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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
1949年秋,各警员区均建立优抚小组,帮助无劳力的烈军属担水、做土坯、洗衣服,有的捐款资助贫困烈军属。烈军属有难处,小组即出钱或出力帮助解决。组内开店铺的,按保本价售货给烈军属。
1951年及以后数年,优待烈军属成为各界爱国公约的重要内容。市文化馆举办文艺晚会时,烈军属可免票入场;图书馆设烈军属光荣座;“八一”建军节、中秋节期间,市区百货业及各基层合作社,优惠售货给烈军属3天;屠宰业、浴业、理发业制发优惠券,以半价到九五折优待烈军属;各中小学校还给烈属和贫苦军属子女减免学费。
1956年,全市建立优属小组126个,有646人参加。他们平时帮助年老体弱的烈军属担水、烧饭、拆洗衣被、送煤球并护理病人。逢年节,各区、各居民委员会以优属小组为基础,发动群众开展“为烈军属做一件事活动”。1959年春节前,东市区400多名干部群众组成19个扫尘组、30个洗衣组携带洗衣板、盆、肥皂、碱块、水桶、扫把等,帮助164户烈军属洗被单、被里、蚊帐、衣服,担水满缸。1962年,各区173个优属小组为行动不便的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挑水1662担、洗衣5112件、代购节日年货11780斤、扫尘1430间、送煤球110900斤,有的还赠送了糖和肉等。
“文化大革命”前期,部分优属小组改为毛主席著作学习组,大部分优属组不复存在。1970年后,每年春节、“八一”节,各街道组织职工、学生、青年为烈军属做家务。有的街道成立“送学上门”小组,帮助年老体弱患病的烈军属学习《毛泽东选集》。1979年,对烈属,特别是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英勇牺牲的13位烈士家属的服务更为周到。烈士韦章友生前战友胡德平认韦的二老为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在部队时,他月月写信问候烈士双亲,还邮寄皮(棉)衣料、香烟、茶叶和营养滋补品。胡德平之妻王德红(粮站会计),不仅年节、假日带鸡、鱼、蛋、肉、糕点、烟酒孝敬老人,还为韦家缝补洗刷忙个不停。他俩的亲友和烈属的邻居也纷纷给烈属送去了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有8位解放军护训队女战士,每星期日派2人轮流到韦家查病、送药、做家务,侍奉老人。李大明等10位青年组成突击小队,为烈属买煤、扫庭院、修门前路。更有一些不知姓名的青少年男女不时登门为烈属送温暖、尽义务。
1987年,安纺二厂率先建立军人家庭服务中心帮助军属解决生活困难,代做家务。翌年,全市各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共建立拥军优属服务小组(送温暖小组)245个,为烈军属排忧解难。
优待劳动日
1951年春,郊区遵照《华东区烈属军属代耕暂行办法》,对无劳力的烈属、军属、革命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实行代耕优待。代耕土地的数量以其总收入能相当于当地一般农民的生活水平为准。代耕数经群众公议,乡人民政府核定,由乡优抚委员会组织落实代耕户。代耕需包种、包收、包产量。1955年,代耕事宜改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负责组织落实。
1956年春,郊区改代耕土地为优待劳动日。优待数量以当地中等社员生活水平为准。计算方法:以烈军属家庭劳动收入,按人均与本地社员平均收入相比较,超过社员平均数的,不优待;不足的,以优待劳动日补齐。烈军属户按出工数加优待劳动日数参加社队的款物分配。
1951~1954年合肥市郊区代耕统计表

1964年,各农业社队始对缺乏劳动力的军官家属优待虚工分,虚工分与自做工分同样参加分配,分得的实物由家属按价付款。优待户与烈军属总户数之比,1964年为44%,1965年为39%。
1967年后的数年间,由于“文化大革命”批判“物质刺激”,强调政治,优待面随之降低至22%。1975年2月末,市革命委员会民政局在长丰县双墩公社召开优待工分现场会议。会议确定优待方法:由生产大队了解优抚对象生活情况,召开优抚对象、贫下中农代表或优抚小组会议,评议优待对象、优待数量,交大队革命委员会核转公社革委会批准,张榜公布,发证到户。优待款物由大队从各生产队统筹。
1977年,郊区共优待569户2491人、30085个劳动日,年终兑现现粮17882.5斤、款15691.84元。
1979年,郊区部分社、队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公社对缺劳动力的烈军属实行少包田、定低产,有的免派工役,有的划给口粮田。未承包土地的大部分社队,仍按优待劳动日填发优待证。1980年,郊区共优待烈军属511户2.4万多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平均值为0.65元。
1956~1966年合肥市郊区优待劳动日统计表

优待金
1980年冬,郊区各社队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翌年春,对烈士的父母、配偶及现役军人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办法是视各家困难程度,按所在队劳力平均收入的全部或2/3或1/3给予优待金。全市优待在乡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计3847户,金额25万余元。其中郊区优待烈属36户,军属1108户,残废军人4户,复员军人19户,带病退伍军人8户,金额共11万余元。全区领优待金最高户为365元,最低户为70元。全市耕地每亩平均负担额0.15元,人均负担0.25元。其中郊区每亩平均负担额0.51元,人均0.43元。
1982年,郊区优待标准:蔬菜社优待一个整劳力户金额不少于330元,2/3劳力户不少于230元,1/3劳力户不低于110元;农业社优待整劳力户不少于240元,2/3劳力户不少于160元,1/3劳力户不少于80元。全区人均负担优待金额0.67元,劳力人均负担1.5元,每亩地平均负担0.8元。
1983年,郊区发放优待金299652元,分午秋两季兑现。其中8万余元兑现款以军人名义存入信用社或银行,平时军属无大困难不提取,至军人退伍时兑付。
1985年,郊区对服役4年以上的义务兵家属除发放优待金之外,再奖励40~60元;服役中荣立一等功者奖80~100元,二等功者奖60~80元,三等功者奖40~60元。家属被评为乡(镇)先进生产者,奖20元;被评为市、省先进生产者分别奖60元、80元。奖励金从总优待款中提取5%。1986年,全市义务兵家属普遍享受优待金。烈属除享受定期抚恤外,还有64.79%的户数享受优待金。
1981~1990年合肥市郊区优待金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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