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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居民事案件之首。1950~1953年共审理离婚案件3565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70.79%,而且呈现出直线上升的态势。其中1950年为495件,1951年为671件,1952年为1228件,1953年达到1416件。此间,年平均审结952.5件。这一阶段离婚案件大都是属于反对封建婚姻性质,占57.3%。1954~1965年离婚案件较前下降,12年共审结4367件。虽然离婚案件较前下降62%以上,但离婚原因却发生了复杂变化,除10%以上仍属于反抗包办、买卖婚姻外,而近70%属于喜新厌旧,贪图享乐,草率结婚或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造成感情破裂,提出离婚。其中,1958年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造成配偶一方处于政治上的压力或因生活所迫,违心提出离婚相当突出,占受理离婚案件总数的50%。在三年困难期间,夫妻、婆媳之间常因生活困难发生矛盾导致家庭不和,或夫妻感情破裂,甚至因外流逃荒期间与人重婚引起的离婚案件增多,1961年、1962年分别占23.1%和24.6%。“文化大革命”期间办理的离婚案件,不少是为了与“反动”配偶“划清政治界限”,或怕其子女受株连而离婚。1973年法院恢复后,一些婚姻基础差,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者,陆续向法院提起离婚。到1976年底,共审理离婚案件488件。
1977~1985年共受理离婚案5476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76.42%。1980年为295件,1981年上升到418件,1982年为548件,1983年为851件,1984年为997件,1985年达到1127件。这一时期,由于草率结婚或第三者插足所引起的离婚案增多。1984年审结的787件离婚案件中,因草率结婚而离婚的占13.4%,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离婚的占13%以上。1986~1990年离婚案件仍持续上升。1986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离婚案件1156件,1987年为1391件,1988年为1770件,1989年为2235件,1990年为2294件,平均每年上升15.4%,5年间共审结离婚案件8846件,占审结一审民事案件的59.6%,此为法院恢复后的另一个离婚高峰期。
〔抚养、扶养、赡养及继承案件〕1950~1985年,市法院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案件964件。自1983年开始,“三养”案件逐年增多,尤其是赡养案件上升幅度大。1982年之前,年平均办理赡养案件8件左右,而1983~1985年间年平均办理77.66件。1986~199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三养”案件755件,占这一时期审结民事案件的5.1%,相当于1983年之前“三养”案件的总和。这类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是离婚案件增多,子女起诉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增多。
建国至1990年共审结86件继承纠纷案件。1982年之前,受理此类案件不多,年平均只处理1.34件。1983年以后呈逐年上升趋势,1983~1985年共受理62件,大大超过了前32年受理继承纠纷案件数总和,年办理继承案件20.7件。1986~199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继承案件99件,年平均审结19.8件。纠纷当事人多为丧偶的儿媳与公婆的继承纠纷。
二、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房屋、宅基纠纷案件〕1950~1956年共审理167件,多为房屋典当、买卖、租赁、迁让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纠纷。1956年城市私房实行改造和1958年人民公社化实行“一大二公”,产权界限出现模糊,1957~1961年这类案件基本消失。此后,人民生活开始好转,要地皮,翻旧房,盖新房,由此引起少数宅基纠纷。1962~1965年共受理9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进行一系列的拨乱反正,落实各项政策,特别是落实私房政策,加之工业迅猛发展,城市大搞基本建设,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要求改善居住条件,因盖房引起的宅基纠纷较前大幅度地上升,房屋所有人要求返还在历次运动中被错改、占用或被非法没收的房屋产权。1982年以前的10年中受理房屋、宅基案件只有70件,而1983~1985年3年中就受理167件。1986~1990年,全市法院共审理此类案件155件,占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1%,比例呈下降趋势。
〔债务纠纷案件〕1950~1954年审理债务纠纷案402件,多系解放前公民之间的旧债。1955年以后,这类纠纷逐渐减少,至1982年为止,仅受理117件。随着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因借贷买卖,代购代销,劳动报酬和其他纠纷引起的债务案件逐年增加。1983~1985年,共审理此类案件335件,占同期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10.06%。其中,1983年占5.64%,1984年比1983年上升2.6%,1985年又比1984年上升5%以上。
1986~1990年间,经济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因素越来越多,加之《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依法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因素也越来越多,全市法院受理的债务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1986~199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债务纠纷案件3323件,占这一时期所审结民事案件的22.4%,跃居为仅次于离婚案件的第二大类民事案件。其中以买卖、借贷、合伙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最为突出。
〔民事赔偿纠纷案件〕1980年前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不多,80年代初因琐事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一方或双方财物或人身损害,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案件开始增多。1982年之前,年平均审理此类案件3件,1983~1985年平均审理近百件,占同期审理民事案件的2%左右。从1986年开始,由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加之民法通则的颁布,诉讼时效原则的确立,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增加。1986~1990年,全市法院共审理损害赔偿案件731件,年均办理146.2件,占同期审理民事案件的4.9%,成为民事案件的三大类案件之一。这一时期的损害赔偿案件由过去单纯的因打架斗殴引起的损害赔偿,发展为多种原因引起的损害赔偿。如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因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假种子、假化肥等引起的损害赔偿以及无过错责任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窨井盖被盗、施工挖掘致人损害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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