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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安置〕
根据1950年中央军委、政务院颁发的《志愿兵复员工作的决定》和《复员建设军人安置办法》的精神,本县曾先后成立“复员委员会”、“转业建设委员会”、“接收安置领导小组”办理复员、退伍军人登记手续。1949——1959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6073人,安置5878人到工业、文教卫生、机关企业等单位工作。1959年以后对于义务兵退伍的,本着“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大部分退伍军人被安置到农村生产岗位上。1969年全县接收退伍军人1163人,除194人被安排在城镇和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外,其余全部被安置到农业生产第一线。1981年接收1053人,除150人系城镇户口被安置在城镇工作外,903人被安置回农村。1983年安置复员退伍军人773人,其中城镇260人、农村513人。1985年安置复员退伍军人310人,其中城镇153人(包括城镇志愿兵60人)、农村157人。
〔伤病残退伍军人安置〕
建国后,对于伤、病、残退伍军人的安置,一般的考虑到个人专长,可优先安排在镇办企业和乡、村、队办企业工作,并帮助解决个人生活、家庭住房和疾病治疗等实际困难。
对精神病患者,采取收容和分散休养的办法,生活困难的酌情补助,家住农村的,乡、村给予优待,切实保障其生活,
1949年至1959年,各级组织帮助伤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解决生活和婚姻的有858人,拨款18550元修建房屋8035间,优待劳动日83380个,拨医疗费39118元,1980年至1985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致残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均妥善安置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工作。
〔特殊安置〕
1982年后,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冤、假、错案株连而下放农村的,原属城镇商品粮户口的退伍军人;对原属农村户口的退伍女兵;对超期服役8年以上的老战士,其爱人在城镇工作的;分别照顾安置到全民或大集体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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