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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中央集中统一与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粮油管理体制。但在不同时期内,省、地、县之间的责、权、利有所调整,目的是有利于粮油平衡余缺。
1949年10月~1952年11月,粮食分属两个部门管理:粮食局(科)属财政系统,负责征收公粮,党政军、事业用粮的供应管理;贸易公司和粮食公司属商业系统,负责市场购销、调节供求。公粮归中央和省统一调度,贸易粮由地方管理。1952年10月26日粮食局(科)与粮食公司合并后,实行国库制度,一切粮食支出需经过国库支拨手续。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购、销、调、存统一纳入国家计划管理。1955年起,粮食开始实行计划供应,分项管理。“财政供应”、“基建用粮”由省负责,粮食库存统一调度。1955年4月,滁县油脂分公司并入粮食局以后,食油归粮食部门经营,由省粮食厅根据油源情况,安排计划调拨。
1958年开始,从中央到县逐级实行“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购销计划相抵后的余缺额,为调出或调入的包干数。1960年,省又规定地、县按计划多购少销的粮食,归地方掌握使用,当年用不完,划为地方机动粮。统销实行“财政供应”、“国营酿造”、“供应出口”及“基建用粮”等分项管理;分项管理省属的由省安排,其它由地、县按计划安排供应。国家粮食库存,仍由中央统一调度。
为了以丰补歉,确保征购任务完成,1962年,省里规定在征购任务完成后,可附加5%。其中3%归地、县,2%作为生产队机动粮。1963年,改为附加7%,其中上交省3%,地、县4%。
1974年,按中央规定,实行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四统一”管理制度。征购粮食全部如实上报,销售指标节余上缴。粮食管理更加集中和统一。
1979年,调减粮食征购任务基数,相应加大超购加价任务,以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
1981年,粮食征购(包括超购)实行“一定五年”不变,完不成征购的,由地方采取议价收购补上差额,差价款由地方财政负责。但销售未实行包干,因而出现一些地方征购入库少报,突击销售、提前供应、转作周转粮,以及平价转议价等现象,增加了销售量。1982年,粮食征购任务仍按“一定五年”不变,粮食销售和调拨从1982—1984年“一定三年”。实行包干后,财政供应由省负责,其余统归地、县安排供应,多购少销的粮食,归地方掌握使用;少购多销发生的亏空,由各地自行解决,并允许各地年度之间丰歉调剂,统一结算。
1985年,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实行购销包干,差额调拨,“粮钱挂钩,钱随粮走”,把粮权与财权结合起来。少购多销由各地自负,节余归县,议购、议销由各县自行安排,并实行奖励化肥、柴油、发放预购定金与粮食挂钩的“三挂钩”政策,鼓励和调动农民生产粮食和卖粮的积极性。
1991年以后,由于国内粮油供求平衡有余,粮食经营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为解决购销价格长期倒挂形成的财政补贴压力,对城镇居民统销粮压缩销量,提高统销价格,增加居民粮食销价补贴,改暗补为明补。增加的补贴费用支出由地方财政和企业共同负担。1992年,进一步理顺购销差价,同时宣布结束粮食计划供应。国家对粮食实行计划管理,宏观调控,增加储备。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国家不再对粮食企业经营实行价格补贴。至此,依靠财政补贴进行购销业务和计划管理和经营的体制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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