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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熟食业
开始实行粮食计划供应时,对熟食业所需粮食及旅店供旅客膳食用粮,均由各户提出月用粮计划,经所在区人民委员会根据社会正常需要和行业淡旺季用粮水平,审核批准,发给“行业用粮供应证”,凭证购买。
随着矿区生产建设发展,流动人口和浮住人口不断增多,熟食品供不应求。1957年关闭自由市场以后,排队争购熟食品的人更多。1958年6月,全市熟食业共有供应点55个,熟食用粮33万公斤。11月全市熟食供应点发展到77个,熟食用粮67万公斤。为消除市场熟食争购现象,市粮食局对全市所有集体伙食单位(包括居民食堂),按实有就餐人数每人每月供应1公斤粮食,作为早餐补助,仅9、10两个月就供应早餐补助粮15800公斤。1958年,熟食业全年用粮659.5万公斤,比1956年全年熟食用粮479万公斤增长了37.68%。
1958年对熟食品实行凭粮票供应办法,仅在车站、码头、主要交通口还保留几个不收票的饭店,照顾无粮票旅客用餐。馒头、米饭、面条、烧饼、包子收票率为85%,油条、饺子、烧卖、馄饨收票率为70%。
1962年12月起,对饭店实行凭“餐券”供应饭食,凡外来旅客,凭当天车、船票和粮票在指定门市部就餐,但以一餐为限。常住旅客凭工作证和外地粮票,在所住旅馆换“餐券”,凭“餐券”到饭店就餐。“餐券”由粮食局统一印制,分一斤、半斤、二两、一两4种。
对熟食业的食油供应,1959年由原来随粮9%压缩到6%,1960年压缩到1.5%,后又降为1%,1962年再次压缩为0.8%,1962年供应熟食用粮数130万公斤,只占1956年熟食用粮数的27.14%。1963年6月,熟食业恢复平价供应的同时,开展有计划的议价熟食品经营,熟食业本着高进高出原则出售熟食品。
1963年熟食业用粮全年85.5万公斤(平价粮),只为1956年的17.85%。1964年全市熟食业网点73个(其中国营16个),比1958年减少4个。
1965年1月,增加大饼、锅贴饼、馓子、花卷4种熟食品实行平价收票。1967年,平、议价结合的熟食品种又增加小笼包子、水煎包子、水饺、麻元、元宵、糖糕、粢糕、油合子、油瘪子等9种。
1979年市场开放以后,熟食业个体户发展迅速,摊点骤增,年熟食业用粮增加到559万公斤,为1956年的116%,熟食业用油也恢复1960年以前随粮6%标准。1981年起,凡经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城镇熟食业个体户与国营同类企业一视同仁,粮食部门按现行粮油供应标准给予供应。1988~1990年,供应熟食糕点业粮食4976.1万公斤,食油323.8万公斤。
二、面条业
1954年以前,全市轧面条业有42户,每月生产面条2~3万公斤。从1955年10月开始,对面条、挂面实行凭票购买,经营面条业营业额下降。
1956年,面条业归口由国家粮食部门领导,各区面条业成立合作社或轧面组,接受粮食部门委托加工。1962年市粮食局成立杂品厂经营挂面。1963年,各区在轧面社基础上亦成立挂面厂。1979年市杂品厂添置3台面条机设备,当年面条产量为1989吨,以后每年面条产量均在5000吨左右。市场开放以后,轧面条个体户发展很多,1985年全市有轧面条个体户300多家,以后又有所发展,粮店以市场价供应面粉。
三、豆制品业
粮食统购统销以后,豆制品原料由国家粮食部门按口粮供应总量的比例核定,集体伙食单位和居民,按照每月口粮供应总量5%核定原料,熟食行业则按用粮计划7%比例核定。凡具有豆制品加工能力的熟食业或集体伙食单位,按核定标准供应原料,无加工能力则供应豆制品。城镇居民由粮食部门根据购粮证核定的每月原料数量,一次发给原料票,凭票分期定点供应,并规定豆制原料折合豆制品成品的比率。
1964年开始,豆制品供应实行平、议两个价格。1973年以后豆制品供应标准每人每月原料0.4公斤,豆制品票每人每月两张,每张供应豆制品0.2公斤。
1979年以后,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经营豆制品加工的个体户日渐增多,至1990年,渐次取消豆制品供应。
四、糕点业
制作糕点的原料和辅料由国家粮食部门按计划供应。1956年糕点业用粮59.5万公斤,以后逐年增加,1959年达到345万公斤,比1956年增长4.8倍。从1960年12月开始,糕点实行凭票供应,对普通糕点原料用粮,一律搭配30%鲜山芋或山芋干粉。糕点用油,1955年规定随粮12%,1959年压缩到8%,1961年降到5%,1962年再压缩为2%,糕点质量渐差,数量递减,1966年仅用粮2万公斤。1965年取消糕点票,一律凭粮票购买。
1979年糕点用油恢复到随粮12%的比例,芝麻、花生仁辅料随粮3%供应,持有营业执照的糕点业个体户与同类国营企业同一标准供应。1979年糕点业用粮达到195.5万公斤,1980年为233万公斤,1981~1990年,糕点用粮每年都在325万公斤左右。
五、酿酒业
建国后,饮料酒由国家专卖,粮食统购统销,酿酒原料由国家粮食部门按计划供应。从1958年开始,除少数名酒外,全部使用山芋干酿酒。粮食加工部门米厂、油厂、面粉厂也成立酿酒车间,利用加工副产品和下脚粮酿酒。
1958年酿酒用粮222.5万公斤,1959年437.5万公斤,1960年下降到100万公斤。1962年国营酒厂开展以酒换粮业务,2公斤小麦或黄豆,可换60度白酒0.5公斤,3公斤山芋片或2.5公斤杂粮可换60度白酒0.5公斤。至1968年,供应酿酒原料达到265万公斤,1976年超过500万公斤,以后每年都在500万公斤上下徘徊。1983年粮食多渠道经营,酿酒原料大部分从市场议购,1984年国家供应酿酒原料仅265万公斤。1988~1990年,供应副食酿造业粮食1971.6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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