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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粮证
1955年10月起,市镇居民一律以户为单位,凭户口证件,由街道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发给“居民粮食供应证”,凭证领票,凭票购粮。如正式户口报在所属工作单位者,由单位造册,连同公共户口证件送区审核发给“单位粮食供应证”,凭证领票,凭票购粮。1968年4月改为凭“购粮证”购粮,当月粮食节余的数量可以逐月下转,长期储存,随时购买。至1983年发行“淮南市流通粮票”时,又改为凭证发票,凭票购粮。“购粮证”只起领取粮油票、办理粮油转移手续和定量增减记录、限量供应等作用,不再作为购粮凭证。
市镇居民人口迁居,一律凭“居民粮食供应证”和户口证件办理粮油供应转移手续。
工商行业用粮,由各工商户提出按月用粮计划,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凭证购买粮油。
市镇牲畜饲料用粮,根据定量供应标准,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市镇饲料供应证”,凭证向指定地点购粮。
二、粮油票
〔民用粮油票〕1955年10月,安徽省发行使用“安徽省定点粮票”,限于指定供应点购买粮食。同时发行使用“安徽省流动粮票”,省内城乡各供应点均可购买粮食。还发行使用“安徽省饲料票”,限于市镇牲畜饲养户购买饲料之用。1960年9月,发行使用“安徽省内通用油票”,1970年6月发行使用“安徽省地方油票”,不定期在省内流通使用。
1983年,淮南市发行使用“淮南市流通粮票”和“淮南市油票”;长期在市内城乡流通使用。
〔军用粮票〕建国初期,华东军区印制粮草票,其使用范围仅限于供给制人员口粮、马匹饲料以及供给制人员家属救济粮及财政制度特许者使用,凭票可在各级财粮部门提取现粮。1957年,安徽省军区后勤部颁发“军用粮定额支票”,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持票在全省各县、市粮食局办理提粮手续后,到指定粮站(库)领取现粮。“军用粮定额支票”由国家粮食部印制发行,票面额分为粗粮、大米、面粉、马料4种,面值为50斤、100斤、1000斤和5000斤4种。但粗粮在安徽省境内一律付给大米。县、市粮食局按定额支票付出粮食后,每月一次上报省粮食厅汇报粮食部,结算付款。
1960年发行使用“军用价购粮票”。其使用范围只限于现役军官、士兵及军队在编人员,持团以上后勤机关介绍信到粮食部门指定库、站购买粮食。价购粮票只记数量,不分品种,其面额为2两、3两、1斤、5斤、30斤、100斤、500斤、1000斤8种,价购粮票购买粮食的价格,一律按当地当时统购统销价计算。
三、供应关系转移
1955年规定,凡市镇居民迁居,须持户口迁移证件,粮食部门签发“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迁入地从迁出之日起衔接供应。
市镇居民出生、死亡或出国、出境,须持公安部门有关证明,粮食部门办理粮食关系入户供应或注销手续。市镇居民婚嫁分居或因工种变化,儿童年龄增长,持有关证明办理调升口粮或入户供应手续。凡刑满释放回城就业人员,粮食部门凭入户证明,办理粮油供应关系。以上供应手续制度执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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