乡镇居民区消防”的原则,使合肥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
1992年春,对全市科技开发区、新开发的商业区、大中型国营企业、“三资”企业、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较大的商场、商厦等列入重点保卫单位。防火监督部门主动深入基层进行防火监督,发现问题,督促重点单位按防火“十项标准”进行整改。市、县(区)均建立健全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并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加强对消防工作领导。是年,全市火灾事故比上年下降65%。
建筑设计防火管理
1960年,根据国家建委、公安部颁发的《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以下简称《建规》),消防监督机关在市政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过程中,督促和协助设计部门贯彻防火规定,并参加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1978年,全省第一次“建审”工作会议后,消防大队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印发省、市各建筑设计单位,主动到省、市建筑设计单位宣传贯彻《建规》情况,派员参加省、市建筑设计院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查组,参加研究讨论城市建筑规划,审核城建工程项目,组织现场查看和竣工验收。其具体做法:一是由建筑单位填报《建筑送审表》,并附批准建设的文件、图纸,重要工程还要召开建筑设计审查会议审查有关材料;二是带着图纸和文件资料到现场调查核实,了解建筑物的布局、周围环境和生产工艺流程等;三是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扩建工程的设计资料、图纸,对照《建规》等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按建筑设计防火监督的主要内容,对工程项目的地址选择、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结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给水、通风采暖、电器设备、消防设施(包括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然后签发《建审意见书》,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筑执照;四是对火灾危险性大的易燃易爆厂房、公共设施等重点工程进行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防止建设单位不按送审图纸施工,随意降低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要求。
消防监督机关还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全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路、消防通讯等专用设施,提出了具体设置要求。对公用事业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设施,如对液化石油气站、煤气贮罐、汽车加油站、大型物资仓库、码头等重要工程,提出建筑设计防火要求,纳入总体规划。据统计,1978~1985年,消防部门共审查662个建筑工程项目,其中重要工程40多项。对其中不符合《建规》要求的152项,提出合理化建议,均为设计单位采纳。但是,由于消防大队建审人员少,没有建审机构,无法全面审核。市规划管理处在1978~1983年共发出建筑执照5955项,未经消防审核的达5293项,占发照总数的89%。在建项目中不符合《建规》要求的问题主要是:选址不当,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够;甲、乙类生产车间的消防安全设施不全,电器设备不防爆,泄压面积不够;高层建筑安全疏散和室内消防给水达不到《建规》要求的标准;不按建审意见施工,甚至擅自改变施工图纸和改变施工用途;违章建筑,不经建审,不领建筑执照擅自建筑施工等。1987年,消防部门多次组织力量对已建成的高层建筑进行专项防火调查,对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后又擅自在楼顶搭盖的违章建筑,全部给予拆除,并专门发了通报。1988年,防火审核建筑项目320项,对11座高层建筑存在的不安全问题,逐一发出了《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
1989年8月,市消防支队设立建审科,使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基本走上正规。每星期一、三、五上午,消防支队建审科与建审单位联合办公审核发证。全年防火审核建筑项目250项,参加竣工验收工程30项。1989年11月,消防支队对全市高度在24米以上的69幢高层建筑(45幢投入使用)的消防安全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一些不安全隐患:1.高层建筑四周没有消防通道,防火间距不够;2.自动报警装置合格率低,还有1/3的高层建筑没按规定安装;3.消防用水供给不足,有的消防用水与民用水同道,有的屋顶供水极少;4.疏散措施不可靠等。对此,消防部门分别发了《整改通知书》。
1990年,市消防支队对300多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特别是高层建筑项目进行防火建筑审核,并参加了128个建筑项目的竣工验收,同时报请市政府批准,实行《关于征收高层建筑消防设备费的办法》。
1992年,共审核基本建设项目265项,其中工业建筑120项,民用建筑80项,“三资”项目65项。另参加了30个大型企业的“八五”技改项目的审核和40个重点项目及高层建筑的方案论证会,提交了相应的消防审核意见。但是,高层建筑中,漏审、不送审、拒审的情况和不按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法规提出的意见办事,擅自更改防火设计审核意见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已留下严重的火险隐患。工程竣工后的维护更是薄弱,消防工程得不到正常发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72幢高层建筑,60%达不到消防技术规范和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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