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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3月10日,皖北行署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巩固革命秩序,增加社会生产,消灭寄生现象,下达了《关于游民改造、教养的指示》。7月15日,合肥市公安局设立了劳教所,开始收容社会上的小偷、游民,并对其进行劳动教养。
1951年7月,合肥市公安局根据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和皖北行署公安局《关于组织案犯劳改的初步计划》精神,组织了15名刑期为2~5年的案犯,就地进行劳动改造,以便在改造罪犯的同时,给劳改事业创造物质条件和工作经验。劳改犯人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劳动改造过程中,按照罪行轻重,分别佩带黄、白两色符号。看管方式分公开管制(即武警看守)和秘密监视(即犯人连坐)2种。
1957年12月,合肥市公安局根据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精神,将本市一批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有偷窃、诈骗、卖淫行为的坏分子和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分子以及因受开除处分而失去生活出路者,送到合肥樊洼蚕场和上张圩农场进行劳动教养。
1958年4月20日,市公安局进一步确定本市收容的劳教对象是:①不务正业,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而又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和违反治安管理并且屡教不改的人;②罪行轻微,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和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③有劳动能力而长期拒绝参加劳动的人以及因为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而又没有生活出路的人;④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安置,不接受从事生产劳动的劝导,并且无理取闹、妨碍公务而又屡教不改的人。
1958年以后,合肥市及所辖巢县、肥东、肥西3县陆续兴建了劳改、劳教厂矿、农场。由于违反改造政策,案犯非正常死亡较多。1961年3月28日,合肥市公安局下达了《关于县里不办劳改摊子的通知》。市、县各劳改场所先后撤销。
1983年11月,合肥市重新设立劳改场所后,逐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劳改规章制度,实行文明管理和从严管理。1985年1月起,合肥市劳改独立大队各中队先后与大队签订了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合同。为了促进罪犯认真服法,端正改造态度,劳改独立大队制定了“百分考核”制度,从而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了改造质量。为了贯彻1985年9月省司法厅、教育厅和省劳动局关于加强劳改、劳教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精神,合肥市劳教管理所根据本所收押、收容的劳改、劳教人员不同的基础条件,分别开设了扫盲和高小文化普及班。同时,又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先后举办了多期技术讲座。
1985年底,合肥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为了执行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劳改劳教单位改造生产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以中队为单位签订了管教、生产双承包合同。同时,逐步在全所推广实行百分考核制度,并且进一步健全、严格了各项管理、奖惩制度,从而在改造、生产两方面均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
监所
民国时期,合肥刑狱由地方法院掌握。法院所辖看守所,座落于西门后大街(今安庆路)县地方法院西邻(即今省公安厅)。
民国7年,安徽省长龚心湛(合肥籍)因见县看守所屋宇卑湿,押犯拥挤,自捐1000元,又由新建筑公用款中划拨2800余元,令省高检厅从速修缮,于翌年5月竣工。此后历经扩建,垣墙高逾两丈,大门至监区加置铁栅一道,两门均设武装岗警。监舍依“礼、仪、廉、耻、信、义、和、平”为序,分区编号,每室可居押10人。
民国21年6月,国民政府司法部改良狱政,除改良旧监外,另将安徽全省划为安庆、芜湖、阜阳、凤阳、宣城、合肥等12监区,每区分别筹设新监1所。合肥新监限额300名,除辖本县看守所外,另辖庐江、舒城、无为、巢县、六安5所分监及各县看守所。
因筹款困难,省高等法院于7月间呈请司法行政部,以本省财政厅拨还垫作军用之地方公款7.78万元先行设置合肥新监一所。但司法行政部久拖未决,此举迄未实现。
民国时期,在狱政管理方面,监所条件恶劣,秩序混乱,虽司法行政部屡图改良,均未奏效。时皖省各地监所中,恶习尤以合肥为甚。监内既有笼头、号首之分,又有老板、伙计之别。新收犯人,须呈送礼物,方得相安。无钱奉送,即使家属到监也不准晤面;有财贿赂,则妻女可入号房与之共餐。历任管狱人员,因循放任,致狱风日下,不可收拾。
民国22年7月,省高等法院院长陈福民具报司法行政部,欲自合肥入手铲除全省监所流弊陋习。遂由合肥移调20名老犯至芜湖第二监狱,以减老犯势焰,复派富有管狱经验的二监典狱长吴馄如,会同合肥县长及地方法院院长共谋解决办法。
民国36年6月19日,县看守所36名羁囚(其中汉奸1人,贪污犯3人,杀人犯9人,诱骗犯1人,其他22人)打伤戒护主任并几名看守,穿墙越狱。被狱警发现,跟踪追缉,拿获5名。
1949年5月,合肥市公安局成立后,随即接收了原国民党合肥县地方法院看守所。是年7月14日,皖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了《对目前司法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县、市、行政区的司法公安部门共同负责狱政管理工作。因领导关系复杂,工作中时有推诿。11月23日,皖北区第一次司法扩大会议决定狱政脱离公安,另设司法看守所。皖北人民法院成立后,并拟在合肥筹建监狱1所。但囿于财力所限,合肥司法部门所辖之监、所,始终未得设立。
合肥市公安局先后设立过淝河电机厂、淝河砖瓦厂、淝河工程队、合肥第一轮窑厂和保健牛奶场等劳改、劳教单位。淝河砖瓦厂和淝河:工程队撤于1961年1月底,其所押768名劳改、劳教人员,全部由省公安厅调往白湖农场。保健牛奶场对内称为省第三劳改独立大队,1962年由省公安厅移交合肥管辖。其他单位因旋建旋撤,资料佚失,其生产、管理事宜及具体建、转、并、撤日期不详。
1983年10月2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长丰县四棵树原汽车修配厂和另迁新址的原合肥元件五厂的厂房、土地交给市司法局,作为劳改、劳教场所。翌年1月25日,省、市有关部门又商定将原属省武装警察总队三支队管辖的上张圩农场,划交市司法局,辟为劳改、劳教场所。至此,合肥市劳改、劳教场所的筹建、领导和管理,全部交由市司法局负责。
合肥市劳改独立大队1983年下半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全市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为厂贯彻中央“收得下,管得住,不逃跑,改造好”和省委关于“地、市也要办劳改、劳教”的指示,并根据8月25日省司法厅和9月30日国家计委的传真通知精神,合肥市人民政府于1O月22日研究决定将长丰县杨庙区四棵树原汽车修配厂的9624平方米厂房和120亩土地划交市司法局,设立劳改独立大队,对外称为合肥市振兴机械修配厂。1983年11月9日,市劳改独立大队开始接收罪犯。
市劳改独立大队以从事工业生产为主,主要生产梯式鸡笼架和小型农具,兼营汽车、拖拉机等车辆修理及金属、机械的铆焊业务。1985年起,又先后增办了双排汽车的改装,沙发、家具的承制以及来料电镀加工等项业务,并生产蔬菜和饲养家禽、家畜,以改善劳改罪犯的生活。
合肥市劳动教养管理所1957年11月12日,合肥市人民委员会成立了劳动教养领导小组。为了安置、收容教养人员,中共合肥市委同意市公安局、民政局党组关于商请省公安厅将上张圩农场转交本市设为劳教场所的请示报告。
1962年7月,合肥市委、市人委决定将原上张圩劳教农场撤交市安置办公室,改名为地方国营合肥市巢湖农场,用于安置合肥市部分精简职工。
1969年初,巢湖农场部分土地和厂房划拨给原为农场分部的合肥市元件五厂,大部分土地、厂房转交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生产建设兵团。
1975年,建设兵团解散,农场又移交合肥警备区,复称上张圩农场。是年底,驻场部队改编为省武警第三支队,该场划入武警系统。
1983年4月,公安部决定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10月22日,合肥市政府决定将元件五厂原3660平方米厂房和87亩土地划交市司法局,建立市劳动教养管理所。翌年1月25日,省武警总队、省司法厅及市司法局三单位商定,将原由武警三支队管辖的上张圩农场(厂房5332平方米,土地1800亩)移交给合肥市司法局,并入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外仍称上张圩农场。
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主要从事水稻、瓜果蔬菜和油料作物生产,同时也从事鱼、禽、家畜的饲养和一些土建工程的修建。1984年10月,又与江苏扬州酱制品厂签订合同,筹建了庐扬酱制品厂,于翌年1月下旬开始生产酱油、酱菜。当年即创产值6万多元,获利6千余元。
监管制度
收容管理收押、收容劳改、劳教人员时,分别查验审判部门和看守单位下达《罪犯结案登记表》、《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或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呈请劳动教养审批表》、《劳动教养决定书》。罪犯在填写《入所改造登记表》(注册其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拘捕前职业、住址、文化程度、案由、刑期或劳教期、本人简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以及身高、体重等体貌特征)并按捺双手指纹之后,方予办理手续。
收容后,由队(所)根据其性质(劳改或劳教)、职业专长和期限(刑期或劳改期)长短,分别进行编队。队(所)各设若干中队,下分大组,再分小组。队(所)从中挑选出若干名表现较积极、情绪较稳定者,担任大、小组长。每组另指定通讯员、宣(传)鼓(动)员、生活委员各1名,协助管教干部进行自我管理。
防逃措施市劳改独立大队和劳教管理所努力搞好与驻地周围村民的协作关系,建立起内管(监区内干部管教)、外警(监区外武警看守)、警民联防三道防线。要求管教干部白天勤点名,夜晚勤查铺,力争24小时之内不脱监管。
为了减少劳改、劳教人员的对抗情绪,市劳改工作处制定纪律,要求全体干警杜绝一切打骂、体罚、虐待等野蛮行为,密切注视劳改、劳教人员的情绪变化,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劳动条件,加强监规队纪和“逃跑无出路”教育,帮助并鼓励他们端正态度,认罪认错,稳定思想,安心改造。
各队(所)均在劳改、劳教人员中建立互监小组,并从中挑选和安排耳目,以利开展动态调查和对重点、危险分子的监控,及时掌握劳改、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
1985年,全市劳改、劳教人员的逃跑率有所下降。其中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仅逃跑11人(已全部捕回),比建所初期(1984年)下降309.73%。
生活待遇安徽省财政厅、司法厅曾于1983年、1984年两次联合下达文件,规定劳改罪犯每人每月伙食、零用、医药等项费用合计为18~20元(其中工业单位稍高于农业单位),劳教人员为每人每月21元。合肥市两队(所)各划出若干亩菜地令劳改、劳教人员自种自补,因而实际生活水平要略高于规定标准。为了抓好劳改、劳教人员的伙食管理工作,自1984年初起,两队(所)先后成立了由管教干部和劳改、劳教人员共同组成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半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并定期公布伙食帐目。
1984年初,多数劳改、劳教人员染上疥疮。该所坚持每天烧水,并分发500块硫磺皂,让患者擦洗,还将少数重病号进行隔离治疗,使285名疥疮患者很快痊愈。该所从中吸取教训,严格监舍内务和卫生的管理,要求全体劳改、劳教人员勤洗衣、勤晒被、勤理发、勤洗澡,生活用具要保持清洁,放置整齐,由中队定期组织检查,并结合百分制考核进行评比,使卫生防病工作逐步形成制度化。
1984年1月至1985年6月,市劳教管理所先后购进价值1.8万元的中、西药品,为劳改、劳教人员诊治达1.8万多人次。自1984年上半年起,还陆续购置蚊帐650顶、雨衣620件、棉衣74套、棉被100多床,解决了一些来自农村和其他没有经济来源的劳改、劳教人员的实际困难,体现了革命人道主义精神。
劳改、劳教人员在收容改造期间,如有死亡现象发生,一律由医检鉴定,及时通知家属。其中如属非正常死亡,还要提请当地检察部门进行验证,以便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因公致死、致残者,则参照国家的劳动保护条例精神酌情处理。
考核奖惩合肥市劳改、劳教队(所)建立后,逐步建立健全了作息、内务、着装、卫生、医疗、就餐、学习、劳动、军训、改造、礼貌、奖惩、通讯、接见等一整套规章制度。坚持每月一次小评,半年一次大评,全年一次总评。根据百分制考核记录,年终开展先进小组和积极分子的评选活动。
1984年8月28日,市劳教管理所召开奖惩大会,对本所108名认罪服法,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完成任务,安心接受改造的劳改、劳教人员,给予表扬、嘉奖、记功直至减刑或提前解教的表彰;同时,对59名反改造分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加刑或延长劳教期的处罚。1985年,市劳教管理所开展“八无”(无逃跑、无恶性事故、无非正常死亡、无哄监闹事、无聚众斗殴、无偷窃、无赌博、无酗酒)竞赛,使本所劳改、劳教人员出现了“三多”(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的人多了,立功赎罪受到表彰的人多了,克服愚昧愿意学习的人多了)现象。是年,全所有112人立功,63人减刑或减教,155人受到表扬。
市劳改独立大队根据本队具体情况,制订出评工记分的考核制度,使百分考核制更加具体完善。1985年,有76人被减刑或提前释放。
释放解教劳改、劳教人员在改造期间,能够认罪认错,遵纪守法,完成劳动任务,无重新犯罪现象,刑满或教养期满者,由本队(所)发给《释放证明书》或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发给《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得以释放或解除教养,并凭上述证明书或通知书,回劳改、劳教前居住地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其中原系国家职工的劳改人员,原则上可由本单位根据需要作为合同制工人使用。劳教人员可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劳改、劳教前无固定职业者,可由原居住地区的街道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酌情予以安置;原属农业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一律回乡参加生产。
教育改造
文化教育合肥市劳改、劳教队(所)建立以后,在劳改、劳教人员中,开设不同层次的文化教育班级,每期3~4个月,时间安排在晚上和星期天以及不能出工的雨雪天。其中政治课和法制教育课多由管教干部讲授,文化课一般由文化程度较高的劳改、劳教人员讲授。
市劳教管理所为扫盲班制作24张双人课桌,55张课椅,安装了日光灯和吊扇,为劳改、劳教人员的扫盲学习创造了必要的条件。1985年,该所对43名参加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进行一次结业考核,有39人获得优秀、4人获得良好,合格率达100%。
技术培训为了让劳改、劳教人员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以利将来寻求正当职业,不再违法犯罪,合肥市劳改、劳教队(所)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基本原则,在劳改、劳教人员中坚持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1985年,市劳教管理所先后举办了水电、养殖等技术讲座,由有技术专长的管教干部和劳改、劳教人员执教。劳改、劳教人员边学习边实践,1年内,陆续培养出木工、瓦工、漆工、水电工和养殖、苗圃、理发、医护、烹调、驾驶、车辆维修、机械加工等各类专业人员256人。
思想改造合肥市劳改劳教场所对劳改、劳教人员,首先进行“过三关”(认罪认错关、生产劳动关、遵纪守法关)教育,帮助他们端正态度,交待罪行错误,用汗水洗涤污垢,求得将功赎罪。市劳改独立大队于1984年底组织了一次冬训,引导犯人进行“三个联系”(联系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家庭和个人造成的危害;联系犯罪的思想根源;联系现实改造表现),促进了犯人的思想改造工作。
两队(所)向劳改、劳教人员还进行了“五讲四美三热爱”的道德教育和认清形势、告别昨天、走向新岸的政治思想教育,支持和鼓励他们开展读书、歌咏和其他各种正当的文娱体肓活动,丰富他们的生活内容,活跃改造气氛,帮助他们克服恶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调动他们改造积极性。
1984年,市劳教管理所劳改、劳教人员在党的政策感召下,递交了检举他人和交待自己罪行错误的材料达186件。1985年,组织法制教育49次,开展讨论37次,刊出墙报5期,撰写稿件114篇,递交检举材料59份,协助管教干部查出包括预谋逃跑在内的违法违纪行为218件,提高了改造质量,稳定了改造秩序。
社会帮教合肥市劳改独立大队和劳教管理所成立以来,对劳改、劳教人员进行了多种形式、多条渠道的综合教育。
他们利用劳改、劳教人员的亲属和原居住地街道、派出所的有关同志来队(所)接见、看望的机会,开展规劝、帮教工作,减少其后顾之忧,稳定改造情绪。
1984年3月30日,市劳教管理所和市劳改独立大队分别邀请省少管所失足青少年文艺宣传队来队(所)演出,进行现身说法。还先后邀请省、市9个群众团体派人来所进行帮教,教育人次达2000多。
1984年4月24日与7月28日,市司法局和劳改工作处分别组织机关部分团员和青年干警下队(所)与劳改、劳教人员开展帮教谈心活动。
是年5月,市政协副主席阮方,法制工作组组长、市司法局局长朱国桢,文化工作组组长、市文化局局长陈发仁,率法制教育文艺宣传队到市劳教管理所看望劳改、劳教人员,鼓励他们安心改造,与过去彻底决裂,争取重新做人。文艺宣传队为该所劳改、劳教人员作了专场法制文艺演出。
12月30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武巍,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有奎,司法局副局长李晓梅等人,前往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改、劳教人员进行法纪教育,要求他们认清形势,加速改造,成为“四化”建设的有用人。
1985年3月2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技术学院教练营部分团员,在市司法局和劳改工作处团员和青年干警的陪同下,去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召开座谈会,对劳改、劳教人员进行帮教活动,并赠送一批书刊和学习、生活用品,鼓励他们早日走向新岸。
是年6月22日,市政协副主席肖振菡率10余人,前往市劳改独立大队,看望劳改罪犯,并向他们赠送了400多册政治、文化、文艺书刊,勉励他们认真改造,早日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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