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经营方式
一、统购统销
〔统购〕1953年12月,国家对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农民生产的粮食除留足口粮、种子和牲畜饲料外,多余粮食由国家统一收购。1955年,对农村粮食统购实行定产、定购、定销,一定三年不变,后改一定五年。这种商品收购方式,主要是自上而下,层层下达指令性计划,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指挥,依靠行政手段进行。从1960年起,为了以丰补歉,在粮食统购任务外实行超产超购,对超购的粮食,给予一定数量的工业品奖售。1965年后,取消工业品奖售,改为超购加价办法。1979~1984年,超购加价幅度由30%增加到50%。
1985年,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的品种只有小麦、稻谷、玉米、大豆4种,其余品种实行自由收购。为鼓励农民生产和出售粮食,1987年始实行合同定购与化肥、柴油供应“三挂钩”。
〔统销〕统销初期,为防止投机,只采取控制销售,销售的数量未作严格限制。1955年实行定量供应,供应的数量、时间与品种均有限制。城镇居民口粮实行分等定量;饮食行业、食品业、酿造工业等用粮均按计划限时限量供应。
农村粮食统销,主要是郊区菜农和农村缺粮户。统销的数量是有计划性的,统销的品种,一般无挑选余地。统销经营方式实际上就是国家计划分配形式。
二、议购议销
1962年,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对完成征购任务的多余粮食进行议价收购。同时,又拨出一部分粮食投放市场进行议价销售,以调剂和改善人民生活。“文化大革命”中,集市贸易关闭,粮食议购议销业务停止,1978年以后恢复。1983年,实行多渠道经营,粮食议购议销业务得到迅速发展。
议购议销初期是为了调剂余缺。1983年以后,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国家在粮食购销上采取“稳住一块,放活一块”,实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双轨制”,议购议销业务也突破原先的余缺调剂范围,议购议销经营活动不仅在当地而且出县出省。1988年全局议购粮食13余万吨,食油3600余吨;议销粮食61000余吨,食油2800余吨。1989年议购粮食78000余吨,食油近2000吨;议销粮食18000吨,食油1500余吨。1990年,议购粮食39000吨,食油3500吨;议销粮食14000余吨,食油2100余吨。分别占定量人口粮食销售的61.66%、20.35%和15.28%,占定量人口食油销售的69.87%、38.17%和53.21%。
三、加工经营
〔委托加工〕委托加工是建国初期国家粮食部门对私营工业企业实行的一种经营方式。1952年以前,粮食加工实行“包缴制”,即拨交工厂50公斤稻谷加工,收回33公斤中熟米,其余副产品全归厂方所有。1953年改为“工缴制”,凡拨付加工的粮油原料,一律先会碾、会榨,根据原料出品率,确定应收回的成品和副产品数量及应支付“工缴费”,双方签订合同委托加工。“工缴费”标准是根据加工成本核算确定,加工方式实行到1983年。〔价拨加工〕为加强企业经济责任制,1984年改革加工方式,将委托加工改为价拨加工,至1990年,价拨加工仍为主要形式。价拨加工,原料、成品、副产品都各自作价,工商双方签订价拨加工合同,原料由工商双方派人共同检斤、验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依质作价,成品和副产品根据省粮食局规定的出厂价计算。
实行价拨加工后,粮油加工厂已从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型,在完成国家加工任务之后,可以开展自营。1985年后,粮油加工厂各自成立议价经理部,进行议购议销自营加工业务。
〔统购〕1953年12月,国家对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农民生产的粮食除留足口粮、种子和牲畜饲料外,多余粮食由国家统一收购。1955年,对农村粮食统购实行定产、定购、定销,一定三年不变,后改一定五年。这种商品收购方式,主要是自上而下,层层下达指令性计划,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指挥,依靠行政手段进行。从1960年起,为了以丰补歉,在粮食统购任务外实行超产超购,对超购的粮食,给予一定数量的工业品奖售。1965年后,取消工业品奖售,改为超购加价办法。1979~1984年,超购加价幅度由30%增加到50%。
1985年,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的品种只有小麦、稻谷、玉米、大豆4种,其余品种实行自由收购。为鼓励农民生产和出售粮食,1987年始实行合同定购与化肥、柴油供应“三挂钩”。
〔统销〕统销初期,为防止投机,只采取控制销售,销售的数量未作严格限制。1955年实行定量供应,供应的数量、时间与品种均有限制。城镇居民口粮实行分等定量;饮食行业、食品业、酿造工业等用粮均按计划限时限量供应。
农村粮食统销,主要是郊区菜农和农村缺粮户。统销的数量是有计划性的,统销的品种,一般无挑选余地。统销经营方式实际上就是国家计划分配形式。
二、议购议销
1962年,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对完成征购任务的多余粮食进行议价收购。同时,又拨出一部分粮食投放市场进行议价销售,以调剂和改善人民生活。“文化大革命”中,集市贸易关闭,粮食议购议销业务停止,1978年以后恢复。1983年,实行多渠道经营,粮食议购议销业务得到迅速发展。
议购议销初期是为了调剂余缺。1983年以后,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国家在粮食购销上采取“稳住一块,放活一块”,实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双轨制”,议购议销业务也突破原先的余缺调剂范围,议购议销经营活动不仅在当地而且出县出省。1988年全局议购粮食13余万吨,食油3600余吨;议销粮食61000余吨,食油2800余吨。1989年议购粮食78000余吨,食油近2000吨;议销粮食18000吨,食油1500余吨。1990年,议购粮食39000吨,食油3500吨;议销粮食14000余吨,食油2100余吨。分别占定量人口粮食销售的61.66%、20.35%和15.28%,占定量人口食油销售的69.87%、38.17%和53.21%。
三、加工经营
〔委托加工〕委托加工是建国初期国家粮食部门对私营工业企业实行的一种经营方式。1952年以前,粮食加工实行“包缴制”,即拨交工厂50公斤稻谷加工,收回33公斤中熟米,其余副产品全归厂方所有。1953年改为“工缴制”,凡拨付加工的粮油原料,一律先会碾、会榨,根据原料出品率,确定应收回的成品和副产品数量及应支付“工缴费”,双方签订合同委托加工。“工缴费”标准是根据加工成本核算确定,加工方式实行到1983年。〔价拨加工〕为加强企业经济责任制,1984年改革加工方式,将委托加工改为价拨加工,至1990年,价拨加工仍为主要形式。价拨加工,原料、成品、副产品都各自作价,工商双方签订价拨加工合同,原料由工商双方派人共同检斤、验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依质作价,成品和副产品根据省粮食局规定的出厂价计算。
实行价拨加工后,粮油加工厂已从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型,在完成国家加工任务之后,可以开展自营。1985年后,粮油加工厂各自成立议价经理部,进行议购议销自营加工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