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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制度改革
〔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始于1953年,当年6月起对各行业工资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各行业工资分配形式有计月、计件、计日、分帐及提成等形式,不能反映劳动差别,工资高低差额很大。除淮南煤矿从1952年即实行了等级工资制外,其它各厂从1955年1月开始统一执行华东财委规定的五类五等工资标准。
当年,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职工共3万人左右,年人均工资增长8.97%。
〔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1956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对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通过改革,全国有了统一的工资制度,并由国家集中管理,改变了过去各地自行制定工资标准的混乱局面。
当年初,成立了工资改革机构,各国营厂、矿企业和地方工业、财贸系统、国家机关分别成立了10个工资改革分会,分工掌握各产业系统的工资改革。5月份开始,分三步,到12月底结束。第一步参加工资改革的共有76个单位,职工40395人,改革前月平均工资为45.12元,工改后月平均工资达到56.57元,提高了25.38%,其中10357人晋级,占职工总数的25.64%。第二步对商业、粮油、供销16个新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资改革,职工706人,其中增资的661人,月增资2366.84元,人均3.58元,提高9.19%。第三步对旅社、浴池服务业进行了工资改革,在实行固定工资的74人中,有67人增加了工资,月增资249元,人均3.71元,平均增长11.05%。
〔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的通知》精神及省国营企业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淮南市选择淮南化肥厂、安徽造纸厂等6户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试点。随后,市政府印发了《淮南市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并成立市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1)、调整工资区类别,将四类工资区标准提高到五类工资区标准;(2)、根据省劳动局关于企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精神,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的初期待遇和定级水平;(3)、改革企业工资制度,实行新的工资标准,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分别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安徽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安徽省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执行,职工工资标准按照行业特点分别对应到企业所执行的工资标准中去。(4)、解决突出问题,理顺工资关系,一般企业掌握在人均每年增加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掌握在人均每年增加一个半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解决办法可以采取升级、浮动升级、岗位津贴等多种形式。当年,市属全民企业148户,职工59197人,合计月增资99.92万元,人均16.88元。
二、工资调整
〔1959年调整工资〕根据中央1959年5月27日批转国家计委党组、劳动部党组《关于1958年劳动工资的基本情况和1959年劳动工资的安排意见的报告》,工矿企业工人升级面为30%,职员为10%;文教部门一般只能按总人数1%或2%的比例调整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不升级,调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2%。
淮南市分别进行了临时普通工、学徒试用人员、复员军人和1957年底前职工转正定级和工资调整工作,参加调整工资的职工13185人,月增资总额55508.85元,月平均工资由54.42元调整为58.63元,提高7.7%。
1960年8月21日根据省劳动局电报停止调资。
〔1963年调整工资〕主要是调整井下生产工人工资待遇,规定一般不得低于三级,低于三级的在一季度内调整;调整工资区类别,安排职工升级,升级面控制在40%。
〔1971年调整工资〕对部分低工资职工的工资进行调整。调整工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级别相似的工作人员,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的调整范围可以分别放宽一级。
调整范围内的工人和工作人员,一般都调高一级工资,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调高两级工资。
〔1977年调整工资〕调整工资的范围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上述工作年限、工资级别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按其不超过40%的比例调整工资。矿山井下工人可放宽到197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一级工升为二级工的1187人,二级工升为三级工的11094人,40%指标升级的42695人,按相似工资级别增加工资的12208人;集体所有制单位中一级工升为二级工的88人,二级工升为三级工的1545人,40%指标升级的2379人,按相似级别增加工资的2536人。
〔1978年调整工资〕主要是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对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良的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工资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按11月底固定职工和197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常年顶岗临时工总数的2%确定。
〔1979年调整工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升级面平均为40%。调整工资原则:属于升级范围的职工一般只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可以升两级,升两级的应计算两个升级面。
1980年底调整工资工作基本结束,全市全民企业职工升级人数53985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43.4%,每月净增工资额37604.5元,人均增资6.75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升级人数7659人,升级面为40%,月净增资额49864.71元,人均增资6.51元。同时还调整了工资区类别和工资标准,全民单位共增资14.36万元,人均1.4元。
〔1983年调整工资〕调整工资范围:(1)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未列入1981年、1982年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2)1983年9月30日在册的职工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调整工资办法:1983年调整工资可以摊入成本的指标,按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人数平均每人每月3.5元控制,超出部分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对经过考核确实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可以较多增加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级差。
1983年9月底市属全民企业职工53092人,其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38106人,按规定调整工资的有37393人,月增加工资总额303760元,月人均增资8.12元;其中较多增加工资的有1927人,月增加工资总额23081元,人均增资11.97元。
〔1987年调整工资〕主要是解决在1985年按原规定工资套级办法,套级加升级后的工资等级低于这次调整后统一套级、升级的职工以及少数工资级别到顶的生产技术骨干的增资问题。全市符合增资条件的人员共有2213人,月增资总额为13389元,人均增资6.05元。其中符合第一条规定增资的人员2058人,月增资总额12363元,人均增资6元;符合第二条规定增资的人员155人,月增资总额1026元,人均增资6.62元。
〔1988年调整工资〕根据省皖企工改领导小组、省劳动局〔87〕1号文规定的人均1.8元增资指标与厂长(经理)3%晋级指标、企业奖励基金使用结合起来,给职工调整工资,升级幅度为一个副级。
1988年升级职工人数为52268人,月增资总额298822.10元,月人均增资5.72元。其中使用1.8元增资指标111224.11元;3%晋级指标90969.84元;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支付88072.55元;另按有关规定列支8555.6元。
〔1990年调整工资〕调整工资的原则是,适当提高职工的基本工资水平,将职工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固定标准工资,适当提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临时待遇和定级工资水平。调整工资范围:1989年9月末已定级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
1989年9月底,147户(含凤台县)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总人数66060人,参加转调工资职工人数62797人,月增资总额762240元,人均增资12.14元。集体企业182户,职工总人数32446人,参加转调工资职工29677人,月增加工资总额331457元,人均增资11.17元。
三、工资基金管理
淮南市工资基金管理于1960年开始。管理范围为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管理办法: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或季度劳动计划,制定月份或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在每季度开始前5天连同本季度劳动计划一起送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存查和监督执行。各单位按照规定填写“工资基金结算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支付工资,不得挪用业务收入的现金垫付工资。
1961年对271户单位工资基金逐步采取分项计划、分项控制总额的管理办法。分项一般分为标准工资、奖金和其他3个项目,并着重强调了工资计划使用编制工作。
1962年会同银行、财政部门加强对厂、矿企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工作,将原来单纯控制工资总额的办法,改进为分项管理,使标准工资、超额工资、奖励、津贴、加班工资等分项计划,分项审批,并由过去按季编报的办法,改为按月报批。在管理范围上扩大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外地驻淮单位,纳入管理的单位共519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397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01户,外地分支机构21户。
1963年,使用全国统一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表”、“工资基金结算表”、“工资基金执行情况汇总表”,进一步加强了对各单位工资总额增减及标准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临时工工资的分项审核。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断了对工资基金的管理工作。
1973年9月,淮南市制定了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规定,从10月份起,在全市338个全民所有制单位的13万职工中建立了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各单位在核定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后,填写劳动工资管理册,凭劳动工资管理册到银行支取工资。增减工资凭市劳动、人事部门增减工资介绍信办理增减手续。
1975年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核定的基础上,对全市(除古沟区)112个集体所有制单位,15576名职工的工资进行了全面核定。1976年工资基金管理扩大到古沟区(潘集区),对古沟区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了职工人数、工资基金的核定。
1982年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市劳动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印发了《劳动工资管理册》,规定凡市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从1982年4月份开始每月领取工资一律使用《劳动工资管理册》,否则不予支付工资,每年4月份前由市劳动局对各单位所支付工资进行一次全面核定,以后每季度审核一次,银行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支付工资,未经核定的银行不予支付。
1986年,根据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人民银行印发《安徽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淮南市制定了工资基金管理实施意见,强调了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工资总额的核定主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计划,工资支付统一使用省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四、企业奖金管理
建国初期,企业奖金发放的主要形式有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年终红利、月费等。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对企业奖金进行了逐步整顿。
1957年在对全市厂、矿企业奖金发放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对某些不合理的制度初步作了一些整顿。如煤矿系统,将安全任务奖、正轨循环奖、煤质奖合并为劳动竞赛奖;机械厂将超额奖、质量奖、节约奖合并为增产节约奖;电业系统将原有的无事故等18种奖,合并成安全经济任务奖、劳动竞赛奖。受奖对象规定为直接的生产工人、班长和技术员,奖金额规定每次最低2元,最高10元。通过整顿改变了奖金名目繁多,彼此重复的状况。
1958年对18个单位的奖励制度进行了整顿,整顿后的月奖金额为10953元,只占原来奖金总额的24.80%。
1959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通知,在全市工业、交通、邮电、基建、农林水气、商业饮食业、城市公用事业、金融等8大部门98个单位发放了1958年年终跃进奖金,受奖的共有131896人。从6月份起在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3个部门120个单位中建立了综合性奖励制度,共发放奖金200万元,职工11万人,人均奖金18.18元。
1961年在工矿企业进一步改进奖励制度,把原来的计时综合奖励制度改为“定额工资加奖励”、“计时工资加超额奖”、改进后的“计件工资”和“计时综合奖”。
1962年在全市工业、交通、建筑和商业4个部门84626名职工中基本采用了4种奖励形式,其中实行计时工资加综合奖的职工有43168人,占总人数的51%;实行计时工资加超额奖的职工12488人,占总人数的14.8%;实行定额工资加奖励的职工8212人,占总人数的9.5%;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17355人,占总人数20.5%。
1966年9月,根据《中共安徽省劳动局党组关于取消企业奖金制度问题的报告》,各单位取消了奖金制度,把奖金改为临时附加工资发放。
1978年8月,市委批准在凤台县、建委、重工局、轻工局、手管局、粮食局、化工局、交通局、农机局系统24户工交系统企业试点奖励制度,其奖金的提取控制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以内。11月,市委批准了凤台县、市商业局、交通局、供销社系统34个商业、饮食服务企业试行奖励制度,奖金按职工标准工资的10%提取。同时批准了淮南煤炭会战指挥部试行计件工资加奖励制度,奖金按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2%提取。
1979年在综合奖励制度的基础上,分别实行了联产计酬、联利计奖、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利润包干等多种经济责任制,注意把经济责任、经济效果与职工收入结合起来。
奖金发放水平根据各企业人员构成不同,标准工资、生产任务高低等情况,按建奖单位平均标准工资计算,分别确定了12%、13%、13.5%、14%四个提奖标准,由各主管局、部门包干使用,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可根据企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利润增长幅度大小及难易程度等条件,区别不同提奖标准。1979年全市实行奖励制度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14户,职工125381人,年发放奖金总额1040.25万元,占工资总额的11%,月人均奖金6.9元。
1980年全市实行奖励制度的全民企业职工126998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1230.06万元,占工资总额的9.96%,月人均奖金8.07元,比1979年增长16.96%;集体单位46个,职工10986人,占集体企业职工总人数的35.44%,批准发放的奖金额占省下达包干数的88.69%。
1981年全市147个企业,144197名职工全部实行了奖励制度(包括计件工资),实发奖金1580.6万元,占工资总额的9.87%,月人均奖金10.96元。
1982年市属全民企业(不包括中央、部属企业)职工45261人,发放奖金530.47万元,占工资总额16.64%,月人均奖金9.76元。1983年市属全民企业职工47248人,全年发放奖金513.79万元,占工资总额的15.85%,月人均奖金9.06元,比1982年下降7.2%。1984年,市属全民企业职工51757人,全年共发放奖金894.3万元,占工资总额的19.9%,月人均奖金14.3元。
1985年企业实行工资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企业有权对奖励基金自主支配使用,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奖金发放取消封顶的控制。此后,国家实行奖金征税办法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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