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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革命案件
解放初期,淮南一度匪患四起,朝鲜战争爆发之后,少数残余的反革命分子,疯狂地进行破坏和捣乱,纵火放毒,行凶杀人,抢劫民财,破坏生产,纠集残匪,组织暴动,严重地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治安,威胁着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巩固人民政权,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遵照党中央镇压反革命指示,淮南城乡从1950年秋季开始,与土改结合,同步开展了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打击重点是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头等5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判处了一批罪行累累、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1952年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全市共惩办了1691名反革命分子。1955年夏季开始,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开展了内部肃反和社会镇反运动,其间共审判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1405件(内有反革命案件192件)。在肃反运动中受到严厉惩治的反革命分子中,有罪恶昭彰的淮南日本“宪兵队”队长蔡济生;还有伪装巧妙,钻入内部,混进党内,骗得“劳模”称号,隐藏很深的逃亡反革命分子傅宿停等等。由于人民司法机关坚决贯彻执行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有力地分化瓦解了敌人。当时,有142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感召下,向政府坦白交待罪行,并检举其他反革命分子,受到了人民政府的宽大处理。
从1958年“大跃进”开始,到1965年底为止,共审理了反革命案件882件。其中,1958年审判583件,占同期全部反革命案件总数的66%以上。由于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偏差,一度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界限,扩大了打击面。
“文化大革命”期间,“左”倾错误指导了审判工作,导致相当多的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淮南两级法院,一方面遵照党中央指示,消除极“左”流毒,拨乱反正,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相继审理了刘俊昌“三佛道”复辟案和以张飞龙为首组织的“大光天朝”反革命集团以及台湾“国民党军事情报局”特务郑志英等40件特务、反革命案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反革命犯罪案件大幅度下降,特别是1980年《刑法》颁布施行后,反革命犯罪在定罪和适用刑罚上都较为严格,1986~1990年仅受理反革命案2件3人。
二、其它刑事案件
1949~1957年,司法机关重点惩办了一批贪污、盗窃、拐卖人口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刑事犯罪分子。此间,在审判的5757件刑事案件中贪污、盗窃案件最多,共1115件,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19.3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严重,共1087件,占18.88%;拐卖人口犯罪为数不少,共256件。嗣后,在三年困难期间,一直占据刑事案件首位的盗窃案件更为突出,凶杀严重。据1960~1962年统计,在审判的1704件刑事案件中,盗窃案占23.53%。凶杀案虽仅14件,但多为谋财而杀人。后经大力整顿社会治安,严厉惩办一批惯盗、惯窃和杀人罪犯,基本上控制住了恶性案件不断上升的势头。此后的1964、1965两年,比前两年刑事案件发案率减少47%,社会治安开始好转。
“文化大革命”期间,1974~1976年统计,全市审判了流氓、强奸、投毒、纵火、抢劫、杀人等恶性案件达654件。
“文化大革命”之后的几年内,社会治安仍不安宁。1977~1982年,拦路强奸、拦路抢劫、捅刀子、杀人等重大恶性案件大幅度上升。1982年上半年受理的189件刑事案件中,杀人、抢劫、强奸等重大案件占35.4%,比1981年同期上升71.8%。其中强奸、轮奸、奸淫幼女恶性案件尤为突出,比1981年同期上升87.5%。在受理的7件杀人案、34件重大伤害案件中,被杀死16人,致残8人,致伤16人。而这些恶性案件70%以上属于青少年犯罪,社会治安秩序处于非正常状态。
1983年8月22日凌晨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市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了一大批流氓集团、杀人、抢劫、强奸等7个方面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经过这场卓有成效的斗争,使社会治安情况较“严打”斗争前有了明显好转。
自1983年“严打”之后,1984~1986年又进行了“严打”的第一、二、三战役,社会治安形势较为平稳。1988年、1989年杀人、伤害、强奸等刑事案又趋突出,1990年两级法院受理的刑事案又趋上升。
三、经济犯罪案件
1952年12月,按照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统一部署,在党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内部开展大规模的“三反”、“五反”运动,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了一批贪污、盗窃分子。1953年,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市人民法院成立了经济保护庭,任务是打击经济犯罪,审理了一批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犯罪分子。1970年初,开展了“一打三反”运动,即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通过这次运动,又挖出并惩治了一批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1983~1985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把破坏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贪污、受贿、盗窃公共财物和投机倒把、诈骗公共财物等严重经济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共判处贪污、盗窃、诈骗等经济犯罪分子203名,挽回经济损失22317.13元。
1986~1990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经济建设的发展,出现了建国后又一经济犯罪高峰。全市两级法院5年间共判处贪污、受贿、诈骗、盗窃公共财物等经济犯罪案件320件,其中贪污案件84件104人,占26.3%;受贿案件14件18人,占4.4%,挽回经济损失85.4万元。针对1986年以来经济犯罪案件所表现的犯罪金额大、审理难度大、案件数量多、情况复杂、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和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惩处了一批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同时,为扩大影响,震慑犯罪,使人民群众看到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市法院还适时召开专项公判大会。1986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田家庵、谢家集区法院联合在化三建礼堂召开“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宣判处理大会”,对5案6名经济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其中正县级干部1名。1990年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洞山饭店礼堂举行“打击经济犯罪宣判及新闻发布会”,依法对2案4名经济犯罪分子进行了宣判,其中正县级干部1名、副县级干部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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