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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1年,合肥县重新建立优待抗日出征军人家属委员会。全县有39个完整乡建立了分会。各分会内分总务、筹募、宣慰、救济4组。翌年,县境有部队证明书的出征军人计1229名。民国34年县政府规定:出征军人家属免收临时杂费,不派劳役;用壮丁免、缓役证书费(甲种15元、乙种10元、丙种5元)充作优待金。后因免缓范围缩紧,免缓证书费收入大减,上级乃令以10倍额征收免缓证书费(实际各乡多未能依照规定筹集)。不少乡长、保长因怕减少收入或“希图侵吞征属应享之权利”,常常有意搁置部队所发之征属证明书。
合肥解放初期,市政府对生活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实行临时补助。1951年,开始对无劳动力及孤老烈军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此后,两种方式并行。1981年后,定期补助费占全部补助费的60%以上。
临时补助
1949年元月下旬,合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以近10万斤粮食补助救济烈军属与贫困户。后又零星补助烈军属大米、小麦2000余斤,衣、被絮150余件,鞋、袜、床、桌、炊具等若干。1950年春节,对无劳力无生活来源的烈属每人补助大米15斤,荣誉军人13斤,老主力部队家属每人12斤,新主力部队和老地方部队家属每人11斤,新地方部队家属每人10斤;无劳力稍有收入的,依以上等次分别补助13、11、10、9.5、9斤;生活来源不足者,依次为11、9、8、7、6斤。11月,临时补助粮重点用于补助烈属生活。标准为:无劳力、无生活来源者,每户米500斤;无劳力稍有生活来源的烈属,每户350斤;生活来源不足者,每户250斤;主力部队军人入伍10年以上者其家属每人22斤,5年以上者20斤,5年以下者18斤;地方部队10年以上16斤,5年以上14斤,5年以下12斤;鳏寡者1人比照2人,2人比照3人发给。
1951年5月,结合抗美援朝运动,以公安派出所为单位,按先烈属、后军属,先主力部队、后地方部队的原则,分三等九级评定补助烈军属粮食。7月,上级拨发烈军属生产补助粮17万斤。“八一”节前夕,市召开烈军属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其中的近10万斤粮作资本筹办光荣窑厂,安置优抚对象,其余补助生活困难的烈军属。
1952年后,市给烈军属的临时补助改粮食实物为现金。每年除春节、“八一”节普遍评议补助外,平时遇有断炊、疾病、生育、丧葬、房屋倒塌等特殊困难的烈军属,随时都能得到适当补助。
1953年初,市民政部门从光荣窑厂的利润中提取4000万元补助烈军属度春节。是年,东市开始补助贫苦烈军属子女人学学费、杂费、书籍费,当年共补助183人。1959年,教育部门建立助学金制度后,市民政部门给烈军属子女的入学补助费随之取消。
1956年4月,市对已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愿入社而无入社股金的烈军属,发放生产资料补助费。
1962年,市对缺少衣被的烈属、军属实行“缺布补布、缺钱补钱、全缺全补”,当年共补助425户单衣506件、棉衣301件、棉被87床、蚊帐26顶,并拨款帮助烈军属修理住房106间。此后3年中,对缺少衣被者在供应卫生衣、被单、汗衫、蚊帐、毛巾、袜子时免收布票,先后拨木材计划300多立方米,砖瓦、毛竹若干,帮助烈军属修建房屋2400余间。各医院、门诊部遵照有关规定,对患慢性病的复员军人和烈军属无力缴付医药费者予以减免。其手续为:本人申请,公社(居委会)证明,减免款由医疗单位报卫生部门核销。伙食费有困难的,民政部门酌情予以补助。
1966年春,郊区对缺少农具的烈军属补助铁锹、锄头、镰刀、粪桶、粪勺、畚箕等。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区对烈军属仍实行临时补助。
1978年、1979年,省两次拨优抚对象房屋专用计划木材80立方米,补助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直系亲属和革命残废军人。
1982年,部分烈属赴云南祭奠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其中长途往返致生活困难者,各获补助200元左右。
1983年,由各公社、大队集体出工、出草,帮助247户优待对象修缮房屋。
定期定量补助
1951年4月起,市民政部门对孤老无依、不能自养的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长期发给生活补助粮。住市区的每人月给米50斤,郊区的每人月给米45斤,均按季度发放。
1953年,改长期发补助粮为现款。
1956年,长期补助改称定期定量补助。
1962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烈属月人均8元,复员军人月人均5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民政局不再审批定期补助,改由区革命委员会核定。补助对象中,有的按原标准继续补助,有的自行变动或停止。
1979年12月,市民政局组织县、区、社(镇)民政干部64人,以长丰下塘镇和下塘公社为试点,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的规定》和省民政局、财政局的有关通知。而后,全市改进了补助评议程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大队(居委会)填审批表,公社(街道)审查,县(区)批准,发证到户。定期补助对象为:烈士、病故军人和失踪军人的孤老家属,无亲属抚养或亲属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或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力、其子女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农村6~10元,城镇10~15元,市区15~2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在乡亲属,均按最高标准补助。1953~1985年合肥市优抚对象生活补助统计表

1983年,全市定期补助标准提高。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县、镇不低于20元,市区不低于25元。在享受一般补助的基础上,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月加10元;孤老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亲属)、孤老复员军人,月加5元。
1985年6月,全市改定期补助为定期抚恤。月人均定期抚恤金标准:市区38.72元,城镇27.88元,农村2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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