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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银行会计结算
一、会计核算
民国前期,区内的典当、钱庄采用传统的中式簿记,自右向左,毛笔直书,字码通用“苏州码子”。银行通行以收为借,以付为贷的收付记帐法。实行半年结算,年终决算。
建国初,全区人民银行仍沿用借贷记帐,单线核算。会计科目按五种经济成份分类为国营、合作、合营、私营、个体。1951年改借贷为收付,取消半年结算,建立勾帐制度。1954年推行苏联会计结算,恢复借贷法。1958年“大跃进”中,银行拆除全部营业间柜台,谓之“与群众打成一片”。同时取消专柜与存放款分户帐、会计日记帐、日记表,实行以卡代帐;取消复核制度,实行“三员合一”(会计、业务、出纳)以至“六员合一”(加信贷、储蓄、保险),集帐务、业务、现金于一人一手。集镇营业所推行“一人一所”(其时大批银行人员被抽出)。造成大量工作积压,帐务错乱,存款出现透支,单位往来不符。1958年全年中,错帐未查清的有50多万元,已查清而未处理的10752元。其中,有收付错出、途中丢失、贪污挪用、重复汇出、延误汇款赔付等。1963年根据总行颁布的《会计基本规程》(草案),取消“一人一所”,恢复三人专柜。
1966年,全区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改为不设置现金科目的收付记帐法,将贷方改为收方,借方改为付方,用现金库存平衡帐务。1979年起增加“库存现金”科目,改为资金收付记帐法。80年代以来,会计核算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基本上实现帐帐、帐表、帐据、帐款、帐实、内外帐务的六相符。1980年至1987年,全区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累计业务量14606610笔,差错1073笔,差错率下降为万分之0.7。其中人行万分之0.1,工行万分之0.62,农行万分之0.86。
1988年以后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严格实行会计操作规范化,制定《会计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工作操作规程》、《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会计工作几项具体规定》、《各种登记簿的受理办法》、《五好记帐员标准》、《会计奖惩制度》等,融会计职能、操作、奖惩于一体,调动了广大会计人员积极性,提高了核算质量。
二、经济核算
区内各家银行均以地、县两级为核算单位。建国初,一度强调保本自给,有的县支行盲目提高放利率来争取收入。在经费管理上,一切费用开支执行预决算制度,业务费用根据上级行规定的范围、原则、指标,专款专用,行政费用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指标,分项掌握,行内行政部门管理使用,会计部门审查列支,上报分行核销。1954年4月,银行经费改由地方财政预算支出,执行财政预决算制度。1962年3月,银行划为行政编制,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年初分项编报计划核批,年终随同会计决算上报。1979年起,地、县两级银行实行经济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的内容、要求、程序,按年编制经济核算计划,以县为单位逐级上报核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分项落实,按季检查,按年考评。审查验收上报批准后,根据规定完成指标的内容程度按工资总额提取一定的企业基金(最高约6%)。五项指标(资金运用指标、工作质量指标、工作效率指标、费用开支指标、利润指标)中有一项完不成的扣除1%。以后略有更变,其它各行也大体相似。
三、会计结算
民国时期区内银行的结算方法,除现金外同时使用支票,异地则为汇兑。公款及商号多由银行经汇,个人小额汇款由邮局承办。当时银行汇兑列为三大业务(存、放、汇)之一,汇费是业务收入来源的一项。汇兑种类有电、信、票3种。抗战前,区内中国银行对省外的通汇点有宁、沪、杭、鲁、津、京、汉、渝、穗等地的中行。其中以宁行出入数字为最大。民国26年(1937年)上半年,明光中行汇出21213万元(法币),汇入26606万元,汇差5393万元。半年中汇费收入2213元,约占该行收入7%。民国25年安徽地方银行成立后,以其代理省、县金库,汇兑业务占居优势。抗战胜利后汇率改按交通条件、资金需求意向自行订定,自2%以至5%不等,亦有少数通汇点免收。汇出款中,多为公款上解及商品采购,汇入多为农副土特产品收购。
建国初,全区人民银行结算仍沿用旧时银行做法设汇兑专柜,隶属业务科领导。1949年第三季度,滁县人民银行对外有23个省市、394个通汇行处。1950年以“廉价多汇”、“存不计息,汇不收费”,放款工作中限定商家采购商品贷款必须有95%通过汇款等办法,争取汇出,个人小额汇款仍由邮局承办。
1950年8月,撤销“邮政储金汇业局”后,汇款业务统归银行。但由于当时银行机构还只限于县城及较大集镇,为利用邮局机构普及的条件,改为银行与邮局合作。属现金受理单位,由银行办理(无银行机构处,邮局亦可代办);现管单位以外的一切汇款,银行、邮局均可办理。1951年,邮局汇兑改为银行委托。1952年2月,又改为银行、邮局各自独立办理,同时规定一切工商企业归银行办理,个人汇兑归邮局办理。银行汇兑方式有票汇(分记名与不记名)、信汇、电报、电话等。1952年银行推行划拨清算,对异地仍采用汇兑方式。1955年全区推行苏联结算制度,汇兑成为异地结算中的一种。同年9月起把试行一年多来的《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团体之间非现金结算办法》先从异地结算实行,继于同月23日对同城实行。同城结算的方式有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结算、支票结算(现金支票、四联转帐支票)。异地结算的方式有异地托收承付(分邮划、电划)、信用证结算(分邮、电)、特种帐户结算(分邮、电)、汇兑结算(分电、信汇自带)。
1958年“大跃进”中,对农村社、队推行非现金结算,结算工作出现混乱。1962年经过整顿恢复了1957年的做法,形势好转。其中1962年11月前发出的托收凭证,在途中达20.45天,代收联行托收款14.19天。1963年11月缩短为11.6天和3.7天。“文化大革命”期间,结算工作又一次受到冲击,结算纪律松弛。1974年4月,开办城乡限额结算。1978年实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取消实物收据办理托收,同时加强柜面监督和拒付工作,从而制止了“实物收据满天飞”的抢购、套购歪风。
1980年,全区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结算工作提出的改进意见进一步改进结算工作。同年11月推行与本省及江苏、浙江、上海开办三省一市间的限额结算办法。1985年后,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相继恢复与建立,工、农、建三行的异地结算,自成联行体系。1988年8月1日又实行新票汇结算办法,同时停止签发限额结算凭证。1988年,全区共提出票据679007张,金额426310万元,当日抵用302303万元,抵用率高达79.9%。1991年,建立了《滁州市同城清算(NOVELL)网络系统》,实现滁州市金融系统同城票据清算,进一步加速了资金周转。该项目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被列入省1992年度重点推广项目。
民国前期,区内的典当、钱庄采用传统的中式簿记,自右向左,毛笔直书,字码通用“苏州码子”。银行通行以收为借,以付为贷的收付记帐法。实行半年结算,年终决算。
建国初,全区人民银行仍沿用借贷记帐,单线核算。会计科目按五种经济成份分类为国营、合作、合营、私营、个体。1951年改借贷为收付,取消半年结算,建立勾帐制度。1954年推行苏联会计结算,恢复借贷法。1958年“大跃进”中,银行拆除全部营业间柜台,谓之“与群众打成一片”。同时取消专柜与存放款分户帐、会计日记帐、日记表,实行以卡代帐;取消复核制度,实行“三员合一”(会计、业务、出纳)以至“六员合一”(加信贷、储蓄、保险),集帐务、业务、现金于一人一手。集镇营业所推行“一人一所”(其时大批银行人员被抽出)。造成大量工作积压,帐务错乱,存款出现透支,单位往来不符。1958年全年中,错帐未查清的有50多万元,已查清而未处理的10752元。其中,有收付错出、途中丢失、贪污挪用、重复汇出、延误汇款赔付等。1963年根据总行颁布的《会计基本规程》(草案),取消“一人一所”,恢复三人专柜。
1966年,全区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改为不设置现金科目的收付记帐法,将贷方改为收方,借方改为付方,用现金库存平衡帐务。1979年起增加“库存现金”科目,改为资金收付记帐法。80年代以来,会计核算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基本上实现帐帐、帐表、帐据、帐款、帐实、内外帐务的六相符。1980年至1987年,全区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累计业务量14606610笔,差错1073笔,差错率下降为万分之0.7。其中人行万分之0.1,工行万分之0.62,农行万分之0.86。
1988年以后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严格实行会计操作规范化,制定《会计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工作操作规程》、《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会计工作几项具体规定》、《各种登记簿的受理办法》、《五好记帐员标准》、《会计奖惩制度》等,融会计职能、操作、奖惩于一体,调动了广大会计人员积极性,提高了核算质量。
二、经济核算
区内各家银行均以地、县两级为核算单位。建国初,一度强调保本自给,有的县支行盲目提高放利率来争取收入。在经费管理上,一切费用开支执行预决算制度,业务费用根据上级行规定的范围、原则、指标,专款专用,行政费用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指标,分项掌握,行内行政部门管理使用,会计部门审查列支,上报分行核销。1954年4月,银行经费改由地方财政预算支出,执行财政预决算制度。1962年3月,银行划为行政编制,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年初分项编报计划核批,年终随同会计决算上报。1979年起,地、县两级银行实行经济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的内容、要求、程序,按年编制经济核算计划,以县为单位逐级上报核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分项落实,按季检查,按年考评。审查验收上报批准后,根据规定完成指标的内容程度按工资总额提取一定的企业基金(最高约6%)。五项指标(资金运用指标、工作质量指标、工作效率指标、费用开支指标、利润指标)中有一项完不成的扣除1%。以后略有更变,其它各行也大体相似。
三、会计结算
民国时期区内银行的结算方法,除现金外同时使用支票,异地则为汇兑。公款及商号多由银行经汇,个人小额汇款由邮局承办。当时银行汇兑列为三大业务(存、放、汇)之一,汇费是业务收入来源的一项。汇兑种类有电、信、票3种。抗战前,区内中国银行对省外的通汇点有宁、沪、杭、鲁、津、京、汉、渝、穗等地的中行。其中以宁行出入数字为最大。民国26年(1937年)上半年,明光中行汇出21213万元(法币),汇入26606万元,汇差5393万元。半年中汇费收入2213元,约占该行收入7%。民国25年安徽地方银行成立后,以其代理省、县金库,汇兑业务占居优势。抗战胜利后汇率改按交通条件、资金需求意向自行订定,自2%以至5%不等,亦有少数通汇点免收。汇出款中,多为公款上解及商品采购,汇入多为农副土特产品收购。
建国初,全区人民银行结算仍沿用旧时银行做法设汇兑专柜,隶属业务科领导。1949年第三季度,滁县人民银行对外有23个省市、394个通汇行处。1950年以“廉价多汇”、“存不计息,汇不收费”,放款工作中限定商家采购商品贷款必须有95%通过汇款等办法,争取汇出,个人小额汇款仍由邮局承办。
1950年8月,撤销“邮政储金汇业局”后,汇款业务统归银行。但由于当时银行机构还只限于县城及较大集镇,为利用邮局机构普及的条件,改为银行与邮局合作。属现金受理单位,由银行办理(无银行机构处,邮局亦可代办);现管单位以外的一切汇款,银行、邮局均可办理。1951年,邮局汇兑改为银行委托。1952年2月,又改为银行、邮局各自独立办理,同时规定一切工商企业归银行办理,个人汇兑归邮局办理。银行汇兑方式有票汇(分记名与不记名)、信汇、电报、电话等。1952年银行推行划拨清算,对异地仍采用汇兑方式。1955年全区推行苏联结算制度,汇兑成为异地结算中的一种。同年9月起把试行一年多来的《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团体之间非现金结算办法》先从异地结算实行,继于同月23日对同城实行。同城结算的方式有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结算、支票结算(现金支票、四联转帐支票)。异地结算的方式有异地托收承付(分邮划、电划)、信用证结算(分邮、电)、特种帐户结算(分邮、电)、汇兑结算(分电、信汇自带)。
1958年“大跃进”中,对农村社、队推行非现金结算,结算工作出现混乱。1962年经过整顿恢复了1957年的做法,形势好转。其中1962年11月前发出的托收凭证,在途中达20.45天,代收联行托收款14.19天。1963年11月缩短为11.6天和3.7天。“文化大革命”期间,结算工作又一次受到冲击,结算纪律松弛。1974年4月,开办城乡限额结算。1978年实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取消实物收据办理托收,同时加强柜面监督和拒付工作,从而制止了“实物收据满天飞”的抢购、套购歪风。
1980年,全区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结算工作提出的改进意见进一步改进结算工作。同年11月推行与本省及江苏、浙江、上海开办三省一市间的限额结算办法。1985年后,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相继恢复与建立,工、农、建三行的异地结算,自成联行体系。1988年8月1日又实行新票汇结算办法,同时停止签发限额结算凭证。1988年,全区共提出票据679007张,金额426310万元,当日抵用302303万元,抵用率高达79.9%。1991年,建立了《滁州市同城清算(NOVELL)网络系统》,实现滁州市金融系统同城票据清算,进一步加速了资金周转。该项目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被列入省1992年度重点推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