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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税收不是独立税种,作为课税产品,始于民国,为矿产税的一个税目。解放后,先后列为货物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和产品税的课征税目。
民国4年(1915年)商办大通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注册、登记,开始规模性生产。北京政府规定煤炭开采应缴3种税:1.矿区税,按采矿区域面积,分期缴纳,归农商部征收;2.矿产税,为货物税性质,从价计征,由省财政厅征解财政部;3.矿统税,按估定生产数量由采矿公司径向财政部认缴。大通煤矿公司是时占地面积5375亩(358公顷),每年按亩税银三角(以银元为本位),矿产税按煤炭销量从价依15‰征收,由怀远县局管辖。民国16年国民政府财政部整理矿税,将矿产税和矿统税合并,实行产、销并征,煤炭税率为5%。
民国19年国民政府公布《矿业法》,明定矿商应缴矿区税、矿产税两种。矿区税归农矿部(后改经济部)征收,矿产税归财政部征收,税率仍定为5%。是时煤炭运销关口重重,厘卡林立,逢关征税,遇卡抽厘。据大通煤矿公司呈报财政部文称:“(煤炭)每经一处,按吨须纳正附各税七角左右,由蚌埠运到浦口销售,计须纳各税总额每吨九角一分一厘(按规定每吨纳税三角五分)”。是年3月官办淮南煤矿局(九龙岗)成立。随后,九龙岗东矿一、二号井和西矿三、四号井先后破土开工。
民国20年国民政府实行裁厘(厘金)。为谋求抵补裁厘后所减少的收入,财政部加强矿税征收管理,将原由地方政府征收,逐步改由财政部派员直接办理,设大通矿税处,辖淮南、庐江两个分处,管理矿税征收事宜。处设专员一人,内设税务、总务两股,股设主任1人,股员若干人。民国22年7月为节缩经费,将烈山矿税并入大通矿税处管辖,烈山改设分处。
民国22年4月,矿产税划归财政部税务署管辖。次年10月《矿产税稽征暂行章程》公布实施。规定矿产品除别有规定外,无论公用、军用,一律征税不得减免;同一矿所产同一名称矿产品纳同额之税,其税率在2~5%范围内,由财政部核定,按估定计税价格计征。估定计税价格以产地附近市场平均售价为准。民国22年下半年淮南煤矿计税价格测算表:
附近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运费平均计税价格表

估定计税价格由税务署设置评价委员会统筹评定。淮南煤炭核定税率为5%,估定计税价格:淮南煤矿局每吨5元,大通煤矿公司每吨7元。税额分别为每吨2角5分和3角5分。其中淮南煤矿局提三成补助建设委员会,实纳1角7分5厘。征税办法:煤矿公司于矿产品运销出矿时,依次报经驻矿征税员核实数量,核定税款,分别填发完税照。实行货照同行,凭照运销。煤矿自用煤,如用于本矿电力、热力、炼焦以及赠送本矿职工和捐赠慈善事业的煤炭给予免税。
大通矿税处部分年份征收税额表
单位:元(法币)

民国25年(1936年)7月,财政部修正公布各区税务局暂行章程,简化稽征机构,大通矿税处随之裁撤,改由苏浙皖区统税局管辖。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物价飞涨,为使矿产税计税价格与物价相吻合,由分矿核定计税价格,改为分省或分区核定。嗣后,国民政府公布《公库法》,规定税款不再经税务人员转解,而由矿商自行缴交附近代理公库之银行,凭银行收据送往驻矿员或税务机关,核领完税照。这是银行代理国库收缴税款之始。
民国27年6月4日,日军占领淮南煤矿。民国28年1月,日伪安徽“维新政府”筹办产销捐,同年6月伪“苏浙皖税务总局”设蚌埠分局,将产销捐改征统税,煤炭税率定为5%。
抗战胜利后,淮南煤炭税收由安徽区货物税局管辖,派员驻矿征收。
民国36年3月5日公布《矿产税条例》,规定矿产税为国家税,由财政部税务署所属货物税机关征收,税率调减为3%;矿产税完税价格改为以出产地附近市场每3个月平均批发价格为计税依据。批发价格包括完税价格、矿产税额、运输费用。其运输费用一律按完税价格10%的比例进行计算。核定淮南炼焦煤完税价格为每吨890000元(法币),比全省统烟煤最高完税价格407080元(法币)高一倍多。8月,安徽区货物税局直辖驻淮南煤矿办事处成立,下设税务、总务两股。除主任外,配税务员4人,税助员5人,雇员2人,巡丁3人。原蚌埠分局驻矿员留用。
民国36年8月至37年4月淮南煤炭产量和征收税额表
单位:吨、万元(法币)

1949年1月18日淮南解放,淮南煤矿收归国有。5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颁布《货物统税暂行条例》,煤炭税率定为5%,依产量征收。同年10月改按销售数量征收。完税价格以市场每月5、15、25日平均价格为依据,实行派员驻矿征收。
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煤炭税率改为3%,完税价格每月评定一次,按评价前10天当地市场批发价格。当年7月淮南煤矿公司改称淮南矿务局,由中央燃料工业部统一管理,煤炭价格实行统制,其完税价格改按统销价计算。1953年修正税制,煤炭税率调为5%。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试行工商统一税,煤炭税率调为7.5%,并规定原煤加工洗煤,就洗煤销售后纳税。
1973年试行工商税,煤炭税率调为8%。淮南矿务局实行二级核算,其应纳税款,由各矿、厂缴纳改为矿务局统一缴纳。1984年煤炭改征产品税,税率调为3%。
淮南煤炭历年产销及纳税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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