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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全国税政、建设新税制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共12条,规定全国税收共14种。同年7月,财政部通知: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为保留税种,暂不开征;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4月,为了配合棉纱统销政策,将棉纱从货物税中划出,淮南开征了棉纱统销税。同年8月将房地产税改名城市房地产税,9月将使用牌照税改名车船使用牌照税。至1952年全国统一征收12种税。淮南市除关税、盐税外,共开征10种税:货物税、棉纱统销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
二、税制修正
1953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修正税制。1953年1月1日起试行商品流通税,将卷烟、酒、麦粉、火柴、木材等22种产品原纳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加以合并,从产到销只征收一次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征收品目,将原定358目改为26项174目;修定工商业税,将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将所得税及附加,合并征收所得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部分并入营业税;将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将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税制修正后,全国工商税收共12种,除关税、盐税外,征收的税种有10种,分别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
三、改革工商税制
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4种税合并成1种税;对工业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除棉纱、皮革、白酒等外,一般不再征税;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并税目,调整部分税率。工商统一税税目减并为108个;将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税种工商所得税;工业产品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税款,改变过去按调拨或批发价计税的办法。为加强盐税征收工作,财政部、轻工业部通知自1958年7月起,盐税交由税务机关征收。据此,征收的税收共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7种。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1959年起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为配合国家开放农村集市贸易,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3年为改变所得税负担个体轻于集体、合作商业轻于其他集体企业的不合理状况,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调整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1966年6月10日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停征了集市交易税。同年9月19日又停征了文化娱乐税;1970年对全市国营企业税收进行简化,将应纳的工商各税,测算一个综合税率,按户定率,只征一种税。
四、扩大改革工商税制
1972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1973年起全国试行,对税制进一步简化。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单列税目仍按原办法征收)。合并后,对国营企业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税目由原来的108个减少为44个;税率由原来的141个减少为82个。在新税率中,不同的税率只有17个。多数企业只适用一个税率。取消了“中间产品”征税的规定,只就工商企业最后销售产品征税。经过改革,税制大大简化,基本上实行的是单一税制。全国统一征收的工商税收共有7种。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关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淮南市除关税外,因私人房屋少,税源零星,对个人征收的房地产税已于1969年停征。实际征收的只有5种。
此后,税制又作了相应的调整。1977年11月起依照省财政厅的通知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又通过并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企业所得税法》,从而构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涉外税收法规。1981年9月省人民政府通知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1982年7月开征烧油特别税,同时,财政部通知对农业机具、机器机械、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进行增值税试点。淮南市对电风扇和自行车两种产品试行征收增值税。同年12月财政部公布《增值税暂行办法》,规定于1983年1月在机械行业全面实行增值税。
五、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
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增强企业活力,1983年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据此于当年6月1日起在国营企业试行第一步利改税。把过去企业上缴利润大部分改为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除企业合理留利外,再以递增包干、定额包干、减亏分成、全额留成等多种办法进行分配,实行“税利并存”。
1984年7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主要内容是把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个税种;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开征资源税;开征并恢复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国营企业在缴纳上述各税以后的利润,征收所得税。大中型国营企业的所得税按55%比例税率征收,留利过多的,再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小型国营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后利润由企业安排使用。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以税代利。在推行利改税的同时,国务院于1982年9月20日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同年12月15日,颁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1984年6月28日,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重新修订颁行。1985年2月至1989年2月,国务院先后颁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等法规。至此,全市从执行单一税制演变成为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复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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