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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之后,开始在全市有职工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和私营企业中实行劳动保险。劳动保险主要项目有免费医疗待遇,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生育待遇,养老待遇,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丧葬补助待遇等。
1953年,劳动保险待遇标准有所提高。全市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有淮南煤矿、淮南发电厂、蔡家岗机厂和淮南面粉厂共4家企业,职工总数30093人,征集劳动保险金229804元,按规定支付享受生、老、病、死、伤、残保险待遇金额达136188元,享受保险待遇31161人次,其中享受生育补助的3919人,家属得到补助的328人。一般工厂企业在生产合同中订入劳保事项,共计47件,职工总数285人。未订合同的单位,对职工也是工资照发,疾病包医。
1954年对蔡家岗机厂、蔡家岗煤矿(谢一矿)、电业局、建井公司开展了一次执行《劳动保险条例》情况的检查,通过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了组织制度。
同年7月,将劳动保险统筹业务移交给市总工会办理。市总工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将实行劳动保险企业按月缴纳的相当于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70%存于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退休费,疾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等。每月结算一次,其余额全部转入市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调剂金。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实施劳动保险的企业进行审批和对劳动保险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974年4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执行劳动保险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全市全民所有制百人以上厂矿80个,职工107255人,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46个,职工91832人。1973年度医药费总支出4843951.22元,其中家属医药费支出1123635.40元,占总数28.19%。在一个单位内实行两种劳动保险待遇的单位23个,职工8673人,其中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待遇的986人,占这些单位职工总数的11.37%。
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劳动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市政府颁发《淮南市市属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开始确立市属国营企业实行社会统筹制度。1987年4月,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市劳动局制定出《关于招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务合同书缴纳退休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市属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实行社会统筹的办法》和《国营企业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至此,全市建立起三项统筹制度,即固定工退休费统筹、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统筹、待业职工保险金统筹。
到1990年底,全市参加国有企业固定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156户,参保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数分别是119530人和13353人,累计征集统筹金3734.38万元,拨付退休费3246.77万元。参加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393户,参保职工51062人,累计征集基金2619.79万元;待业保险参保单位303户,参保人数250446人,累计征集待业保险金925.23万元,累计拨付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和转业训练费78.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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