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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一、地、县(市)财政体制
1949年,滁县专署财政工作执行皖北行署颁布的各项政令、规定。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全国财政工作,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滁县专署及各县是皖北行署的报帐单位,一切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支出由专署汇总向行署领报。1951年起,建立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财政,专署以下均为省财政的预算单位,地方附加统筹的收支不纳入国家预算,归划县(市)管理。
1953年设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中央、省和县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管理税、工商业所得税、债款收入等,印花税、屠宰税、契税、车船牌照税等作为县级财政固定收入。同时以工商业营业税作为县级调剂收入。财政支出根据事业性质及隶属关系划分,列入县级预算的有行政经费,市政建设费,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等支出。县级财政支出首先以县的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抵支。不敷支出时,以工商业营业税调剂弥补;仍不足时,由省财政拨补。这种财政体制一直延续到1957年。
1959~1970年期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即按地方收支总额计算一个分成比例,由中央每年核定一次。其中1965~1967年恢复实行“总额分成加小部分固定收入”的办法,即把地方5种税收(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地方的饮食服务业和其它零星收入作为地方固定收入。
1971年滁县地区成为一级财政,对所辖各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超收提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扩大了县级财政的收支范围。县级收支预算,由各县提出建议数,经地区综合报省核定后,再由地区下达各县。收入大于支出部分,包干上缴地区金库;支出大于收入部分,由地区财政补贴,包干使用。除企业流动资金、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和自然灾害救济支出专款专用外,其余各项支出都由县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各县上交和补贴的数额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另外地区对县的超收部分提取20%至30%为机动财力,用以解决全区内发生的临时性支出;其余超收留成和支出结余归县支配使用,若发生短收,由县自求平衡。1971年和1972年,各县上缴地区的比例为:天长20%、来安18%、滁县55%、全椒27%、定远40%、凤阳42%、嘉山47%;地区财政收入上缴省的比例为32%,留用比例为68%。
1974~1975年,又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在收入上按固定比例留成,作为地方机动财力,超收部分另定比例,留给地方不超过30%。在支出上按核定指标包干,结余归地方使用。实行这种体制后地方机动财力下降,仅实行两年就不再实行。
1976年,财政体制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扩大了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地方财力增多。各县超收部分县留成60%,上解40%。
1979年,滁县地区一级财政被撤销,行署的收入直接上交省金库。
1980年,国务院决定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俗称“分灶吃饭”)。本区滁县自1980年开始试行,其它各县从1983年开始实行。按这种体制财政收入划分为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有地方所属企业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其他收入,各地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20%留给地方;工商税作为调剂收入。财政支出除特大灾害和抗旱防汛费由省专案拨款外,其余各项支出均划归地、县管理。属于地方预算支出的有地方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工、交、商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财政包干基数以1979年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数为基础,适当调整。地方支出用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支,一般不变。地方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
1986年始,开始试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收支包干基数以1983年收入决算为基础调整计算确定,基数确定后,按各地的收入包干基数与支出包干基数比较,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定额上交省财政;支出大于收入部分,由省财政定额补助。全区所属各县(市)包干收入的超收部分,按超收总额的5%奖励给行署;行署当年超收部分,上交中央20%、省10%,留70%。卷烟税、酒税比上年增收部分,上交中央60%、省10%,留30%。
1988年,地、县(市)财政体制改为“定额上交递增、定额补贴递减”的包干办法。以1987年地、县(市)参与总额分成的预算收入作为收入基数,以1987年地、县(市)决算分成收入,计算出地、县(市)应得财力,再加上省对地、县(市)的工资改革补助,中央借款照顾,中央和省对地、县(市)部分专项支出,以及行署组织所属县(市)超收提成为地、县(市)支出基数。1989年粮食提价、农业税比例价结算调整后,地、县(市)收支基数也作了相应调整。
1991年,滁县地区实行“保存量、盘增量,超收按固定比例分成”的财政体制。将地、县(市)1990年参与总额分成的预算收入,加上定额上交递增数固定下来,作为收入包干基数;对超收包干基数部分,省与地、县(市)分成。分成比例为来安、定远上交省22.5%,滁州、天长、全椒、凤阳、嘉山上交省30%,地直上交省36.6%。
1992年省财政只管到地、市一级,县(市)财政由地、市负责管理。滁县地区行署按省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精神,比照省对行署的体制,对所属各县(市)的财政体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调整后各县(市)超1990年收入基数部分,按1991年上交省财政的比例上交厅署。
二、乡(镇)财政体制
1958年上半年,滁县、来安、全椒等县按照蚌埠专署要求全部建立了乡级财政。人民公社化以后,乡(镇)财政改称人民公社财政。1959年后受“大跃进”的影响,人民公社财政趋于瓦解。1970年全区根据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实行财政包干、着手建立人民公社一级财政的精神,开始布署各县抓好建立公社一级财政试点工作,但这一布署最终未能得到贯彻和实行。
1980年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财政改革的需要,全区再次着手建立人民公社财政,到1985年底,全区264个乡(镇)全部建立了乡(镇)财政(1984年人民公社建制改为乡镇建制),共配备乡(镇)财政干部817人。乡(镇)财政体制试点逐步完善。
1984年,全区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一定一年”的体制。当年乡(镇)财政超收分成,天长兑现23万元,凤阳兑现54.2万元。
1985年,来安、全椒、定远、凤阳、嘉山等5县乡(镇)实行“收支包干、比例递增、超收分成、一定几年”的财政体制;其余乡(镇)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当年全区乡(镇)财政得到县超收返还款228.4万元,建立的财政周转金达222万元。
1986年起,全区乡(镇)普遍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分级包干,比例递增,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定几年”的财政体制。基于这一体制,属于乡(镇)财政收入的有乡(镇)所辖区域内的工商各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县(市)财政返还的部分农业税附加,公房租金收入,按规定征收的公共事业附加,县财政下划给乡(镇)的部分预算外资金;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乡镇事业单位上缴的管理费,村筹乡(镇)管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乡镇支出的有:国家预算内部分的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行政、公费医疗、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离退休经费、其他部门的事业费等;乡(镇)亦工亦农等技术人员经费,农村道路、桥涵修建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费,乡镇广播站经费等;小集镇的建设维护,公房修建,为乡镇企业扩大再生产而设立的周转金,以及用于弥补各项经费不足和其他一些方面的开支,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由各县(市)根据本地和所属乡(镇)的具体情况确定。
1949年,滁县专署财政工作执行皖北行署颁布的各项政令、规定。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全国财政工作,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滁县专署及各县是皖北行署的报帐单位,一切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支出由专署汇总向行署领报。1951年起,建立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财政,专署以下均为省财政的预算单位,地方附加统筹的收支不纳入国家预算,归划县(市)管理。
1953年设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中央、省和县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管理税、工商业所得税、债款收入等,印花税、屠宰税、契税、车船牌照税等作为县级财政固定收入。同时以工商业营业税作为县级调剂收入。财政支出根据事业性质及隶属关系划分,列入县级预算的有行政经费,市政建设费,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等支出。县级财政支出首先以县的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抵支。不敷支出时,以工商业营业税调剂弥补;仍不足时,由省财政拨补。这种财政体制一直延续到1957年。
1959~1970年期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即按地方收支总额计算一个分成比例,由中央每年核定一次。其中1965~1967年恢复实行“总额分成加小部分固定收入”的办法,即把地方5种税收(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地方的饮食服务业和其它零星收入作为地方固定收入。
1971年滁县地区成为一级财政,对所辖各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超收提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扩大了县级财政的收支范围。县级收支预算,由各县提出建议数,经地区综合报省核定后,再由地区下达各县。收入大于支出部分,包干上缴地区金库;支出大于收入部分,由地区财政补贴,包干使用。除企业流动资金、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和自然灾害救济支出专款专用外,其余各项支出都由县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各县上交和补贴的数额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另外地区对县的超收部分提取20%至30%为机动财力,用以解决全区内发生的临时性支出;其余超收留成和支出结余归县支配使用,若发生短收,由县自求平衡。1971年和1972年,各县上缴地区的比例为:天长20%、来安18%、滁县55%、全椒27%、定远40%、凤阳42%、嘉山47%;地区财政收入上缴省的比例为32%,留用比例为68%。
1974~1975年,又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在收入上按固定比例留成,作为地方机动财力,超收部分另定比例,留给地方不超过30%。在支出上按核定指标包干,结余归地方使用。实行这种体制后地方机动财力下降,仅实行两年就不再实行。
1976年,财政体制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扩大了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地方财力增多。各县超收部分县留成60%,上解40%。
1979年,滁县地区一级财政被撤销,行署的收入直接上交省金库。
1980年,国务院决定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俗称“分灶吃饭”)。本区滁县自1980年开始试行,其它各县从1983年开始实行。按这种体制财政收入划分为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有地方所属企业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其他收入,各地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20%留给地方;工商税作为调剂收入。财政支出除特大灾害和抗旱防汛费由省专案拨款外,其余各项支出均划归地、县管理。属于地方预算支出的有地方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工、交、商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财政包干基数以1979年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数为基础,适当调整。地方支出用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支,一般不变。地方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
1986年始,开始试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收支包干基数以1983年收入决算为基础调整计算确定,基数确定后,按各地的收入包干基数与支出包干基数比较,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定额上交省财政;支出大于收入部分,由省财政定额补助。全区所属各县(市)包干收入的超收部分,按超收总额的5%奖励给行署;行署当年超收部分,上交中央20%、省10%,留70%。卷烟税、酒税比上年增收部分,上交中央60%、省10%,留30%。
1988年,地、县(市)财政体制改为“定额上交递增、定额补贴递减”的包干办法。以1987年地、县(市)参与总额分成的预算收入作为收入基数,以1987年地、县(市)决算分成收入,计算出地、县(市)应得财力,再加上省对地、县(市)的工资改革补助,中央借款照顾,中央和省对地、县(市)部分专项支出,以及行署组织所属县(市)超收提成为地、县(市)支出基数。1989年粮食提价、农业税比例价结算调整后,地、县(市)收支基数也作了相应调整。
1991年,滁县地区实行“保存量、盘增量,超收按固定比例分成”的财政体制。将地、县(市)1990年参与总额分成的预算收入,加上定额上交递增数固定下来,作为收入包干基数;对超收包干基数部分,省与地、县(市)分成。分成比例为来安、定远上交省22.5%,滁州、天长、全椒、凤阳、嘉山上交省30%,地直上交省36.6%。
1992年省财政只管到地、市一级,县(市)财政由地、市负责管理。滁县地区行署按省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精神,比照省对行署的体制,对所属各县(市)的财政体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调整后各县(市)超1990年收入基数部分,按1991年上交省财政的比例上交厅署。
二、乡(镇)财政体制
1958年上半年,滁县、来安、全椒等县按照蚌埠专署要求全部建立了乡级财政。人民公社化以后,乡(镇)财政改称人民公社财政。1959年后受“大跃进”的影响,人民公社财政趋于瓦解。1970年全区根据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实行财政包干、着手建立人民公社一级财政的精神,开始布署各县抓好建立公社一级财政试点工作,但这一布署最终未能得到贯彻和实行。
1980年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财政改革的需要,全区再次着手建立人民公社财政,到1985年底,全区264个乡(镇)全部建立了乡(镇)财政(1984年人民公社建制改为乡镇建制),共配备乡(镇)财政干部817人。乡(镇)财政体制试点逐步完善。
1984年,全区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一定一年”的体制。当年乡(镇)财政超收分成,天长兑现23万元,凤阳兑现54.2万元。
1985年,来安、全椒、定远、凤阳、嘉山等5县乡(镇)实行“收支包干、比例递增、超收分成、一定几年”的财政体制;其余乡(镇)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当年全区乡(镇)财政得到县超收返还款228.4万元,建立的财政周转金达222万元。
1986年起,全区乡(镇)普遍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分级包干,比例递增,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定几年”的财政体制。基于这一体制,属于乡(镇)财政收入的有乡(镇)所辖区域内的工商各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县(市)财政返还的部分农业税附加,公房租金收入,按规定征收的公共事业附加,县财政下划给乡(镇)的部分预算外资金;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乡镇事业单位上缴的管理费,村筹乡(镇)管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乡镇支出的有:国家预算内部分的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行政、公费医疗、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离退休经费、其他部门的事业费等;乡(镇)亦工亦农等技术人员经费,农村道路、桥涵修建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费,乡镇广播站经费等;小集镇的建设维护,公房修建,为乡镇企业扩大再生产而设立的周转金,以及用于弥补各项经费不足和其他一些方面的开支,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由各县(市)根据本地和所属乡(镇)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