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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
1949年年底经登记管理,全市计有私营工业14户,私营商业1145户(含摊贩)。1951年第四季度办理税务登记的共有2381户,其中国营工业10户,国营商业17户,合作社工业1户,合作社商业5户,私营工业306户,私营商业(含摊贩)2042户。60~70年代,均结合日常征管,随管随登,未进行大规模的普查登记。
1982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工商业经营单位(包括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均重新登记,计有3891户,占当时原管户131.8%,经审核发给税务登记证的共有3711户。查出漏管户771户(主要是个体工商业户)占当时原管户的26.7%,并补征税款9044元。《通告》规定,凡发生歇业、停业、合并、改组、迁移、联营、改变名称等,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在办理上述3项登记时,必须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票证和办清其他有关事宜。
二、纳税鉴定
全市从1956年起开始对国营企业进行纳税鉴定。鉴定的内容,概括为税法鉴定、制度鉴定和责任鉴定3种。当税法变更或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时,税企双方都应及时告知对方并随之修补鉴定。
1984年税制改革变化较大,市税务局布置所属基层征管机构对全市所有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重新进行纳税鉴定,以后又不定期地进行修补,从而保证了税政法令的正确贯彻执行。
三、纳税申报
建国后,国家公布的税收基本法规,明确规定有纳税申报,不按规定办理的,处以罚款。1958年后曾强调“三自”纳税,申报一度中断。
1979年全市恢复纳税申报制度。市税务局制定《淮南市固定纳税户征收管理制度》,至1980年6月底,全市728户固定纳税单位实现户户申报。税务机关及时完整地掌握了每个纳税企业的生产、销售、纳税、免税等各类基本数据。
1986年10月,为进一步贯彻征管条例,省政府重申,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代征人亦应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对从事临时经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亦应事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账证管理
50年代初,除国营企业、供销社外,对私营工商业全国尚无统一的会计制度。为防止偷、漏税,市税务局布置所属征管机构对私营工商业的账证进行督促,如实记账并保存完整的进、销、存和有关费用支出账证,以及纳税资料等,以便税务机关随时查考。1954年5月中旬,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先后设计并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颁发了7种私营企业会计制度,成为全面推行建立新账证的基础。私改完成后,账证由归口部门管理,税务机关予以配合、监督和落实。“文化大革命”时期,批判“管、卡、压”,对账证管理有所忽视。70年代后期,全市大力发展轻、手工业,为加强对其财务管理,市税务局于1975年12月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并颁发了相应的制度和规定使账证管理逐步纳入正轨。
1977年11月,财政部决定由税务部门接管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1979年省财政局重申上述规定,鉴于工商所得税与集体企业财会制度密切相关,市税务局指定人员专司此项工作并制定《淮南市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对其财务计划、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用基金、账表票证管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成为全市集体企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述实施办法自1981年11月20日起,市税务局接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购买专控商品的审批工作,两年后又交市“控办”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全市个体经济蓬勃发展,偷、漏税现象比较严重,为了防止漏洞,公平税负,市税务局于1986年5月先在谢家集区市场对经营百货、棉布行业的个体户,进行建账建证工作的试点。
1986年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时,着重强调各纳税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完整保存有关凭证和纳税资料等,以防止偷、漏税。五、发票管理
建国初期,对发票未作统一管理,由行业公会自行印制、使用,管理比较混乱。1952年市税务局统一印制“临商统一发票”发售使用,1954年始对国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行统一发票,1955年为配合对私改造,由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统一印制、发售和管理,并套印“淮南市人民政府税务局统一商事凭证查验之章”,对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使用的发票,则准予自行设计、自行印制并免套印“查验章”。对行商使用的临时商业发票,仍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嗣后,发票的管理办法,迭经改变,淮南市先后于1958年、1962年、1965年做过多次修订。“文化大革命”时期,发票管理不严,“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发票管理制度,基本上扭转了以往乱印、借用、错用、遗失或以白纸条代替收款凭证等。
1981年4月,省税务局下文要求全省税务机关对统一发票视同税票一样看待,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1983年7月颁发《安徽省统一发票管理办法》,市税务局对发票的印制、使用、保管等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并指定市第二印刷厂专门印制统一发票。
1986年8月财政部发布《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省税务局据此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市税务局坚决贯彻执行,对原套印圆形监制章的发票,一律作废。1987年10月1日起全部更换套印正楷字体“安徽省淮南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正方形,2×2厘米)新的统一发票。此外,还根据不同用途,印有增值税和批发代扣营业税专用发票。同时规定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生营业行为,都必须按规定开具或取得统一发票,否则,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入帐、付款或报销。不论印制或购用单位(个人)都必须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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