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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税
从1950年1月开征货物税,依据货品的性质、用途及消费者负担能力,配合经济政策,不同货品确定不同税率。最高税率120%,如卷烟、洋酒、露酒等;最低税率为3%,如麦粉、棉织品、钢铁、焦炭等。货物税的完税价格,每月评定一次。以当地市场最后5天的平均批发价作为核定下月完税价格的依据。计算方法是将批发价格中所负的税款除去后再行计税。
1952年12月31日经政务院核准发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依照保证税收,简化纳税手续的原则,将原厂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调整税目、税率,其计税价格,一律改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核税,无国营公司牌价者,采用当地市场批发牌价核税。私营工商业改造之前,为控制货物税的征收,减少偷漏税,在田家庵火车站、轮船码头设立检查站,对进出境应税货物进行查验、登记、管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全面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照证制度进行了简化,凡工厂产制、生产集中的应税产品以及国、合企业掌握的农、林、渔、牧产品或矿产品,从源头加强管理,废除照证制度;凡税源分散、税率较高,容易发生偷漏的应税产品,暂时保留照证制度。保留的品目有雪茄烟、土烟叶、烟丝、焚化品、鞭炮、水产品、土布、肥皂等20种产品。1958年废止照证制度。
货物税共征收8年,税目主要有卷烟、原煤、植物油、麦粉、烟叶、皮革、水产品、砖瓦、鞭炮、竹木等。8年合计征收1780.30万元。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二、商品流通税1953年1日1日起开征,对于国家已能全部控制或大部控制起来的主要商品,把原来征收的货物税产、批、零三道环节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棉纱统销税、棉花交易税的税收负担,合并一起,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的全过程,只征一次税,除所得税外,不再缴纳其他各税。商品流通税税目共22项54目。按照保证国家收入与合理负担的原则,依原各税综合负担,基本上不增不减的精神,设计20个不同税率。最高税率为66%,如卷烟;最低税率为5%,如生铁。征收的品目主要有盘纸、卷烟、熏烟叶、麦粉、皮毛、原木等。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商品流通税共征收5年,税款合计839.90万元。
三、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是本着简化税制的精神,在保持原有税负基础上,将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改革而成的一个税种。淮南市于1958年9月1日起全面试行。工商统一税实行两次课征制,即工业产品在生产环节、列举征税的农产品在采购环节交纳一道工商统一税,于商业零售后纳一道工业统一税。企业用于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除棉纱、酒、皮革、饴糖、毛线外,都不再纳税,大大简化了纳税手续。工商统一税税目工农业产品共有105个,设计不同税率136个。最高税率为69%,如甲级卷烟;最低税率为1.5%,如棉坯布。计税依据是工商企业依照销售或服务取得的收入;农产品依照采购所支付的金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税额。1973年改革税制时,改为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共征收15年,税款合计48683.80万元。
四、工商税
工商税于1973年全面试行,将国营和集体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为一种税。是多种税的综合体。1966年即在国营粮食系统4户企业试点,只征一种税。1969年扩大到54户国营企业,综合测算一户一率。1972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和《工商税条例(草案)》,遵照安徽省革命委员会通知,淮南市于1972年7月全面试行。工商税按行业结合产品设计税率,共设44个税目,82个税率,不同税率17个。最高税率66%,如甲乙级卷烟,最低税率3%,如棉坯布。试行之初明确规定“以行业定率为主”,多数企业简化为一个税率。随后出现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生产同一产品,税率不同,税负失平,不利于国家核定产品价格和企业经济核算。1974年对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由行业定率改为按产品定率。以后逐步全面实行了按产品定率。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工商税执行12年,税款合计82631.70万元。
五、增值税
1982年7月对电扇厂和皖淮机械厂生产的电风扇、自行车两种产品进行增值税开征试点。电风扇税率为25%,自行车税率为12%。1983年1月开始在机械行业中的煤矿机械厂、轴承厂等13户企业试行。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将征税范围扩大到钢坯、钢材、西药、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1986年1月财政部颁发了对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产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规定。1987年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通知,对一部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和其他工业品改征增值税。至此,增值税税目增到24个,最高税率机械手表、秒表为43%;最低税率钢坯为8%。全市开征的税目共19个。
1990年1月,在纺织、建材、医药3个行业及肥皂、铝制品、搪瓷制品3个产品共37户企业,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即企业在购进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扣除项目时,将其购进价款中所包含的税金分离出来,记入应扣税金帐户,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金中抵扣。企业生产成本,实行无税核算,使企业应纳的增值税由过去的帐外计算,变为帐内核算。
随着增值税试行范围的扩大,增值税收入大幅度增长。淮南市已征收增值税9年,税款合计18151.00万元。
六、产品税
产品税是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从原工商税中对工农业产品征税部分划分出来,加以改革、完善而建立的一个新税种。
产品税共设置工、农产品两大类,270个税目,其中工业产品分24类,260个税目,税率348个,不同税率26个,最高税率60%,最低税率3%,实行同一产品、同一税率、税负相同。随着税制的改革,增值税试行范围逐步扩大,产品税征税范围相应缩小。从1984年10月征收产品税,已征7年,税款合计68482.00万元。
七、盐税
盐税是国家对盐的生产运销征收的税。淮南市是非产盐区,只就盐业经营单位和用盐单位将减、免税盐改变用途、动用战备盐改为食用盐,补征差额税款,并负责全市工、农、渔业用盐的审批。税源小,盐税收入不正常。从1961年起断断续续征收9年,税款合计406.30万元。
八、工商业税
工商业税是对工商营利企业的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1949年依照《皖北区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皖北区征收行商营业税暂行条例》和《皖北区牙贴税暂行办法》开始征收。1950年统一执行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业税、临时商业税4种分别征收。
〔营业税〕对固定工商业征收,按营业总收入额分行业计算征收。营业税税率按行业以列举的方式分3大类:一类按营业总收入额计征,工业部分包括矿冶等38个行业,税率分为1~3%4个等级,商业部分包括进出口等37个行业,税率分为1.5~3%5个等级;二类依营业总收益额计征,包括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等24个行业,税率分为1.5~6%7个等级;三类依佣金收益额计征,包括代理购销、牙纪等6个行业,税率分为6%、8%、10%、12%、15%5个等级。其征收方法视纳税人的帐证是否健全及户型大小分为自报查帐、民主评定、定期定额方法。
〔所得税〕按营业年度或实际经营期间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后之余额计算,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所得额未满300元的征税5%,最高税率所得额超过10000元以上的一律征税30%。1953年1月起将随所得税征收的地方附加15%,并入所得税征收,最低税率为5.75%,最高税率为34.5%。对国家专卖、专制事业,贫苦艺匠和家庭副业及经财政部专项批准等3项免征所得税。同时,实行“工轻于商”的政策,对有利于国计民生行业的某些产品和某些业务经营划分行业范围,分别减征1~4成的所得税。
〔摊贩营业税〕依照《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凡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摊床小贩,均征收摊贩营业牌照税。依资本额大小分14级核定应纳税额,最低1级资本额20元的(约等于小米100公斤)每季纳税0.5元;最高资本额180~200元的,每季纳税12元;超过200元的,每增加20元增加税额2元。1951年9月改征摊贩业税,就营业额按规定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平衡摊贩与坐商的税负。征收方法采取定期定额,即每季度经自报公议,报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程序,分月纳税。
〔临时商业税〕根据财政部1951年9月公布的《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凡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行商及固定工商业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之货品,均于销售地缴纳临时商业税,税率为5%。1951年9月将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税率改为4%,其他货品改为6%。1952年3月为平衡行商与坐商的税负,将粮食、药材等税率调为6%,其他货品调为8%。后来由于粮食、棉花实行统购统销,改按8%征收临时商业税。
1958年税制改革,实行工商统一税,工商业税中除所得税成为独立征收的税种外,一律停止执行。工商业税淮南市共征收8年,税款合计1959.30万元。
九、工商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是对集体企业、个体经济以及预算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就其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是1950年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8年税制改革时成为独立税种。
1963年4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调整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对税率进行了调整:对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组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3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80000元部分税率为55%。对合作商店(组)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60%;全年所得额超过50000元部分加征1~4成。对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累计所得额在12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税率为62%;全年所得额超过1800元以上的,加征1~4成。恢复对供销合作社按固定税率39%征收所得税,改变了个体经济所得税负轻于集体,合作商业轻于其他集体经济的状况。
1971年,安徽省规定公社、大队、生产队所属企业所得税实行2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每月利润在10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每月利润超过1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每月利润超过1000元的税率为40%。1977年改按4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不满2400元的免征;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税率为15%;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1979年改为全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1981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规定,一律按20%固定比例税率征收,取消4级超额累进税率。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一律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同时,对于社队企业超过基数增长的利润,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对社队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按应纳所得税额给予减征30%。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1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55%。统一了对集体经济征收所得税的规定。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税率为60%。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35%的固定比例税率。
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对于集体企业实行查帐计征,采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由于个体经济无帐无证,其应纳税额难以计算,全市采取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按行业核定毛利率,分户计算所得额,以后又采取分行业和营业收入大小,测算随征率,依营业收入按月随征所得税,年终不再汇算清缴。
工商所得税共征收33年,税款合计8081.30万元。
十、营业税
营业税是解放初期开征的一种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即包括其中。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改为工商税。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恢复征收营业税,自此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营业税按行业设置11个税目,按不同经营业务设置25个税率。其中不同税率为3%、5%、10%、15%4级。根据财政部1984年9月30日《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只对经营石油、五金、交电、化工商品的国营商业征收批发营业税,经营其他商品的批发业务暂缓征收批发营业税。1985年4月财政部通知:考虑到供销社主要担负着农、林、牧、水产品的调拨任务,费用大、利润低,决定从1985年5月起,对县以上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农、林、牧、水产品以及经营的化肥、农药、农牧渔业用盐、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农机产品及零配件、饲料、废旧物品,暂免征收批发营业税。1985年9月财政部通知,为平衡税收负担,决定对经营其他商品批发业务的国营商业恢复征收营业税。淮南市从1984年10月开征营业税,历年征收税款合计22424.40万元。
十一、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时就其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1983年6月,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省财政厅补充规定,淮南市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由上交利润的方式,改征所得税。其税率大中型企业为55%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经核定全市大中型企业72个,小型企业104个。
1984年9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同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所得税税率不变,其小型企业划分的标准按照1983年数据,国营小型工交企业为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利润不超过3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小型零售商业根据省人民政府通知规定,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点为单位,年利润不超过15万元的,以及饮食服务企业、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商办农牧企业均为小型企业。据此,全市核定大中型企业39户,小型企业82户,微利和亏损企业26户。从1983年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已征8年,税款合计17913万元。
十二、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全市仅于1986年征收个人所得税2000元。
1988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根据收入来源,分别按照比例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对于投稿、翻译、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减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后,征收其余额20%。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每次征收20%。工资收入、综合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按照地区计税基数核算,按月征收。纳税人综合收入超过计税基数的,就其超过基数3倍以上部分征税。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对于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已征3年,税款合计69.20万元。
十三、奖金税
奖金税是对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超过规定限额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1984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复于1985年7月修订发布,同年8月,国务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9月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奖金税的税率,国营、集体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标准工资人均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1986年安徽省税务局通知改按80元计算。奖金税由发放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纳奖金税。1987年起国务院规定降低奖金税税率,将30%改为20%,100%改为50%,300%改为100%,增加超过7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200%。淮南市于1985年开始征收1984年奖金税,已征收6年,税款合计749.80万元。
十四、利息所得税
1950年7月根据《华东区存款利息所得税稽征暂行办法》开征,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取消“存款”二字。规定对存款、公债、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等所取得的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纳税。以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人;支付利息者为扣缴义务人。淮南市实际征收仅存款利息一项,由银行代扣代缴。1959年停征。历年征收税款合计6.70万元。
十五、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房地产税是以城市中的房屋、土地为征税对象,依房、地价或租价向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税。
1950年根据《皖北区征收房捐暂行办法》对田家庵地区开征房捐,出租房依租金收入15%税率征收,自住房依同等级出租房屋的租金征收8%税率,当年征收税款5000元。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确定为“房产税”和“地产税”两种。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开征城市房地产税须经财政部核定,遂停征。1952年8月经批准开征。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征收,税率为1%;地产税依标准地价1.5%计征;房地价不易划分的按1.5%计征;出租房地产者依标准租价15%计征。1953年修订税制时,将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分别为1.2%、1.8%、1.8%、18%。1953年2月成立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历时8个月,对全市房地产的坐落、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租价作了全面调查、测量,评定价格。1961年1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批转财政厅的报告,为简化计征方法,将房产税和地产税按房屋原始造价依1.5%的综合税率计征。1966~1972年税务机构撤并,人员下放而停征。1973年试行工商税时,将企业应纳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房管部门和有房地产的个人征收。因全市个人房屋少,1975年经市革委会批准停征。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批准,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依照房屋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缴纳。
1988年9月国务院第17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次年2月发布《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市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2.5元、二等1.5元、三等1元、四等0.7元、五等0.4元。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或半年缴纳。
房地产税共征收21年,税款合计4207.1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2年,税款合计2856.10万元。
十六、牲畜交易税
1949年11月,根据皖北行署公布的《征收牲畜交易税和牲畜行管理暂行办法》,对牛、马、骡、驴、猪、羊6种牲畜在交易场所发生买卖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为3%,由买方负担。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时改称交易税,其征税范围,除牲畜外,包括棉花、粮食、土布、药材4种。1953年税制修订时,交易税中只保留对牲畜征税,改称“牲畜交易税”。当年12月猪、羊停征,税率调为5%,1954年1月省人民政府通告税率调为3%,1963年省人民委员会通知税率又调为5%。1966年明确对国营和集体单位购买牲畜不再征收牲畜交易税,征税范围缩小,税源减少,税务机构撤并,人员下放,基本停征。1981年省财政厅批复税率由5%降为3%,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牛、马、驴、骡、骆驼5种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5%。历年征收税款合计20.80万元。
十七、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
1949年10月皖北行署公布《皖北区征收娱乐税暂行办法》,规定凡以赢利为目的的戏剧院、电影院、书场、相声社均应缴纳娱乐税。淮南1950年开征,1951年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规定: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率为10~30%,舞场为50%,筵席为10~20%,冷食为10~20%,旅社为5~20%,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1953年税制修正时改称文化娱乐税,对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率不变。其他税目并入营业税。根据省税务局核定淮南市按20%的税率执行。1956年5月颁布《文化娱乐税条例》,依票价或收费金额计征。税率按城市人口多少分为五级,淮南市执行乙级税率,电影为20%、戏剧为8%。同年8月安徽省规定对戏剧、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免征文化娱乐税,直至1962年恢复征税。1966年9月6日,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停征文化娱乐税。同年9月19日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停征。淮南市共征收16年,税款合计90.70万元。
十八、屠宰税
屠宰税是沿用旧税法开征的一种税。1949年6月执行《皖北屠宰税暂行章程》,依时价的8%向屠商征收。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均应缴纳屠宰税,按照实际重量或标准重量计征,税率为10%,对自养、自宰、自食者免征。
从1955年4月21日起,安徽省规定对国营公司、合作社以及屠商宰杀的生猪一律按13%的税率征收,不再征收营业税,宰杀其它牲畜以及农民宰杀出售的生猪,仍按10%征收屠宰税。同时取消“三自免征”。
1957年1月根据财政部通知,屠宰税的税率一律改按8%,不分自食、分食或出售,除按8%征收屠宰税外,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任何附加。
1959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收购供宰杀的牲畜,一律改为由收购单位,按收购价格征税,税率调整为10%,运到销地宰杀后不再征税。
1961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屠宰税改为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定额6元,羊1.5元,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仍按原规定征收。
1966年1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凡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和供销社收购宰杀的生猪,税率调减为5%;对城乡居民、单位饲养宰杀的生猪,每头定额调减为2元,绵羊每头为0.60元,山羊为0.40元。
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国营和集体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的应税牲畜继续征收屠宰税,税额调整为:猪每头2元,绵羊0.50元,山羊0.30元,菜牛等大牲畜每头4元。
1986年4月根据省财政厅通知,对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牲畜的屠宰税定额调整为:猪3元,菜牛等大牲畜6元,绵羊0.80元,山羊0.50元。
屠宰税共征收41年,税款合计338.30万元。
十九、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
1950年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征收使用牌照税,经批准淮南市仅在田家庵开征。1951年9月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对象为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车、船4类。1953年5月,大通、九龙岗、八公山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57年3月省税务局通知对机动车、船不分地区全面开征。1958年4月省财政厅通知非机动车、船全面开征。机动车、船按季征收,非机动车、船按半年征收,其中自行车于每年1月一次征收。为简化手续,从1960年起全部改为按年征收,1964年对机动车、船又改为按半年征收。“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员下放,基本停征。1973年简化税制时将企业应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1974年对郊区农村社员的自行车停止征税。1978年1月根据省财政厅通知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改名“车船使用税”。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从1987年起,除自行车外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这种税共征收24年,税款合计388.80万元。
二十、集市交易税
1961年集市贸易恢复以后,为了配合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1962年1月5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安徽省集市交易税暂行规定(草案)》,规定集市交易税的征税商品为10类,即家禽、家畜、蛋品、牲肉、鱼虾、干鲜果、腌制品、编扎织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等,税率为10%,起征点10元。同年9月,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财政厅对征税范围做了调整,停征家禽、蛋品、腌制品集市交易税,1963年和1965年停征鱼、虾和家禽集市交易税,1966年6月奉令停征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1981年9月省人民政府通知恢复征税。前后共征收14年,税款合计86.70万元。
二十一、建筑税
建筑税是国家对用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就其建设投资额征收的一种税。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都由使用投资的单位缴纳建筑税,税率为10%。全市从1984年开征。
1985年3月财政部补充规定,对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个体经济以及各类经济联合体到城市、郊区和工矿区内进行建设的自筹投资一律征收建筑税。同年5月财政部通知:对自筹基建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规定10%浮动范围的部分,加征10%,即按20%税率征收。1987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税率为2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剧院、礼堂、办公楼等税率为30%。建筑税已征收7年,税款合计3922.20万元。
二十二、印花税
印花税是行为与凭证相结合的一种税。1949年9月开始征收,共30目。1950年7月调整简并为25目,当年底政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商事、产权等所书立的凭证,由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纳税。采取在应税凭证上按件定额或按所载金额的比例贴印花税票的办法进行征收管理。1953年税制修正,将部分税目并入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至1990年底开征印花税11年,税款合计637.40万元。
二十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是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划分,市区为7%,县城、镇为5%,其余乡村、集镇为1%。淮南市确定纳税人坐落在市属各区范围内的为7%,上窑、洛河、平圩为5%,其他区域为1%。这种税已征收6年,税款合计7950.90万元。
1950~1990年工商各税征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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