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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救济〕
东汉始对灾民赈济,以后各朝凡遇大灾大饥,均有朝廷放赈之事。明嘉靖三年(1524)大饥,县官煮粥赈之,后继大疫,死者无数。民国23年大旱,次年大水,全县灾荒严重,粮价暴涨,民不聊生。县民政科曾会同社会慈善人士分头劝募,募款赈济灾户,但远不能济命。民国26年至34年间,民众由于困苦,逃荒要饭,乞丐成群,弃婴溺婴、卖儿卖女成为常事。民国36年全县春荒夏旱,社会救济总署曾拨配物资救济庐江县贫民,民国县政府领回后,县长胡海愚克扣不发,不知所用。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关心人民疾苦。受灾时,带领群众抗灾救灾,灾后,又带领群众千方百计补救,采取“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互救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办法,减少和挽回损失,稳定生活,恢复家园。
一、生产自救1954年大水灾,全县受灾户69125户,灾民276500人,占总人口的40.2%。灾害发生时,政府组织灾民转移,解决灾民吃、住、医问题,组织4116名干部深入灾区抢救人畜和财产,总计动员19021辆水车、23台抽水机排涝。灾后帮助重建家园,领导灾民开荒40591亩,补种晚秋作物3万多亩,种菜7201亩,使灾民恢复生产,渡过灾荒。
1969年水灾后,灾民自筹公助,互济粮草,7月底已堵口复堤圩口41个,修复一部分水毁工程,补种晚秋作物面积77030亩,种菜9103亩,修复房屋57554间,副业生产收入4.5万元。
1978年大旱,干旱持续8个多月,1至7月降雨456.6毫米,比1958年同期降雨量565毫米少108.4毫米,是建国后同期雨量最少的一年,全县53个公社、373个大队、4845个生产队受旱,受灾91.52万亩,成灾面积48.22万亩,受灾人口49.2万人。灾害发生时,县委、县革委会抽调140人到抗旱第一线组织抗旱;开动柴油机1430台22600马力、电动机720台10660千瓦、动用水车4万多辆抗旱救灾;国家和省、地、县拨贷款711.58万元用于救灾,社队自筹救灾款629.5万元;县直单位除支援抗旱物资外,还抽调工程技术人员下乡帮助检修抗旱机具:全县打井7729口(包括砖、土、机井),解决人畜饮用水,使49.6万亩双季晚稻保收,总产9650万公斤。许多老农民说,旧社会遇天旱束手无策,颗粒无收,盗贼蜂起,物价飞涨,捐、税、债逼得穷苦人离乡背井,逃荒要饭;新社会天大旱,人大干,相互支援抗旱保丰收,物价稳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真是新旧社会两重天。
1983年7月大水,形成内涝,全县501个大队(占全县大队总数的88.9%)6508个生产队均不同程度受灾,有146口小圩溃破,受灾46万亩,受灾112522户(其中全灾31468户,重灾35382户),倒房42227间,受灾人口45.1万人,死伤176人。灾害发生时,政府立即组织和发动群众大力抢救,及时发放救济物资,其中发放救灾款496万元,生活煤86吨,木材2025立方米,救济粮2725万公斤,钢材140吨,水泥460吨,煤油3.1万公斤,衣服2.4万件,棉絮1万公斤,牛草38.17万公斤,还有水泥桁条、毛竹、棉被、布匹、柴草等。灾后开展生产自救,其中抢险排涝、堵口复堤圩口32个(耕地4.7万亩),补种晚秋作物,修复房屋2768间,各种副业生产收入68万元。
二、国家援助1950年以后,国家对受灾地区和人民非常关心,及时给予经济和物资援助,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至1985年共发放救济款1465.95万元(包括省、地拨款),调拨粮食38950万斤,食盐725万斤,救济棉布150万尺,棉花1000担,木材6626立方米,毛竹8万根,小元竹12万根,生活用煤3万吨,建筑钢材240吨,水泥桁条2万根,杂木棍5000根,煤油5万公斤,救济棉衣3.2万件,以及大批其他生活用品和建筑材料等,共救济81万户(次),458万人(次)。
1984年后,实行无偿救济与无息有偿救济相结合,保障生活与扶持生产相结合,组织群众发展经济,采取对单户、联户扶持和乡办、村办救灾扶贫经济实体。1985年兴办了罗河织布厂、许桥塑料厂、三塘玻璃丝布厂、广寒黄沙站、白山沙石厂、汤池双扶石料厂等11个生产自救经济实体。使灾民不仅能解决暂时的生活困难,而且找到致富门路,生产创收,社会得益。
三、捐献建国后每遇自然灾害,县内山圩互助,轻灾区支援重灾区,以代养耕牛、代耕农田、支援人力物力帮助堵口复堤,减轻负担。1954年全县群众对灾民捐款2500元,棉衣309件,单衣3019件,鞋袜38222双,棉布5629市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1983年灾后,全县捐款20808元,粮票79075斤,粮食67975斤,衣服4604件,柴草4万多斤,牛草76万斤,代留种子140万斤,代养耕牛522头。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白湖驻军、滁县地区、巢湖地直等单位共捐献人民币57668元,粮票18万斤,大米10万斤,还有棉被、衣服、鞋、帽及其他物资5.8万件。
〔社会救济〕
庐江素有敬老扶幼、怜悯孤寡的优良风尚。在封建社会里,仅依托社会人士对孤老残疾,贫苦穷困者施舍若干救济,聊表同情心,但这既不能为穷苦者解愁,也不能达到“鳏寡孤独皆有所养。”
解放后,民政部门在国家救济政策指导下认真落实城乡社会救济。对城镇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病残,以及特殊贫苦的人,由国家给予定期救济;对农村中的孤寡病残,以及未成年的孤儿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户,由集体供养,国家给予适当救济。
一、定期定量救济1950年以后,民政部门通过各种渠道,把没有生活来源缺乏劳动力的困难户组织起来,自谋职业,辅以必要的救济。对一些生活无来源、无依靠、无法维持生活的老(年满60周岁)、弱、孤、寡者,以放赈救济为主,辅以群众帮助,以镇包干,以集体保证个人,按月发给每人定量的生活费,并制发衣、鞋、袜、蚊帐等生活用品,以终保晚年。去世时,其基层单位妥善殡葬。1985年有155个困难户,119人分别享受定期定量救济,共发救济款20436元,这一年有1007人享受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救济,救济金额99108元。
1965年对1961至1965年间精简退职回乡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享受在职工资的40%救济费,或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1983年又对其中不符合享受40%救济条件的老、弱、病、残人员每月每人给予8—12元的定期定量救济。
二、临时救济建国后,民政部门对因受水、火、风等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对城镇居民因疾病、生育、人为事故等影响生活的;对农村中春荒、冬寒缺吃少穿的;对无固定收入的个体劳动者经营亏损而影响基本生活的,均给予临时救济。1976年至1985年县民政部门共支出临时救济费79064元。
三、特殊救济1978年以后,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党、政、军、特、宪人员,错划成份造成生活困难人员,平反释放无家可归人员,计划生育医疗事故造成生活困难人员,生活困难的刑事犯罪人员家属,生活困难的外逃回归人员,年老体弱的民主人士和生活困难的僧、道、尼及居住县内的侨眷等25种人员,予以特殊救济和补助,救济和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12元、15元不等。1985年县内共有69人享受特殊救济,支出救济金额11744元。
〔扶贫〕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本县部分贫困山区、老解放区中一部分群众,因土地少、人口多、底子薄,或遇天灾、疾病,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党和政府主要采取扶志扶本的办法,帮助他们脱贫致富。1983年,县成立扶贫领导小组,先在桂元公社试点,后确定扶贫的果树、马槽、长冲、水关、柯坦、葛庙、大化、罗河、店桥、洋河、广寒、田桥、砖桥、双凤、黄屯等15个贫困社,重点扶持3277户,当年有497户脱贫。1984年扶持3588户,从县直单位筹款50万元,农业银行安排40万元的专项贷款,财政部门拨给2万元周转金,民政部门发放救济款10万元,粮食部门减免征购粮87万斤,并供应饼肥30万斤,饲料160万斤,农业部门供应优良种子8852斤,教育卫生部门减免学杂费8268元和医疗费3605元,计划物资部门安排供应木材20立方米,砖瓦10万块,乡镇企业支持扶贫资金9601元,使扶贫户1984年的总收入比1983年平均提高34.8%,1188户开始脱贫,扶贫户人均口粮由原来的400斤提高到600斤。
1985年改“扶贫”为“双扶”(即扶贫扶优),并结合扶持贫困厂、队、村、组,全县“双扶”8500户(其中扶贫6900户,扶优1600户),筹集“双扶”资金107万元,民政部门还拨发周转金51.4万元和各项减免款30万元扶贫扶优,当年又有1449户脱贫,其中扶持40户成为专业和富裕户,扶优72户成为专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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