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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植树护林暂行办法
(1956年1月5日合肥市人民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公园、林地,公、私有树木的成长,以绿化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树木栽植之规划、技术指导、幼苗采集、养护等,统由园林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条本市树木的养护,按下列办法办理之:
(1)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厂、企业等单位自植之树木,由各单位自行养护;(2)凡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在市区、工厂区内栽植的树木,在园林主管部门接管前,由栽植单位或栽树人负责养护,并保证其成长;在郊区栽植的树木,由当地政府分段交群众养护;(3)凡公园、苗圃、果园、林场、行道、花坛的树木,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第四条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林地或需砍伐、移植树木时,必须经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凡公有树木,因妨碍交通运输、架设电线及其他原因,需要移植、砍伐、修剪时,均得经园林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始可进行。
第五条凡公有树木因暴风骤雨侵袭,使树木倾倒或损坏时由所在地居民及时报告园林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条本市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厂、企业的工作人员及城市居民、郊区农民均有保护树木的义务,并严禁下列行为:
(1)摇动、攀折、剥皮、践踏、砍伐及偷窃树木;(2)损坏或窃取保护树木的支架、绳索、栏杆;(3)在树木下烧火、煎煮、挖土、倾倒垃圾、污水、在树干上钉挂、刻字、张贴、搭支棚架及在距树干一公尺内堆存石灰、砖、瓦、砂、石等建筑材料;(4)乘驾车辆、拴牧牲畜损伤树木及其附属物;(5)其他损坏或破坏树木及其附属物的行为。
第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款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树木损坏的程度,轻者给以批评教育,严重者处以五元至二十五元的罚金或送交法院依法惩处。
第八条所有居民群众对居住周围之树木均有看管保护之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各款行为时,应立即加以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处理。基层政权组织,应建立护林组织,动员居民护林。
第九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经查获或检举处以罚金者,按罚金的百分之三十提给检举人或查获人。
第十条凡居民群众因植树、养树、护树积极有功者,可酌情给予表扬或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合肥市人民委员会发布施行,其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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