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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54年10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35次行政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市民身体健康,保持市区经常清洁,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住在本市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商店、居民等应于每日清晨将室内外及门前街道打扫干净,并经常洒水,防止灰尘飞扬。所扫除之垃圾,主要街道由清洁员每日定时收运,其他街巷应将垃圾倒人垃圾箱内,不得随地乱倒。有运输机车的机关,应自行运至郊外。
第三条建立五户(以门牌为户)卫生轮流负责制,每家值日一至三天,值日期间应负责检查和督促全地段的居民打扫清洁。机关、工厂、学校、团体等不参加值日(在住址附近划给一定负责区),但住在外面的职工家属,应参加值日。
第四条各机关、工厂、学校、团体,每周应确定一定时间为清洁日。街道居民以星期日为清洁日,要求做到街道、房院、厨房、衣被、厕所五项干净。
第五条挑运粪便,必须按照规定时间(上午九时前,下午七时后)运出市区。运粪时应走背街小巷,粪桶必须加盖,以防泼撒街道。
第六条各公私厕所必须经常打扫,并要加盖,以防臭气四溢。
第七条淝河两岸三十公尺以内,不得设置粪堆、粪坑。粪船应停泊在自来水厂水源保护标志以外,并不得航行至孝肃桥以北。
第八条摊商小贩,一律不准随地抛弃果皮、菜叶及污物,有固定地点的摊贩在每日经营后,并须将经营地址打扫干净。
第九条死婴、死狗、死猫等,应送至郊外深埋。
第十条各机关、团体、居民养猪,必须关在圈内,养狗必须向派出所申请登记并领牌子。
第十一条骡马车在街道上行走,马臀后必须设有粪兜,如有粪便遗留街道,车工应负责打扫,否则禁止其通行。
第十二条严禁随地便溺和乱泼污水。
第十三条在市内非经建设局批准,不得随便取土或挖土脱坯,以免影响市容,增添洼地。
第十四条凡本市有关卫生行业及公共场所应遵照各该行业卫生管理规则执行,如有违犯得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处理之。
第十五条违犯本规则者得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以警告、悔过、罚款、停业等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修改之。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本府行政会议通过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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