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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监督
〔批捕〕1952年,市检察署初建,多参加党的中心工作,亦参与公安机关少数案件的调查,同时,受理上级交办的个别案件。1954年7月,试行办理公安机关呈捕已拘留的案犯。审查完毕,提出捕与不捕的意见,报告市委决定。1955年1月,市检察院正式担负对公安机关已拘人犯的审查批捕工作。
1955~1957年,检察机关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进行不懈斗争。3年受理呈捕案件1397人(其中反革命713人,占51%),批捕1080人,批捕率为77.31%。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坦白自首,被宽大处理后又没有新的犯罪,决定不批捕的144人。
1958年,积案渐增。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市委组织的公检法联合办公室,突击办案,重点打击地富反坏右和其他刑事犯罪。联合办公室实行个人审查、集体讨论的办案方法,直接向审批委员会报告审批,公安、检察、法院分别办理法律手续。
1960~1962年,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法,即:公检法每一长可以代行其他两长的职权,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其中每一员可以代行其他两员的职权,案件可以一办到底。
1963年,公、检、法三家重申各管一道工序的制度。批捕的程序为:个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签署意见,向市委审批委员会汇报审批。至1966年,一直如此办理。
“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职能停止,审查批捕的职权由军管会行使。
1979年4月,检察机关重建后,受理公安机关呈捕案件。对呈捕的案件,经过登记,专人审查,填写案件呈批表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由检察长决定。
1982年,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法院一起贯彻执行从重从快方针。重大案件,三家联合办理,各司其职,实行“三同”,即同勘察现场、同预审、同提讯被告,以求加快办案速度。
1985年,取消公检法联合办案组,实行公检法党内联合办公。逮捕人犯按案件管辖范围办理报批手续,对报捕和重大案件,检察机关指派专人提前介入,掌握案情,加速批捕。
1989年,市检察机关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实行侦查、预审与决定逮捕起诉分开,内部制约得到加强。
〔起诉〕1952~1954年,起诉工作主要由公安部门承担。检察机关只对少数自行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1955年上半年,市检察院开始有重点地承办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10月,市检察院全部承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1958年,公、检、法三家由市委组织,办理重大案件实行“联合办公”,强调配合,密切协作。审理案件,一览多卷,集中起诉,不填写案件登记卡,不搞案情摘录,亦不填写《案件审查意见表》,每人每日办结3~5件,多至8件,每人每月办结35~40件,最多可达至45件。由于审查材料粗放,其间出现了遗漏犯罪事实,张冠李戴以及错写姓名等问题。
1961年,检察机关要求按“三道工序”办案,鉴于干部下放,人手少,三家仍然是联合办公。承办案件,根据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和案件情况,合理分工,分别阅卷,认定鉴别证据材料的客观可靠性、犯罪动机和造成后果。阅卷中,通过全卷阅览,重点摘录,核准事实,弄清性质,对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令,提出个人意见,联合办公室集体讨论。凡决定起诉的案件,承办人拟好起诉书送检察长签发;对不起诉或作其他处理的案件,由“三长”审批,党委决定。1966年下半年,市检察机关停止行使起诉职能。
1979年4月,市检察院重新承担审查起诉工作。案件由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移诉,受案后即登记交专人承办,经集体讨论后,制作起诉书,检察长签发。属各区的一审案件,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起诉,中级法院再转至各区法院。检察过程中主要审查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有无漏罪或漏诉的被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情况,边审查边提讯被告,做好阅卷记录。
1980年至1983年8月,审查起诉实行专人承办、集体研究、检察长决定的制度。
1980年3月,开始执行“从重从快”的方针,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公安侦查预审工作,掌握证据,熟悉案情,迅速起诉。是年,余泳杀人淫尸、王保春一次杀两人的重大案件,市检察院只用13天时间即完成起诉。
1981年,审查起诉工作配合整顿社会治安,贯彻执行“从重从快”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好事实、定性关。把首犯与从犯、罪轻与罪重、态度好坏、愿意改悔与拒不认罪区别对待。对已捕的团伙从犯,只要罪行较轻、愿意改悔,由公安部门作其他处理,意在分化瓦解和敦促其他犯罪分子认罪服法。
1985年,市检察院向各级刑事检察部门提出要求,审查起诉工作转入正轨,独立行使检察权。其程序为:个人承办、科内讨论、向检察长汇报,做出决定后再制作法律文书逐级签核。
1988年起,杀人、伤害、强奸、抢劫、流氓、盗窃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1989年发生被告陈宏忠杀死邻居女童卫涛而食其肉的重大案件,为建国以来所罕见。市检察院对此案提前介入,及时将案犯起诉到法院。到1990年,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继续执行。
〔追捕、追诉〕1966年前,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遇到公安机关漏报捕、漏移诉或漏罪的案件依法提起追捕追诉,此类问题多见于团伙或共同犯罪的案件。
1979~1982年,检察机关遇有漏罪的案件,采取退回补充侦查的办法,请公安机关补报、补诉漏犯或补查漏罪。期间,检察机关对漏犯采取决定逮捕的方法,交公安机关执行,对漏移诉的人犯自己决定起诉,对漏罪,尽力采取自行补查,深挖余罪。1982年自行决定逮捕16人,自行决定起诉18人。
1983年,“严打”中的团伙案和共同犯罪案大量出现,漏犯余罪的问题亦随之增多。检察机关在审批起诉过程中,深追细查,正式把追捕追诉工作贯串在整个审批起诉过程中。全年追捕104人,追诉45人。1984年,针对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过程中,由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承办案件的材料粗糙、证据不全等问题,均自行补充侦查。谢家集区检察院在6个月内,追捕19人,追诉24人,各占批捕、起诉案的8.5%和12.6%。1985年,全市追捕27人,追诉11人。
1986年起在依法追捕、追诉的基础上,发展完善为侦查监督。当年,向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0次,依法追捕人犯46人,追诉11人。1987年,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发出违法通知书1份,口头纠正违法10次。当年和次年分别依法追捕31人、46人,追诉9人、19人。1989年共追捕人犯53人,追诉31人,改变公安机关定性21件64人,口头纠正公安机关违法23次。1990年追捕23人,追诉10人。
二、审判监督
1953年开始审判监督工作(当时叫司法监督),主要是检查错案,检查被诬告造成的冤案,指定专人审查材料,核实证据,平反冤狱,逮捕诬告者。反革命分子马绍山、姚正彦诬陷共产党员、基层干部姚济民、马维连有人命血债,致使二人被判刑。在查核事实证据后,姚济民、马维连冤案得到平反,马绍山、姚正彦被依法逮捕。
1955年,市检察院正式实施审判监督工作。一是详细校正自侦、起诉的案件材料和审阅法院判决书,发现判决不当即提出抗诉。二是开始试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1958年,市检察院除对自己起诉的案件全部出庭外,对法院起诉的重要案件,也出庭支持公诉。出庭人员在法庭上协助审判员查明案情,对教育意义大的案件,发表公诉意见或公诉词。同时注意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判决是否恰当。
1959年,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均做为法院自诉案件,检察院免予出庭公诉,其他案件均实行就地公诉公判。此法一直沿用至1966年。
1979年4月,检察机关恢复审判监督工作,出庭支持公诉,审查判决书(附本),发现错判或畸轻畸重案件,依法抗诉。1980年,抗诉7人,法院审结3人,改判2人。1981年,抗诉10人,法院改判7件。1981年,提起抗诉5件,法院均作改判。
1983年8月至1985年,因集中精力于“严打”工作,检察机关无力认真开展审判监督工作。
1986年以后,审判监督工作得到加强,在出庭支持公诉的同时,对判决裁定失当依法抗诉。1986年、1988年分别提出抗诉4件。1989年,对法院审判违法提出口头纠正5次,依法抗诉5件。1990年,对法院一审判决提出抗诉3件9人。大通区法院一审判决王立共7人重大抢劫案,量刑畸轻,区检察院依法抗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予以纠正。
三、自身监督
1953年,市检察署开始受理党委交办的复查案件。当年复查出4件错案。
1955年11月,在执行逮捕部分人犯前,与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力量,对已批捕的案件进行复查,发现材料不全,证据不足的6件,退请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2月复查时仍发现有少数错批捕案件。
1956年,结合清理未决犯,分别组织专人对1955年和1956年批捕、起诉判刑的案件进行复查。结果表明,批捕正确率为91%,判刑正确率为80.6%,判刑畸轻畸重的占2.3%。
1958年,整风反右时,把一些人民内部问题当成敌我矛盾,人民群众的一些错误言论被当作反革命造谣破坏,采取专政手段,伤害了一些人。此后,市检察院制定措施坚持每月把批捕的案件复查一次,称作“回头看”。
1959年,市检察院三次进行清案复查工作。公检法机关抽人组成联合办公室,边清理边复查。“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一组,以老带新,分工负责,案件包干,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全面复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分别阅卷,集体研究,“三员”汇报,“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一次审批,各办手续。凡是报案单位有意见,“三员”意见有分歧,起诉后法院不判决的案件均列为重点复查对象。
1959年和1960年,国家遭受自然灾害和“五风”的影响,一些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均被当作敌我矛盾,其结果是把有一般政治问题的错误言行,当成现行破坏;把群众不满或落后言论,抑或是抵制“五风”和反映情况当作造谣破坏;把小偷小摸,偷青吃青当作盗窃;把群众生活困难杀食牲畜当作破坏生产等等。1960年3月市检察院抽查12月份案件27件,其中19件盗窃案中,有14件是农民生活困难流入城市小偷小摸,被定为盗窃罪的。这种复查方法,谓之“一案一回头”。
1962年3月下旬,市检察院开始复查1958~1962年第一季度所有批捕未决案件。涉案123人(占同期被捕人数的8.44%),经过复查,批捕正确的68人,占55%,错捕55人,占45%。其中,1960年市委政法部决定逮捕的48名人犯中,错捕19人(占40%),市委负责人个人决定逮捕4人,全是错案。
1963年,检察机关基本上恢复正常办案程序,全年边办案边复查,批捕正确率达99.2%。
1965年初,市检察院检查办案质量,纠偏防错,对1964年的案件全面组织复查,重点是阶级报复、投机倒把、强奸妇女三类案件。其中1964年12月份批捕81人中,错捕8人,可捕可不捕7人,占18.5%。
1980年,市检察院制定了每半年复查一次案件的制度,复查的方法因时因案而异。5~12月份改变了免诉不当的2人,对法院免刑不当提出抗诉的2人。
1983年8月,复查1~5月份批捕起诉案件,批捕正确率为98.3%。起诉案件法院作有罪判决的占起诉数的95.5%。1983年秋至1985年,检察机关投入“严打”斗争,案件复查制度基本没有坚持。此后,案件复查工作始终贯穿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制度健全,办案人员执法水平提高,批捕、起诉正确率均在99%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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