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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制度
合肥解放后所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按国家制定的统一规定执行:第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门诊住院所需诊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或住院药费,均由公费医疗经费中支付。经批准转异地治疗或疗养者的就医路费、膳食费由本人负担;第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者,一般需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疗;第三,公费医疗费的使用,一般以70%供门诊医药和健康检查之用,30%做住院之用;第四,享受公费医疗者,退休后待遇不变,公费医疗的经费由财政统负。公费医疗水平,由国家根据职工对医药方面的实际需要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确定每人每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预算,实际超支部分,由财政补贴。合肥市实施公费医疗制度,在1968年以前,公费医疗定额经费由市卫生主管部门经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凭《就诊卡》到指定的医院或门诊部就诊记帐。1969年以后,公费医疗定额经费改为随工资走,由市财政按各系统(单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数,直接拨到各系统(单位),各系统(单位)与医院或门诊部签订公费医疗记帐合约,凭记帐介绍信就诊记帐,定期托收结算。1980年后,上述公费医疗制度曾进行过一些改革,但总体医疗费用上升趋势未变。1985年,合肥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数总计达47556人,较最初增长95.6%。
劳动保险医疗制度
1951年2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从1951年开始,凡铁路、邮电、航运及工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人、职员均享受集体劳动保险。劳动保险医疗待遇的具体规定是:第一,职工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第二,职工因病休养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工龄长短付给本人标准工资60~70%的病假工资,6个月以上,按工龄长短付给本人标准工资40~50%的救济费;第三,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医疗费由企业负担一半;第四,非因公负伤致残者,其待遇与因病者相同;因公负伤致残者的待遇更高一些。合肥市各企业的工人、职员劳动保险医疗,均按上述国家制定的统一规定执行。
合肥市各工矿企业的劳保待遇费用,最初由工矿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1957年改为按4.5~5.5%提取,1969年11月,根据财政部规定,将企业奖励基金、福利费、医药卫生费合并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5.5%提取。到80年代初,凡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在利润留成中提取,医疗卫生费用仍在福利基金中支出。
1985年,合肥市约有享受劳动保险医疗职工50万人。劳保医疗费用实际年支出约占这部份职工工资总额的8.5~9.2%。
合作医疗制度
1966年,合肥郊、县农村开始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合肥市对农村基层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顿和改革,主要形式有:1.基金由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享受范围和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制定,经费开支以村卫生室为核算单位;2.资金的筹集取自集体和个人,经费由乡卫生院代管,按村分别核算,超支各村自负;3.合作医疗基金除由集体和个人筹集外,乡政府从乡办企业或其他收入中补助一部分,由全乡统一管理,乡、村两级核算。
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制度
合肥市于1956年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在编职工子女医疗费统筹制度,具体办法是:1.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个人,按月交纳统筹医药费。标准是:1955年为月0.7元,1965年调整为月1.2元,1970年4月又恢复为月0.7元;2.参加统筹医疗干部职工的子女,除已享受劳保福利待遇的外,应全部参筹。年龄限12周岁以下,最大不得超过15周岁;3.统筹医疗在指定医院就诊(急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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