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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纪案件
市检察机关成立之初,即注意保护民权。1952~1953年市检察署自行侦办的案件,主要是“三反”、“五反”中干部违法刑讯逼供、打人骂人。侦结后提出处理意见书面转报市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一工作持续到1966年止。
1979年夏,市检察机关设专人担负法纪检察工作,次年设立专职机构。对于被告人犯罪事实明显、被认定为犯罪的,即呈请检察长批准立案。事实不清,先行初查,再决定是否立案。1980年,侦办了新庄孜煤矿保卫干部刑讯逼供致伤嫌疑人案,同时侦办了淮南煤矿机械厂干部胡登才、淮南瓷器厂干部冯乃安强奸女青年案。1981年,公安保卫干警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打骂群众,侵犯人权,利用职权奸污、猥亵妇女,酗酒肇事屡有所闻,市检察院部署法纪检察部门开展重点调查,全年侦查起诉3件。至1985年,对法纪案件均为自侦自诉。
1985年,法纪案件主要是国家公职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和人身权利。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后果不严重、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弄清事实后,建议单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全年侦查起诉6人。
1986年3月24日,全市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认真查处侵权、渎职等犯罪案件,主要是基层公安、保卫人员,特别是厂矿企业的公安保卫人员非法拘禁突出。全年受案38件,经审查,立案侦查11件16人,比上年增长83%,决定逮捕7人,起诉5件6人。
1987年,受案57件,立案21件39人,结案18件33人,是办理法纪案件最多的一年,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共7件17人。1988年,法纪案件表现为重大责任事故多,公安政法干警违法乱纪多,基层干部侵权案件多。全年受案64件,立案12件,办结10件。
至1988年,法纪案件均由法纪检察部门自侦、自诉。
1989年,市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的决定,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实行侦查、预审与决定逮捕、起诉分开,初步理顺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关系。是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案72件,立案侦查14件19人,受案数和立案数分别比上年上升36%和17%。
1990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检察工作会议关于查处侵权、渎职案件的要求,认真查处了一批案件,全年共受案81件,立案18件21人,比上年上升28.6%。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相当突出,占42%;在商贸活动中的“人质型”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日趋严重,占23.5%。
二、经济案件
1959~1962年,主要侦办重大的内部人员贪污国家或集体财产案件。1960年2月,市人民检察院抽调干部参加市委工作组,对原古沟公社党委书记为首的贪污集团进行调查侦办。1965年,侦办了“四清”运动中查出的经济案件。1966年中止。
1980年,市检察院设置经济检察科。接到报案,即进行初查。根据初查,承办部门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即呈请检察长批准立案,再正式开展侦查。当年侦办典型经济犯罪案4起,大通蓄电池厂采购员、洞山商店负责人盗窃发票、倒卖物资分别贪污2371.96元、1457.42元;第一勘探队办公室副主任与砖厂采购员相勾结,将单位计划用煤以高价出售,得赃款5000元;潘集区高皇邮电所营业员朱继平,利用工作之便,1977~1979年,挪用应退给订户的报刊款、营业款和汇兑上划款3672.18元。全年受理20件,挽回经济损失1.1万元。
1981年,抽出力量配合五区一县的税务、财务大检查,仅查偷税一项,即达200多万元。经过努力,追补税款150多万元。全年侦办11件,挽回经济损失1.7万元。
1982年,经济犯罪逐渐增多。侦办发现,经济犯罪主要是滥用职权,牟取私利,金钱收买、拉拢腐蚀、窃款外逃、挥霍享受,索取贿赂、损公肥私以及监守自盗。全年侦查28件,挽回经济损失6.32万元。
1983年,经济犯罪活动仍然比较猖獗。一是顶风作案。中央下达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批示后作案的有7起。二是受到处理和教育后又重新犯罪。全年侦查17件,挽回经济损失1.17万元。
1984年和1985年,全市煤炭、商业、粮食、供销系统经济犯罪活动比较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改革开放之机,钻搞活经济的空子,内外勾结倒卖钢材、生铁、煤炭、化肥等紧俏物资;利用承包和签订合同之机,进行诈骗和盗窃,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钻粮食多种差价的空子,虚购虚销,牟利私分。还有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索贿,中饱私囊。两年分别侦办17件和20件,挽回经济损失5.2万元,8.8万元。
1986年,经济检察部门根据中央关于严肃查处大案要案的批示精神,大力查办经济犯罪案件,全年共受理案件61件,立案侦查49件67人,其中万元以上大案12件19人,比上年增长了3倍,挽回经济损失22.84万元,是上一年的2.6倍。
1987年,全年共受案64件,经审查,立案27件,其中有万元以上大案9件,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104万余元。是年在税收、物价、财经等大检查中以及打击制造、贩卖假烟、假药、假冒名牌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税务部门移送抗税案2起,检察机关及时依法予以查处。1988年,全年受案77件,经审查立案22件,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120万元。至1988年,经济案件由经济检察科自侦、自诉。
1989年,以反贪污贿赂犯罪为重点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全年共受案203件,经审查,立案查处134件,较上年增长了5倍,其中大要案36件,是上年的9倍。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30余万元。1989年是检察机关恢复以来查处经济案件最多的一年。
1990年,全市检察机关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势头,为发展经济大局服务。全年共受案247件,经审查,立案104件122人,其中万元以上大案42件,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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