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一、义务兵安置3
1961年起,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淮北市根据1950年中央军委、政务院提出的“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对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了妥善安置。从1960至1965年,全市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769人。
“文化大革命”初期,安置工作中断。1968年恢复,继续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城镇和农村退伍军人进行安置。1970年,根据安徽省革委会决定,对当年回乡的退伍军人,不论家居农村或城镇,均以地市为单位统一接收并分配到工业部门和其他重点建设单位。1970年从宿县专区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4023人。1971年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1250人。
1973年,开始接收城镇下放知识青年从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对于这部分退伍军人,根据安置原则,仍安置到原下放社队从事农业生产。1975年后,改为安排到父母所在城镇的集体单位。1978年,对这部分退伍军人,均按城镇退伍军人同样看待,安置到下放前所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是年,全市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595人。从80年代起,在城市作照顾性安置,被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有:对入伍后全家迁入(回)城市的农村退伍军人;服役期间结婚,配偶在城市工作,本人军龄在8年以上的农村退伍义务兵;从农村入伍的革命烈士子女;未婚农村女退伍军人等4类人员。
1981年,安置城镇退伍军人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585人。1982年又进一步实行了“根据生产需要统一分配与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相结合”的办法。1983年9月起,根据城镇义务兵在部队的表现,实行区别对待安置。1985年,淮北市在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上,又开始贯彻“区别对待,合理安置”的政策。是年,全市接收安置退伍军人532人。至1992年,在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上,淮北市一直贯彻“区别对待,合理安置”政策,共接收退伍军人3488人。其中农村1669人,开发使用率100%;城市1819人,对口安置率90%。
二、志愿兵安置
1978年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改单纯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并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称为转业。安置志愿兵,按其专业特长,安排到技术对口的工作岗位,并根据其军龄长短确定工资级别。淮北市从1983年秋开始接收第一批转业志愿兵,以后每年都有志愿兵转业回乡,1991年,安置志愿兵34人。至1992年底,共接收安置志愿兵268人,志愿兵安置对口率100%,均安排了适当的工作。对于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对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三、伤病残战士安置
政府对伤病残退伍战士一直视为特殊对象,根据各个时期的政策和伤病残战士的伤残程度,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安置。1961至1979年,根据建市前国家和安徽省的办法对伤病残战士进行安置。二等以上的重残军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军人,自愿回家者,均在其家乡妥善安置,定期发放国家给予的定期抚恤和补助,符合条件的则终身供养。一般伤残复员军人,均采取“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置;家居农村的,社队在分工分业上给予照顾并发给残废抚恤金,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家居城镇的,大多优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享受优待金。患有精神病或慢性病的复员军人,需住院治疗者,送省荣军疗养院收治,愈后仍回原籍城镇或农村安置,在生产、生活上给予照顾。
1980年6月,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的农村二、三等伤残军人,凡能坚持工作的,均安排到城镇企事业单位工作。1984年10月1日起,国家颁行新《兵役法》。淮北市对居住农村的二、三等伤残军人,除不能坚持工作外,均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1992年2月的《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中的某些具体规定,为做好伤病残战士的安置工作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依据。
1961年起,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淮北市根据1950年中央军委、政务院提出的“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对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了妥善安置。从1960至1965年,全市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769人。
“文化大革命”初期,安置工作中断。1968年恢复,继续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城镇和农村退伍军人进行安置。1970年,根据安徽省革委会决定,对当年回乡的退伍军人,不论家居农村或城镇,均以地市为单位统一接收并分配到工业部门和其他重点建设单位。1970年从宿县专区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4023人。1971年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1250人。
1973年,开始接收城镇下放知识青年从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对于这部分退伍军人,根据安置原则,仍安置到原下放社队从事农业生产。1975年后,改为安排到父母所在城镇的集体单位。1978年,对这部分退伍军人,均按城镇退伍军人同样看待,安置到下放前所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是年,全市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595人。从80年代起,在城市作照顾性安置,被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有:对入伍后全家迁入(回)城市的农村退伍军人;服役期间结婚,配偶在城市工作,本人军龄在8年以上的农村退伍义务兵;从农村入伍的革命烈士子女;未婚农村女退伍军人等4类人员。
1981年,安置城镇退伍军人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585人。1982年又进一步实行了“根据生产需要统一分配与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相结合”的办法。1983年9月起,根据城镇义务兵在部队的表现,实行区别对待安置。1985年,淮北市在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上,又开始贯彻“区别对待,合理安置”的政策。是年,全市接收安置退伍军人532人。至1992年,在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上,淮北市一直贯彻“区别对待,合理安置”政策,共接收退伍军人3488人。其中农村1669人,开发使用率100%;城市1819人,对口安置率90%。
二、志愿兵安置
1978年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改单纯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并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称为转业。安置志愿兵,按其专业特长,安排到技术对口的工作岗位,并根据其军龄长短确定工资级别。淮北市从1983年秋开始接收第一批转业志愿兵,以后每年都有志愿兵转业回乡,1991年,安置志愿兵34人。至1992年底,共接收安置志愿兵268人,志愿兵安置对口率100%,均安排了适当的工作。对于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对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三、伤病残战士安置
政府对伤病残退伍战士一直视为特殊对象,根据各个时期的政策和伤病残战士的伤残程度,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安置。1961至1979年,根据建市前国家和安徽省的办法对伤病残战士进行安置。二等以上的重残军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军人,自愿回家者,均在其家乡妥善安置,定期发放国家给予的定期抚恤和补助,符合条件的则终身供养。一般伤残复员军人,均采取“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置;家居农村的,社队在分工分业上给予照顾并发给残废抚恤金,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家居城镇的,大多优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享受优待金。患有精神病或慢性病的复员军人,需住院治疗者,送省荣军疗养院收治,愈后仍回原籍城镇或农村安置,在生产、生活上给予照顾。
1980年6月,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的农村二、三等伤残军人,凡能坚持工作的,均安排到城镇企事业单位工作。1984年10月1日起,国家颁行新《兵役法》。淮北市对居住农村的二、三等伤残军人,除不能坚持工作外,均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1992年2月的《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中的某些具体规定,为做好伤病残战士的安置工作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