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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1年(1932年),本县成立度量衡检定分所,但未开展工作。民国36年复设的县度量衡检定分所隶属于县政府建设科。
1958年,县成立计量检定所,隶属于县商业局,配业务员和检定员各1人,主要是检定、修理木杆秤。1981年县设标准计量管理局,专司计量管理职能。1984年撤局改所。1985年又恢复局的建制,二级机构有县计量器具修造厂。
一、度量衡变革
本县长期沿用旧式量具尺、秤、戥、提(吊子)、石、斗、升、角。量的计数,以石斗计算,即每石为10斗,每斗为10升。通常统计田亩的面积也以石主算,1石为10亩,1斗即l宙。县境内的木杆秤有“老秤”、“市秤”之分,1石大米老秤等于140斤,市秤等于168市斤。
民国17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规定:长度以公尺为标准,1公尺等于3市尺;容量以公升为标准,1公升合现用1市升,即1000毫升;重量以公斤为标准,1公斤等于2市斤;并重申:公制与市制同时使用。《权度标准方案》公布以后,未能做到真正统一。
建国初,改革各种旧杂的度量衡器具,废除168市斤为一石的重量计量单位,代之以100市斤为1担。
195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公制为我国基本的计量单位,允许保留市制,将16两制的旧秤改为10两制的新秤。1965年,将旧制酒、油量具全部改为十进位制。1968年,县境城乡开展木杆秤旧制改革。1976年,县境医院中医处方及中药出售一律为法定计量单位,取消以两、钱、分计量,全部改用克、毫克计量。198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本县计量单位统一为:长度以公尺(米),容量以公升,重量以公斤计,在所有工商行业全部推行。
二、商业的计量管理
商业单位使用的度量衡,量多面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县城乡市场开放,国营、集体、个体实行多渠道经营。其间,少数不守法的个体商贩和一些国营企业曾出现短斤扣两现象,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此,县主管部门除进行计量方面的宣传外,并进行“三查”:一查使用或经营计量器具是否有有关部门的检定合格证;二查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三查商贸人员经营商品计量不足,是偶然失误,还是一贯行为。从县计量局成立以来,每年进行一次计量器具周期检查,并开展一次计量管理检查,重点检查集镇贸易市场,抽查部分乡镇企业和国营企业。三、工业的计量管理
工业计量管理是对厂矿企业生产使用的计量仪器、量具进行检查、检定和修理,协助企业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对企业生产中使用的检测仪器和量具,能修复的给予修复,不能修复的提出送检和处理意见;协助厂矿建立计量室或检测室,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工作。
四、计量法制管理
自1978年至1988年,县建立地方社会公用标准4项既衡器(台秤、案秤、地秤、木杆秤);长度(游标卡尺、千分尺)通用量具;压力表、血压计。对全县4类计量器具实行周期检定和管理工作。在此期间,对家用机床厂、江南轴承厂建立了长度、计量标准进行考核认证工作。允许各自对企业内部通用量具进行检定和修理工作。根据《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制造、修理、销售使用检定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
五、标准化与质检工作
解放初期,本县标准化管理工作十分落后,很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1977年县成立标准计量管理所,标准化工作从无到有,逐步展开。1984年本县有195家工业企业(含乡镇企业)产品共92种,执行标准化的57种(其中国家标准22种,部颁标准24种,地方标准11种),占总数的62%。无标产品35种占38%。1988年采取参加“标准化管理”学习班,大量收集整理标准化资料等措施,为企业达标工作创造了条件。
本县质检工作主要是根据省制订的全省产品统检目录,配合进行统检工作,加强对市场商品及工业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地方产品监督检验目录。1988年检查20个厂家送检产品、商品30余批次,通过监督检查对市场销售伪劣商品、商店或个人按照法律规定给以严厉打击或处罚,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提高了工业产品质量。
几个年份各种计量器具检定、修理、制造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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