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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1951年2月,成立皖北人民检察署巢湖分署。1954年12月,皖北人民检察署更名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署亦随之更名为人民检察院。
1965年7月,复设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巢湖分院。“文革”期间,各级检察机构被撤销。1975年1月17日,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25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1978年,重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巢湖检察分院及各县人民检察院。
1990年,巢湖检察分院行政编制63人,实有干警57人,职能科室10个。
二、刑事检察
建国初期,专区及人民检察机关负责受理批捕案件材料的审查,并根据法律,提出批捕和不批捕的意见,协助公安机关、法院进行审判工作。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并赋予人民检察机关批捕权。1956年,省政法联合办公室决定,自该年1月起,不论何级判决或裁定结束的案件,没有检察机关起诉一律不予受理。1957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1958年,公、检、法成立联合办公室,批捕、起诉工作由公安检察组办理。1959年,针对少数基层政法机关有滥捕、滥判、混淆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现象,中共安徽省委决定,批捕工作一律经县委研究决定,报地委批准。
“文革”期间,公、检、法机构被撤销,业务先后由军管组及革委会人保组办理。
1979年,贯彻全国第七次、省第八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复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拘留条例》,开展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领导批准的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多人交叉传阅,直至提请党委和上级检察院审理。是年,全区批准逮捕250件。提起公诉140件,出庭支持公诉47起,发表公诉词16篇。
1980年,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打击矛头指向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及其它危害社会治安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全区共批准逮捕358人;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476件;向法院提起公诉357人;出庭支持公诉237人;发表公诉词60篇。并参与了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
1983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全区70%的检察干警投入“拉网”战斗。巢湖分院抽出28人,分成6个工作组,分赴各县指导和参与办案。是年,共审查起诉各类案件1241件、1915人,处决刑犯25人。
1984至1988年,检察工作以“打流窜、追逃犯、查内部、破积案”为重点。全区共审查、批捕各类人犯4906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3083件、4320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642件、3639人。其中从重从快打击罪犯839人,免于起诉57人。出庭支持公诉572件,发表公诉词395篇。依法抗诉案件11件。
1989年4月,北京发生的政治动乱和反革命暴乱波及本区。巢湖分院批准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逮捕5人;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移送起诉5人;以侮辱罪起诉1人。
1990年,检察分院与县、市院相结合,提前介入侦查、预审活动共127件、204人(次)。是年,在“反盗窃,打流窜、追逃犯、破大案”的统一行动中,本着快捕、快审的精神,地、县、市检察机关共派出111人(次),参加14次集中打击行动,批捕人犯298人。
三、经济检察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区内检察机关开始办理经济检察案件。1958年,经济检察工作被撤销,1962年恢复。1966年,“文革”开始,经济检察工作再度中断。
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经济领域里的检察,1979年11月,巢湖分院设经济检察科,恢复经济检察工作,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1980年,区内各级人民检察院,以打击贪污犯罪为重点。是年,全区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67件,逮捕30人。对132起森林案件复查,纠正了4起错漏案件。1982年,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号召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走坦白从宽的道路。4月,巢县有40人主动投案自首。1983年,区内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森林现象严重,分院派出人员,协同林业主管部门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在黄山、中垾、槐林召开千人大会,公开逮捕犯罪分子。1985年3月,分院召开各县、市检察长和经检科长会议,传达省院召开的打击经济犯罪会议精神。5月,分院与巢湖市院对烔炀区、黄山区共13个乡镇38个养殖专业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进行了调查,对侵权行为作了及时处理;7月,又对该市农业银行及柘皋、夏阁、黄山3个营业所、18个信用社进行调查。随后对全区农行系统违法犯罪进行调查,发现经济犯罪线索35件,立案查处6件。1989年8至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发布后,分院及各县、市院相继设置“举报中心”,并公布了专用电话号码。全区各地利用电视、有线广播、宣传车、宣传栏等形式宣传两院《通知》,并翻印5500份,张贴城乡,敦促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在党的政策感召和法律威慑下,全区共有43人投案自首。
1981至1989年,全区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502件,逮捕罪犯268人,投案自首88人,办结85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04.22万元。1990年3月3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明该县化工总厂某采购员在职期间索贿收贿5.68万元。此案为当时全省最大的受贿案。是年,全区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00件。立案102件(其中重大案件17件),侦查终结91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01.4万元。
四、监所检察
建国初期,人民检察院未设专门监所检察机构。1954年试行监督制度,实行每季检查一次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制度。1956年,建立了检查、汇报、收押、换押、看守、管教等制度。
1964年,对监所检查做到一月一联系、一季一检查,“文革”期间,检察机构撤销,监所检察亦中断。
1979年检察机构恢复,监所检察也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轨道,形成每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节日重点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的制度,全区监所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和改进。1980年,对看守场所出现的“牢头、狱霸”给予严厉打击和惩治。是年,全区共受理犯人申诉130件,转办106件,自办24件;办结22件,其中驳回申诉19件。
1981年,检察机关在看守所、劳改场所设驻所检察组、室。1984年,分院在省劳改五支队对犯人进行政策和法制教育,897名犯人中,有65人检举了241人违法犯罪线索269条,6人交待余罪21条。1989年,监所检察干警,深入到监所、“两劳”(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单位,贯彻两院《通告》,犯人检举揭发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经济案件线索34件,其中特大经济案1件,万元以上大案6件。
1981至1989年,对监管场所安全检查共780次;协助看守人员清监65次。1990年,查处监管场所违法乱纪138起;对监管场所安全检查45次。是年,“四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处处长、司法局局长)对犯人进行政策、法律和前途教育19次,受教育1080人(次)。对犯人集体训话26次,受教育2090人(次),个别谈话460(次)。
五、法纪检察
1954年,根据第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关于逐步建立一般监督制度的规定,区内各县检察机关开展了法纪检察工作。1966至1977年法纪检察工作中断。1979年,分院设法纪检察科。是年,无为、含山、和县检察院分别组织力量,对1978年以后生产队长以上干部中违法乱纪情况进行调查,共查出10起违法案件。1980年,共受理、立案侦查12件。其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2件,医疗事故案4件,诬告陷害案2件,非法拘禁案1件,侵犯他人通讯自由案1件,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案1件,报复陷害案1件。办结10件。
1986年初,分院下发《关于深入调查法纪案件线索的通知》。11月,分院集中各县、市院法纪检察科长或检察员对全区两年来办理的116件法纪案件进行复查。
1987年,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纪检察工作决议》,把法纪检察摆上重要位置,充实法纪检察力量。全区共派出32人(次)开展案源调查工作,重点查侵权、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3类案件。会同劳动、矿管、供电部门,对小煤矿生产和发电事故作了40次调查。全年参与重大责任事故勘查43次。
1990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06件,立案侦查25件,其中重大案件4件,国家工作人员犯罪15人(其中科级以上干部8人)。办结19件,其中移送起诉12件,移送免予起诉6件,撤销案件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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