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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当时本地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刚刚建立不久,还未来得及巩固和完善,就有人盲目接受。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左”的口号,一哄而起大办人民公社。不到三个月,全地区所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合并、或扩大,改建成96个人民公社,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建立之初,一些人因受“左”的思想影响,认为公社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因而一味强调“一大二公”,即规模大,公有制。实际工作中采取数个高级社并为一个人民公社,除生产资料全部归人民公社所有外,连高级社时期允许社员保留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也全部收归公有。是年8月,定远县率先建成八一人民公社,9月,全县的34个乡镇153个高级社改建成22个人民公社。来安县在不到1个月时间里,以大集镇为中心,将全县98个高级社改建成14个人民公社。滁县则一个县为一个人民公社,后因规模过大和体制问题,又划为8个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规模亦相应较大,有的地方甚至摘小队并大队,小庄并大庄。1960年以后,规模过大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都因地制宜适当缩小了规模。1961年全地区的人民公社由1060年的94个划分为226个,每个公社平均农户由1960年的4745户17595人,减少到1080户7292人;生产大队由1960年的676个划分为1645个,每个生产大队的农户由1060年的平均659户2447人减少到273户1002人。之后,随着行政区划的变更和实际需要,人民公社也有增有减,但变化不大。1983年,全地区共有人民公社251个,生产大队2170个,生产队23802个。
人民公社成立后,实行“政社合一”体制,人民公社成为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政权机构。人民公社的权力机构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社员大会。人民公社的管理机构是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方式经过几次较大的变化。1958年秋至1961年,在人民公社建立初期,理论上公社是“政社合一”的领导机构,生产大队是统一核算的分配单位,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的基层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了偏差,实行的是以公社为单位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公社负责制定农业生产的主要指标和发展各项事业的计划,交生产队实施,公社有权随时无偿抽调大队和生产队的财物和劳力,进行生产大协作。为了适应“大跃进”的需要,人民公社普遍实行“军事化”,劳动力编成营、连、排。1958年底,所有生产队办起大食堂,社员生活实行伙食供给制,吃饭不要钱。开始吃饭不定量,浪费很大。后来因为粮食渐少,又由大队按人定量供给粮食,生产队确定伙食标准。1959年,因“左”的错误危害,生产队卖了过头粮,农民口粮严重不足,以致一人一天只有几两粮食,不得不搞“瓜菜代”,农民生活发生严重困难。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造成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1961年全地区粮食总产量由1957年的9.48亿公斤下降到4.04亿公斤,还低于1949年4.18亿公斤的生产水平。
1961年,本区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通称“六十条”的过程中,进行整风整社,纠正了一些“左”的错误,认真贯彻落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产权关系,对土地、耕畜、大农具和劳动力实行四固定,明确规定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直接组织生产,直接组织收益分配,实行生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年3月,贯彻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推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办法的意见》(通称“责任田”),全地区立即行动,责任田很快由点到面推广开来。仅两、三个月时间,全地区20163个生产队,实行“责任田”的就有14550个,占72.2%,天长、全椒、嘉山三县实行“责任田”的生产队达90%以上。“责任田”亦称“包产到户”,其具体做法是:公社包产到生产队,生产队实行“定产到田,责任到人,以户计算,超产奖励,减产赔偿”。同时,各地还按照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的标准给社员划分了自留地,并允许社员开垦相当于自留地面积的荒地种庄稼。山区还划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山;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家庭副业;有的地方还开放了集市贸易市场。实行责任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很快恢复和发展了农业生产,稳定了农村形势,农民誉之为“救命田”。“责任田”还使市场渐趋活跃,供应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城乡经济状况的好转。1962年初,“责任田”被当作“犯了方向性错误”、“单干风”受到批判。是年3月20日,中共安徽省委作出《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滁县地区根据省委决定精神,开始改正责任田。由于“责任田”办法深得人心,改正“责任田”引起群众和干部思想上的困惑,多数人希望多搞几年,所以改正“责任田”工作进展并不顺利。是年4月,全地区改掉4096个生产队,约占实行“方任田”生产队总数的30%,其余分两批于1963年秋后全部改掉。此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进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学大寨运动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大搞所谓“大批资本主义,大干社会主义”,片面强调“以粮为纲”,排斥多种经营和家庭副业,再次把农业经营管理引向斜路。一些地方试图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改为以大队为核算单位,但由于农民的抵制,进展缓慢,只有少数大队实行以大队核算。但不久,绝大多数又恢复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这一时期,一些生产队还推行大寨式的政治评工记分方法,把每个劳动者的所谓政治表现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依据;有的地方根本不记社员出勤和劳动情况,三个月评一次工分,有的甚至半年至一年才评一次工分,采取自报工分,大家评议,群众称之为“大概工”。这种评工记分方法破坏了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造成“上工人等人,干活人看人”的消极局面,劳动效率很低。但也有些生产队实行死分死记,或者底分活评的记分方法。有的地方还把社员的自留地、开荒地再次收归集体所有,对社员的家庭副业采取种种限制措施;有的地方还关闭了集贸市场,把这些极左行动称为“割资本主义尾巴”。在生产上摘瞎指挥和摆花架子,挫伤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71年贯彻全国北方农业会议精神以后,这种局面逐步得到扭转。在口粮分配方面,实行基本口粮和劳动工分粮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其比例为“人七劳三”,即基本口粮占七成,劳动工分粮占三成。
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全地区进行农村人民公社改革工作。农村人民公社全部改社为乡,实行党、政、企分设,行政上乡设人民政府,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
人民公社成立后,实行“政社合一”体制,人民公社成为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政权机构。人民公社的权力机构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社员大会。人民公社的管理机构是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方式经过几次较大的变化。1958年秋至1961年,在人民公社建立初期,理论上公社是“政社合一”的领导机构,生产大队是统一核算的分配单位,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的基层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了偏差,实行的是以公社为单位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公社负责制定农业生产的主要指标和发展各项事业的计划,交生产队实施,公社有权随时无偿抽调大队和生产队的财物和劳力,进行生产大协作。为了适应“大跃进”的需要,人民公社普遍实行“军事化”,劳动力编成营、连、排。1958年底,所有生产队办起大食堂,社员生活实行伙食供给制,吃饭不要钱。开始吃饭不定量,浪费很大。后来因为粮食渐少,又由大队按人定量供给粮食,生产队确定伙食标准。1959年,因“左”的错误危害,生产队卖了过头粮,农民口粮严重不足,以致一人一天只有几两粮食,不得不搞“瓜菜代”,农民生活发生严重困难。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造成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1961年全地区粮食总产量由1957年的9.48亿公斤下降到4.04亿公斤,还低于1949年4.18亿公斤的生产水平。
1961年,本区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通称“六十条”的过程中,进行整风整社,纠正了一些“左”的错误,认真贯彻落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产权关系,对土地、耕畜、大农具和劳动力实行四固定,明确规定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直接组织生产,直接组织收益分配,实行生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年3月,贯彻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推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办法的意见》(通称“责任田”),全地区立即行动,责任田很快由点到面推广开来。仅两、三个月时间,全地区20163个生产队,实行“责任田”的就有14550个,占72.2%,天长、全椒、嘉山三县实行“责任田”的生产队达90%以上。“责任田”亦称“包产到户”,其具体做法是:公社包产到生产队,生产队实行“定产到田,责任到人,以户计算,超产奖励,减产赔偿”。同时,各地还按照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的标准给社员划分了自留地,并允许社员开垦相当于自留地面积的荒地种庄稼。山区还划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山;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家庭副业;有的地方还开放了集市贸易市场。实行责任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很快恢复和发展了农业生产,稳定了农村形势,农民誉之为“救命田”。“责任田”还使市场渐趋活跃,供应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城乡经济状况的好转。1962年初,“责任田”被当作“犯了方向性错误”、“单干风”受到批判。是年3月20日,中共安徽省委作出《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滁县地区根据省委决定精神,开始改正责任田。由于“责任田”办法深得人心,改正“责任田”引起群众和干部思想上的困惑,多数人希望多搞几年,所以改正“责任田”工作进展并不顺利。是年4月,全地区改掉4096个生产队,约占实行“方任田”生产队总数的30%,其余分两批于1963年秋后全部改掉。此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进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学大寨运动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大搞所谓“大批资本主义,大干社会主义”,片面强调“以粮为纲”,排斥多种经营和家庭副业,再次把农业经营管理引向斜路。一些地方试图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改为以大队为核算单位,但由于农民的抵制,进展缓慢,只有少数大队实行以大队核算。但不久,绝大多数又恢复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这一时期,一些生产队还推行大寨式的政治评工记分方法,把每个劳动者的所谓政治表现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依据;有的地方根本不记社员出勤和劳动情况,三个月评一次工分,有的甚至半年至一年才评一次工分,采取自报工分,大家评议,群众称之为“大概工”。这种评工记分方法破坏了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造成“上工人等人,干活人看人”的消极局面,劳动效率很低。但也有些生产队实行死分死记,或者底分活评的记分方法。有的地方还把社员的自留地、开荒地再次收归集体所有,对社员的家庭副业采取种种限制措施;有的地方还关闭了集贸市场,把这些极左行动称为“割资本主义尾巴”。在生产上摘瞎指挥和摆花架子,挫伤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71年贯彻全国北方农业会议精神以后,这种局面逐步得到扭转。在口粮分配方面,实行基本口粮和劳动工分粮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其比例为“人七劳三”,即基本口粮占七成,劳动工分粮占三成。
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全地区进行农村人民公社改革工作。农村人民公社全部改社为乡,实行党、政、企分设,行政上乡设人民政府,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