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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房屋建设
民国时期,广大农村除少数地主据有砖墙瓦顶或砖基土墙的深宅大院,绝大数贫苦农民勉为栖身的只是草房、茅庵,而且人畜混居。水、旱、兵燹交加,赋敛徭役苛重,逼迫五分之一的农户破产弃家,逃荒要饭,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乡村经济濒于崩溃,温饱难求,根本无法建设。1949年淮北大地解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土地改革,流离失所的农民重返家乡,分得土地、房屋,有了安定的生活,得以休养生息,到1957年,这个时期农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农民怀着翻身后的喜悦,动手修葺衰微破败的家园,主要是翻修和改造旧房,同时也盖一些新房。5口之家,一般有3间住房、1间伙房,人均住房面积9平方米左右。这个时期建房规模虽然不大,房屋结构虽为土墙草顶,能够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农民改善生活的愿望。1958年“大跃进”,在经济建设中,指导思想上出现偏离实际的倾向,把乡村建设引向“一大二公”的轨道,盲目撤小庄,并大庄,拆毁不少传统民居,把农民住宅改为大食堂、集体宿舍、厂房、仓库,结果损坏的多,建设的少,严重挫伤农民建设家园的积极性,造成一段时间内乡村建设的停滞。1962年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纠正“一平二调”的做法,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村经济开始恢复,农村建房有了相应的进展。“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乡村建设进入低落阶段。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片面强调“先治坡,后治窝”,把生产和生活对立起来,批“自发势力”,割“资本主义尾巴”,把农民建房、家庭副业、集市贸易当作“资本主义”批判,认为只有集体建房、集体所有才符合社会主义方向,从而把农民建设住宅、建设村镇的积极性束缚起来。这个时期,一方面人口激增,旧房老化;另一方面乡村经济衰退,农民无余力建设。1965—1977年,农村人口增长34%,而农民住房所增无几,缺房问题日趋严重,许多村庄房屋失修,集镇冷落萧条。只有少数生产基础较好、干部比较坚强的大队、生产队,在动乱中坚持发展生产,建设一些大队、生产队的集体房屋和部分农民住房,多数村庄的民居衰败破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1979年全县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很快复苏。农民手中有余钱、余粮,激发出改善住房条件的强烈愿望,因而出现80年代的“建房热”。1979—1985年7年间,全县更新改造和新建房屋574.58万平方米,建设规模之大、发展之快,为历史前所未有。这个时期,几乎是“家家备料,村村动工”,全县每个农民平均增加5.6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房屋质量一年比一年好,在新建房屋中,有61.6%是砖瓦结构,少数农民建有2层楼房。即使是土墙草房,大多数使用砖基瓦接檐。农村在建房的同时,推广应用沼气和省柴灶。1985年已建沼气池1065个,城关小黄庄、后王,城郊区朱林,西潘楼区夏湖、潘小庄、李刘,张村区魏楼、西李,胡集区姜房,孙集区纪大洼等沼气能源村,出现“烧饭不用柴,点灯不用油,门前无粪坑,干净又文明”的村容村貌。1985年农村省柴灶已推广21万户。
(二)集镇建设建国前的集镇,街道狭窄拥塞,甬巷弯曲错落,便所敞露,每逢雨雪,污水横流,烂泥没足,苦于出进。新中国成立后,区委、区公所所在地的12个集镇,成为所辖区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由国家投资相继建立供销社、粮站、食品站、邮电支局、银行营业所,增设和扩建中学、小学、卫生院、广播站、文化馆(站),兴办手工业厂、社,首先沟通电话、公共汽车和高压电,这些集镇发展较快。乡政府(公社)所在地集镇,多数设有供销分社、粮食分站、食品分站、乡卫生院,扩建中心小学,建设速度稍慢。没有设立区、乡治所的集镇,则发展缓慢,类同村庄。“文化大革命”时期,随行政区划变动,设置区、社治所的集镇有少量建设外,多数集镇因限制集市贸易,而建设停滞,市场萧索。1975—1976年,曾有10个集镇被一度关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出现各类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分工分业发展,脱离农业生产的劳动力,要求离土不离乡,涌向集镇务工经商。1980年以来,集镇工业、商业、文化、卫生事业,出现前所未有的高速度发展。1985年止,乡镇办独立核算工业96家,职工2797人,年工业总产值达1024万元;村办工业企业103家,从业人员1843人,年工业总产值达648万元;农村合作经营工业2125户,从业人员16149人,营业额达2996万元;农村个体工业8170户,从业人员30304人,营业额达5873万元,城镇个体工业358户,从业人员931人,营业额323万元。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人数比1979年增加26倍。集镇商业有4866个网点,从业人员7765人,比1979年增加5.7倍。饮食、服务业有2861个网点,从业人员4584人,比1979年增加6.8倍。运输业有490户,从业人员1405人,比1979年增加7.5倍。建筑业169家,从业人员1122人,属于纯增加。集镇高中2所、初中61所、小学70所,卫生院71个,影剧院7个,电影队71个,文化馆(站)48个。经过几年的综合建设,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生产、流通、服务等方面的需要,改造老街道与开辟新街道相结合,街道普遍铺筑砂礓路面,修建部分下水道,使集镇在各方面变得更具有吸引力。阚疃集是个古老集镇,1949年后一直是区、乡(公社)机关所在地,至1979年,只有行政机关和企事单位的建设,集镇居民住房、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无多大改变,贸易经营长期足局足脊在蜿蜓狭长的街巷,摩肩擦踵,车马难通。1980年后,开始集镇规划改造,1984年已新辟宽敞街道2800米,当即有69户自愿集资90多万元,要求建设楼房,有83户带资入股,实行农工商联合办面粉厂、碾米厂、建商业大楼。一年多时间,新建楼房17座、电影院1座,有全民、集体工商业、饮食服务业90多家,个体工商业800多家,呈现崭新的集市阵容。西潘楼是1972年新兴集镇,规划合理,布局适宜。1979年以来已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急需扩建,1984年新辟一条750米长商业大街,几天内就有国营、集体和个体户52家向区公所申请在这条街上建楼开业。张村、江集、胡集、马店、王人、王市、展沟、孙集、望疃等集市都有较快发展。
(三)乡村道路
建县前,村庄互通,只有弯曲的生产路。建县后为适应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开始规划乡村道路,结合农田水利建设,逐年修一些交通和生产路。1965—1975年累计修143.3公里。1976年再次规划水利、道路,修筑乡村土路2816.7公里。1984年冬至1985年春,组织全县公路会战,新建和改造乡村道路412条,总长1581公里。1985年止全县乡村道路4641公里,其中渣油路面11公里,砂礓路面465公里。天晴路干,汽车、拖拉机可村村相通;有砂礓路的村庄,可晴雨通车。乡村道路已形成网络,道路密度2.38公里/平方公里。
(四)村镇规划
1971年县革命委员会要求各大队、生产队建房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建设新村,整齐一致。除少数大队如柳西大队、戴营大队等实施统一规划甚好外,绝大多数大队、生产队都没有做到。1980年起出现的农村“建房热”,一开始便带有自发、自流倾向,任意择基,乱占滥占集体耕地,零乱分散,疏密悬殊,造成村镇规模失控,耕地减少。1983年下半年,县人民政府采取“先刹风、早规划、再建设”有堵有疏的做法,从粗线条开始,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问题,实行“四定”:一以乡为范围,确定村镇布点;二定村镇性质和发展规模;三按照确定的村镇用地范围,立标定界;四定各类建筑方位和道路走向,实行沟、渠、田、林、路、村统一规划。1984年7月,在完成粗线条规划的基础上,开始村镇建设的详细规划,按照“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方针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原则,规划落实到户。通过规划,全县村庄由4339个调整为4051个,减少288个,节约占地852.4公顷。规划成果由现状图、规划图、规划说明书构成,分别发证到户,制册存档。集镇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人民政府审批。已经批准,则具有法律效力。至此,乡村建设从单纯的农民住房建设,扩大到整个村镇的综合建设;把长期以来的自发建设状态,引向有领导、有规划、有步骤的法制管理轨道;充分调动集体和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走自己动手建设家园的路子,建设多层次、多类型,具有本地特色的村镇体系。
中疃镇戴营村委会,是县内实施村镇规划较早、较好的村。该村在中疃镇北偏西9公里,总面积4.5平方公里。1971年生产大队时即开始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投工,集中建设,在老大队书记戴洪儒的带领下,坚持年年建设,15年不动摇,到1985年全村已实现沟、渠、井、路、桥、电配套,村庄整齐统一,基本达到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绿,村镇园林化,处处披绿装的新农村。15年间,挖沟2公里,筑渠4公里,修路5.5公里,打机电井38眼,建桥15座,架设低压农电线路5.2公里,四旁植树3.987万株。村庄建设,填平坑洼28处、29200平方米,回填土方5.26万立方米,宅基地由1970年的413.8亩,下降到1985年的370亩。农民个人集资7.26万元、集体经济投资25.76万元为全村农民建房1814间、29931平方米,人均15.3平方米,家家都住上砖瓦房。通过村镇规划,戴营村1985年比1970年增加76户、164口人,宅基地却比1970年少占43.8亩。挖沟、筑渠、修路,填平补齐坑坑洼洼,耕地没有减少一分。15年间,全村农民没有因宅基地发生一起纠纷。
(五)宅基地管理
在80年代“建房热”中,宅基地纠纷增多。在村镇规划中,工作量最大、最难办的就是宅基地规划。一是传统的私有观念严重,认为祖辈留下的老宅基是私有财产,不能入公统一分配;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观念淡薄,认为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归私人所有,可以自由支配,群众普遍害怕规划以后,老宅基地分掉,新宅基地落空。为解除群众顾虑,增强法制观念,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经济建设,1983年11月县人民政府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制定出《利辛县村镇用地实施办法》,申明宅基地、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统属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房、葬埋和毁田打坯、烧砖瓦,严禁买卖、租赁和违法转让作建筑用地。对宅基地面积标准规定为:人均耕地1.5亩以上的村庄,每户宅基地3分,最多不超过3分5厘;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村庄,每户宅基地2分5厘,最多不超过3分;城郊和集镇,每户宅基地2分,最多不超过2分5厘。1984年村镇规划完成后,每户都发给宅基地使用证,营建时,乡人民政府发给营建执照,使宅基地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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