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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所检察
东流、至德、青阳等县始于1955年行使监所检察权,对看守所、劳改队执行“改造第一,劳动第二”方针政策和实行法律监督,对在押犯人进行认罪服法教育。1956年,青阳县检察院即完成监所定期查5次、临时抽查14次,发现久押未决人犯2名,其中1名未办法定手续,并发现非正常死亡1人;为此,特向公安局和管教人员提出建议,及时作了纠正、侦查与加强管理教育。60年代中期,东至县检察院监督单位有县看守所、茅田园艺场、东至农林场等监所。“文革”期间,监督工作中断。1979年,各县恢复监所检察业务,初由刑事检察科兼管。1985年,石埭县检察院成立监所检察科;至1987年,各县相应的机构均宣告成立。1983年10月,青阳县检察院针对8名串通逃跑犯人事件,会同公安局、法院及时审讯并移送向芜湖市中级法院起诉判刑,严惩重新犯罪行为,教育在押犯人,稳定了监内秩序。1986年,县建立委派检察员常驻看守所制度,协助管教人员做好文明管理工作,提高改造质量;1987年8月,县检察院还组织考察帮教小组,选择走访了45户不同案情、刑期、家庭结构的案犯家庭,宣传劳改、劳教政策,动员家属配合做好教育工作,随后前往省第二监狱、九成畈劳改农场等管教单位,对青阳籍服刑、劳教人员进行守法改造教育,帮教效果明显,深得劳改劳教单位的好评。
1989年,池州地区监所检察工作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其一,开始对看守所的执法检查,共提出检察建议41条,基本被看守所采纳;纠正监管干部及武警违法乱纪现象16次;其二,加强安全检查,全区正、副检察长到看守所检查27次,训话12次,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检察建议21条,召开联系会议2次,配合看守所清监查号59次,查出违禁物品60余件,制止在押犯人逃跑、自杀、行凶、哄监6起,惩治“牢头狱霸”14人次;其三,加强法制教育,通过向在押犯人宣讲《通告》政策,共有30名犯人检举揭发他人经济、刑事违法犯罪线索40余条,有7人坦白交待了余罪;其四,开展监外五种人的考察,共走访36人,其中缓刑19人,保外就医11人,监外执行4人,管制1人,假释1人,及时予以帮教督促,效果较好。
1990年至1992年,检察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对看守所进行安全检察171次,发现与排除重要隐患46起。1990年至1993年,向监所及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155次,发出书面和口头纠正违法建议108次,检察纠正超期羁押案件102件177人,对于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监所秩序,确保监所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9年,池州地区监所检察工作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其一,开始对看守所的执法检查,共提出检察建议41条,基本被看守所采纳;纠正监管干部及武警违法乱纪现象16次;其二,加强安全检查,全区正、副检察长到看守所检查27次,训话12次,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检察建议21条,召开联系会议2次,配合看守所清监查号59次,查出违禁物品60余件,制止在押犯人逃跑、自杀、行凶、哄监6起,惩治“牢头狱霸”14人次;其三,加强法制教育,通过向在押犯人宣讲《通告》政策,共有30名犯人检举揭发他人经济、刑事违法犯罪线索40余条,有7人坦白交待了余罪;其四,开展监外五种人的考察,共走访36人,其中缓刑19人,保外就医11人,监外执行4人,管制1人,假释1人,及时予以帮教督促,效果较好。
1990年至1992年,检察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对看守所进行安全检察171次,发现与排除重要隐患46起。1990年至1993年,向监所及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155次,发出书面和口头纠正违法建议108次,检察纠正超期羁押案件102件177人,对于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监所秩序,确保监所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