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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
合肥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于1950年,以全市5个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为基础,建立东门、西门、南门、北门、车站5个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委员47人。
1951年,合肥市划分为郊区,东区、车站区、西区,在各区政府内设立调解股。
1952年民主建政时,以街道居民委员会和乡、村为单位共建立调解委员会42个,其中东市区11个,西市区8个,车站区8个,东郊区7个,西郊区8个。
1953年10月,区撤销调解股,改设调解干事1人,每月召开调解委员会主任会议,检查督促调解工作。
1954年7月,合肥遭受水灾。东市、车站区调解委员会撤销,在居民委员会的民政委员会内设调解委员1人。后又恢复原建制,到11月底全市30个居民委员会15个乡都建立了调解委员会,每个调解委员会有委员5~11人。
1955年,郊区因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部分调解组织稍有变动。
1956年8月12日,合肥市人民委员会司法科规定,市区以居委会,农村以乡为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到本年秋止,全市共有调解委员会67个,委员288人,调解员157人。
1957年9月,根据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将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的指示,市法院司法行政科选择阜阳路、北门街、霍邱路3个居民委员会试点,改建调处委员会。市区调处委员会主任由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乡以党支部书记、乡长或副乡长充任。
1958年3月4日,合肥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市人民法院党组《关于选举人民陪审员和将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的报告》,要求全市各级人民委员会结合基层选举,将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律改为调处委员会。由于当时忙于整风反右,清理积案,市区区划变动,调处委员会的改建工作抓得不紧,全市(不含三县)仅建立调处委员会56个。
1959年,为了贯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濉溪县召开的调处工作现场会精神,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抽调5名干部,由崔波副院长分管,专门负责调处工作。截至年底,东市区、西市区、郊区、巢湖区、肥西县、肥东县、巢县7个区、县共建立调处委员会826个,调处小组8831个,选出调处主任、委员以及调处员25454人。
1960年,合肥市调处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7月全市调处工作会议后,各地对调处工作再次进行了整顿,培训了调处人员,加强了业务指导。东市、南市、西市、北市4区按新的区划重新建立健全了调处委员会。全市经过整建后,计有调处委员会886个,调处主任、调处委员和调处员28700人。
1961年4月1日,巢县、肥东、肥西3县划出合肥。合肥市5个区共有调处委员会107个,调处干部816人,其中巢湖区有调处委员会20个、小组78个、调处干部155人。
1962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法院各选择1~2个调处委员会,帮助它们开展工作,总结经验,指导全盘。是年底,鉴于调处委员会滥用职权,强迫调解,罚工罚款、扣粮扣饭,打骂群众现象时有发生,决定各地调处委员会均恢复为调解委员会。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指示精神,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治安保卫委员会分开设立。
是年,中央政法小组在《关于四年来政法工作的总结》中提出,要大力加强调解委员会工作,使它成为处理人民内部问题的第一道防线。翌年1月22日,省人民委员会也发出《关于加强调解委员会的通知》,要求各专署、市、县人民委员会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1月30日,省人民委员会同意拨给合肥市调解干部训练费1300元。合肥市对调解小组长以上的调解骨干进行了为期4天的轮训。
1966~1973年,“工人法纪委员会”、“破旧立新委员会”取代了调解委员会。合肥市除东市区红光街道、合肥电池厂等少数单位的调解委员会坚持下来外,绝大多数组织瘫痪,工作停顿。
“文革”期间,民间纠纷急剧增加。1973年,省人保会议提出: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抓紧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整顿和建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按照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规定,有领导、有步骤地在1973年第三季度把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普遍建立起来。10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要求全市尚未恢复建立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应在当地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年底前抓紧将本地区街道和公社大队的调委会普遍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在今冬明春对调委会的主要干部分批进行一次培训。至年底,全市恢复建立了449个调解委员会,选配了3066名调解干部。但是,由于“左”的思想影响,调解委员会始终未能全部恢复起来。1979年,通过街道组织的整顿工作,调解组织才得以恢复。
1980年1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要求农村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城市以居委会为单位,大的工矿企业职工家属集中居住的地区以家属委员会为单位,迅速建立、健全调解组织。
1980年10月,人民调解工作由市法院移交市司法局管理。
1981年,全市共有调解委员会748个(其中东市区41个,中市区46个,西市区36个,郊区154个,长丰县471个),每个调委会有委员3~9名。但大多数工矿企业尚未建立调解组织。
1982年,全市建立调解组织853个,占应建数79%,有调解人员5624人。其中市区各街道133个居委会的调解组织全部建立;工厂建立调委会30个,占应建数24.2%,有调解人员976人;郊区建立调委会146个,占应建数94.8%,有调解人员937人。全市共有专职司法助理员9人。
1983年全省调解会议以后,合肥市锻压机床厂、农药厂、轻工机械厂、江淮仪表厂等单位专门设立了调解办公室。全市共有调解委员会2292个(其中生产大队建立的有1986个,居委会建立的有168个,厂矿建立的有138个),共有调解人员10447人。全市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18人。区、县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培训调解干部2433人。全市有1201名调解人员参加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并对285名有劣迹的青少年开展帮教工作。
1984年8月14日,合肥市政府批转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工厂企业进一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报告》,要求凡是独立核算的企业都要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委员会成员可根据企业人数的多少确定,一般由7~13人组成。党委级企业应设调解办公室,配备1名专职干部。调委会主任由1名厂级干部或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专职或兼职调解干部担任,调解委员和调解员可以从保卫、工会、共青团、工劳等部门产生,要从职工群众中推选思想进步,办事公道,能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文化知识和政策水平的同志担任。职工人数不多的单位和大型企业的车间可建立调解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班组和职工生活区设调解员。逐步建成工厂、车间、班组三级调解网络。本年全市共有调委会2409个,占应建数的94%,有调解人员11442人,并配有专职司法助理员26名。
1985年,市司法局推广南京市燕子矶区的经验,以南七里站街道为试点,建立了有13个单位参加的“南七地区联合调解委员会”,处理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促进单位之间,厂、街、乡之间以及工人、农民之间的团结友爱。本年全市建立起乡、镇司法办公室58个,其中肥西县的50个乡全部配齐了司法助理员。全市有调委会2498个,调解人员14446名,司法助理员155名(其中兼职65名)。
合肥市人民调解工作基层组织统计表

调解业务
1950年合肥市调解委员会成立之初,按群众的习惯,以旧历逢五逢十举行一次调解会,每月调解6次,用批评、赔偿损失、道歉、悔过等方法调解纠纷。紧急纠纷则随时处理。每月月终举行一次全委会议。主要检查工作中有无偏差,总结经验教训及商讨会内一切事宜。召开全委会时,通知法院派人参加,听取报告。需要书面报告时,则随时通知具报。
1950年,全市5个调解委员会共调解纠纷226件(正式制发调解书的199件,口头达成协议27件)。其中以债务纠纷为最,占30%;婚姻纠纷次之,占18%;其他为房屋、劳资、轻微伤害事件。
1951年1~5月份共调解民事纠纷332件,轻微刑事案件45件,合计377件。
1953年7月20日和28日,合肥市人民法院结合清理积案,在东市区组织两次集体调解。方法是首先开大会动员,讲清政策,然后根据纠纷性质分组进行评议(调解干部分工编组,当事人互相协商),达不成协议,再进行集体调解。法院干部巡回指导,帮助调解,必要时,当场判决。
1953年仅东市、西市、车站3个市区的27个调委会成功地调解1365起纠纷。
1954年公布施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第八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时……应倾听当事人的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案情,以和蔼耐心的态度,说理的方式,进行调解。案件调解成立后,得进行登记,必要时得发给当事人调解书。”合肥因遭受严重水灾,调解工作受到影响。东市区共调解纠纷1195件。其他3个区未作具体统计。
1955年,3个市区(缺郊区)全年共调解刑、民事纠纷1458件,其中房屋租赁、家庭口角以及债务纠纷占很大比重。
1957年7月《安徽省人民调处委员会试行办法(草案)》第九条规定:调处案件时,应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以说理的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调处,对轻微刑事案件的无理或错误的一方,可以作出赔偿、道歉、悔过及轻微处罚等决定。案件调处成立后,得进行登记,必要时得发给和解或调处决定书。如当事人不服调处委员会的调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调处委员会不得阻止。
调处委员会建立健全了会议、汇报、登记、评比、学习、分工等项制度。凡是涉及政策性、原则性的重大纠纷,都由调处委员会集体研究,请示党政领导决定;一般纠纷由调处委员就地解决,定期向党政领导汇报。
1957年,全市共调处纠纷3070件。
1959年,据巢县、肥东、肥西3县和东市、西市、郊区3区1~9月份不完全统计,共调处各类纠纷3万多件。其中西市区上半年调处纠纷224件,相当于区法院3个月的收案数。
1960年(缺12月数字)市区共调处纠纷15073件,相当于全市基层法院初审收案数的13倍。肥西县调处1925起,相当于法院同期收案数的4倍多。8月份,围绕“双抢”和“午季征购”等中心工作,合肥市全面展开了一次“十好”评比活动,共评出“十好”家庭5.4万余户。
合肥市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情况表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只有合肥电池厂的调解组织一直存在。1973~1977年该厂调委会共调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21起,800多人的工厂,除一起正常的离婚案外,没有发生其他案件。
1981年上半年,市区几个调委会调解纠纷871起,相当于区法院民事收案的6倍多。
1982年,全市调解纠纷10837起,避免非正常死亡94人。其中市区调解纠纷5359件,是基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5.9倍,避免非正常死亡93人。
1983年,全市共调解民事纠纷15678起,是同期基层法院收案数的8.4倍,避免非正常死亡350人。
1984年,全市共调解纠纷16554件,约为基层法院民事收案数的7.4倍,避免非正常死亡194人。东市区司法局在红光派出所化工户口段和安徽印染厂漂炼车间搞综合治理试点,分别召开后进青年及其家长和所在单位的共青团干部座谈会,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帮教工作。经过1年综合治理,合肥市郊区汪塘村和中市区向阳街道徐小巷27号大院全年无诉讼或无发案。
1985年,全市(含3县4区)共调解纠纷15319件,相当于同期基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7.1倍,防止非正常死亡189人,挽救失足青年726人,建立文明单位1878个。
合肥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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