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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价格
建国以前,粮油价格随丰歉和政局变化而涨落。
建国之初,由于国营商业的调剂作用,粮食价格基本稳定。1950年,国家提出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打击投机资本和金融资本,牢固地掌握了市场粮油价格的主导权。1950年11月,滁县粮食支公司利用冻结资金的有利时机掌握粮价,当米价差高于标准5%以上时,即大量出售粮食;当米价低于标准5%时,即行收购,以免私商投机。1952年,执行“细粮南高北低,粗粮北高南低”的原则,国营粮价实行地区差(1.5%—2%之间),品质差(分等论价)和批零差(5%)的管理政策,抑制投机,保护群众利益。是年10月,滁县粮食支公司所属各办事处、营业所,机动掌握粮价,在能收购的地区,按低于出售价的7—8%的价差挂牌大收。适当紧缩地区差价。1953年4月,执行“粮食上市量及牌市价代号”的联系制度,在价格掌握上执行“基本不动,个别调整”,“按级掌握,按级负责”制。1953年11月,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后,价格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各级分级管理”。一般是中央管县城以上主要粮油品种的平均价;省管县城和集镇主要粮油品种中等价;地区管基层固定点的价格。购销差价、地区差价、品种差价、品质差价,按政府规定分级核定。
一、统购统销价格
1953—1960年,继续贯彻“稳定粮价”的方针,按“基本不动,个别调整”原则,取消季节差价,实行保护价。为了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差价,增加农民收入,1961、1966、1979年3次提高粮油统购价。其中1961年调价粮食平均提高25.25%。因销价不动,粮食购销价格第一次出现倒挂。
是年,全区10个主要粮油品种每50公斤统购价及统销价:
籼稻由6.566元调为8.251元(统销价仍为7.33元);
糯稻由7.305元调为10.005元(统销价仍为8.85元);
小麦由8.695元调为11.509元(统销价仍为10.09元);
大麦由5.926元调为8.231元(统销价仍为6.85元);
米大麦由7.154元调为10.22元;
玉米由6.88元调为8.40元;
红粮由6.663元调为7.96元;(统销价仍为6.85元)
山芋干由6.347元调为7.874元;
鲜山芋由2元调为2.50元。
花生、芝麻、油菜籽、大豆、菜油、桐油的购价平均提高13.34%。每市斤统购价分别是:菜籽23元,芝麻32元,花生19元。
1963年,国家开始解决粮食购销价格倒挂问题,首先把在农村销售的周转粮、兑换粮、种子粮、饲料粮、奖售粮、退库粮以及工商业用粮的销价提高到与购价持平。1964年上半年,本区每50公斤中熟籼米统销价为10.45元,粳米为11.71元,糯米为12.41元,菜油为73元,麻油89元,花生油31元,豆油81元。
1965年4月,提高城镇粮食统销价,取消城乡差价。“文化大革命”期间,除1971年提高花生仁,芝麻、油菜籽的统购价格外,粮食购销价格基本未动。油料、油脂的购销价格第一次出现倒挂。
1979年,第三次提高粮食统购价和油脂、油料统购价,国家将粮食价格提高20%,而销价未动,再一次出现粮食购销价格倒挂。属省管的18个品种粮油统购价格及粮油副产品销价统一调整,实行全省一价。其中,小麦由现行统购价13.28元/百斤调至15.90元/百斤;提高幅度19.73%;籼稻由现行统购价9.56元/百斤调至11.60元/百斤,提高幅度21.34%;绿豆由现行统购价21.00元/百斤调至26元/百斤,提高幅度23.80%;标二籼米由现行统购价13.90元/百斤调至15.60元/百斤,提高幅度19.42%;菜籽油由现行统购价85.00元/百斤调至106.00元/百斤,提高幅度24.71%;油菜籽由现行统购价28.00元/百斤调至36.00元/百斤,提高幅度25.57%。
1985年取消粮食、油脂、油料统购办法,实行多渠道经营。是年3月起,粮油议购议销价格除省粮食局指定的专项用粮品种价格外,均由县、市粮油议价公司自行掌握。
二、超购价格
1960—1961年,实行超购价,每人向国家交售征购粮超过100公斤以上的部分,按统购价奖励10%的奖金,超过200公斤以上的部分,奖励15%的奖金,后经多次修改,至1979年起,按统购价加价50%。
1959—1960年,对任务外超售的油料、油脂,根据超额总值比例奖励,超额5%以下的奖励5%;超额5~10%的奖励8%;超额10%以上的奖励10%。1971年,对花生果、油菜籽、花生油、菜籽油的超购部分,按统购价加价30%。1979年改为加价50%。
三、比例价格
1983年,国务院决定从夏粮收购开始,食用油料收购改基数法为比例法,实行“倒四六”比例(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计价。其中油菜籽计划内的按“倒四六”比例计价,计划外的按统购价作价。1984年,油料收购只收料不收油,不分计划内外,一律按“倒四六”计价敞开收购。
1985年,粮食取消统购后,实行合同定购,定购计划内的小麦、稻谷、玉米3个主要品种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定购价,在不突破“倒三七”比例价总水平的前提下,适当调高优质品种价格,如粳稻按“倒二八”比例计价:即20%按统购价,80%按超购价。
1986年,夏粮收购开始实行分等定价。标准粉统购价20.50元/百市斤,比例价27.44元/百市斤;建设粉统购价23.50元/百市斤,比例价31.50元/百市斤;富强粉统购价26.40元/百市斤,比例价35.60元/百市斤;4号粉统购价13.30元/百市斤,比例价17.50元/百市斤。1986年11月起,适当调整标一、特二米的统购价和比例收购价,每50公斤标一籼米、粳米、优质米、杂交米按照标二米统购价格加等级差5%计算,标一籼米统购价17.40元,比例价23.50元;标二粳米统购价19.40元,比例价27.20元;粳型标一优质大米统购价为21.00元,比例价为29.00元,密阳23标一大米统购价为17.80元,比例价为27.20元。
1987年,中央对调价幅度实行“三七”定额包干,即每提价1.00元,地方要负担0.70元,中央负担0.30元。每50公斤籼稻定购价格在现行比例价的基础上提高1.50元,粳稻提高1.75元,计价比例“倒四六”不变。稻谷价格提高后,籼米、粳米的定购价格相应调整。四种优质稻谷(米)的统购价格仍分别按提高后的粳稻统购价格另加8%的品质差价计算,然后再按“倒二八”和“倒三七”比例计算定购价格。几年稻谷定购价微调频繁。但小麦价格一直未作调整,1988年4月1日起,调整小麦收购价和调拨价,每50公斤红小麦统购价由16.40元调为17.50元;定购价由21.30元调为23.60元;三等花麦统购价由16.70元调为17.90元,定购价由22.50元调为24.20元;三等白麦统购价由17.00元调为18.30元,定购价由23.60元调为24.70元。
1988年粮食收购实行双轨制,市场粮价上涨,定议差价较大,影响全区定购任务的完成。自1989年4月1日起,调整部分粮油定购价格,并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负担提价金额的办法,即“三七”比例(中央财政30%,地方财政70%)。因中央对提价补贴实行规定品种包干,中央实给金额不足30%(约26%)。粮食定购价格在1988年定购价的基础上,每50公斤提高幅度如下:
稻谷:5.00元,粳稻:6元,小麦:1.50元,玉米:1.00元。
粮食定购价格提高后,食用油脂、油料定购价格明显偏低。因此,省粮油食品局、物价局于1990年又对食用油脂、油料定购价作如下调整:每50公斤油菜籽由53.80元调为70.40元,提高金额16.60元;二级菜油由158.40元调为207.40元,提高金额49元;提价幅度平均30.9%。
粮食和油脂(料)定购价格提高后,城镇供应粮油统销价未作调整,定购价与统销价价差越来越大,财政负担过重。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国家决定从1991年5月1日起,适当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并给国家职工每人每月6元粮价补贴。详见下表:
1991年5月滁县地区城镇居民粮油供应价格表
1992年4月起,再次提高粮油定购价格,并同时提高粮油统销价格。
建国之初,由于国营商业的调剂作用,粮食价格基本稳定。1950年,国家提出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打击投机资本和金融资本,牢固地掌握了市场粮油价格的主导权。1950年11月,滁县粮食支公司利用冻结资金的有利时机掌握粮价,当米价差高于标准5%以上时,即大量出售粮食;当米价低于标准5%时,即行收购,以免私商投机。1952年,执行“细粮南高北低,粗粮北高南低”的原则,国营粮价实行地区差(1.5%—2%之间),品质差(分等论价)和批零差(5%)的管理政策,抑制投机,保护群众利益。是年10月,滁县粮食支公司所属各办事处、营业所,机动掌握粮价,在能收购的地区,按低于出售价的7—8%的价差挂牌大收。适当紧缩地区差价。1953年4月,执行“粮食上市量及牌市价代号”的联系制度,在价格掌握上执行“基本不动,个别调整”,“按级掌握,按级负责”制。1953年11月,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后,价格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各级分级管理”。一般是中央管县城以上主要粮油品种的平均价;省管县城和集镇主要粮油品种中等价;地区管基层固定点的价格。购销差价、地区差价、品种差价、品质差价,按政府规定分级核定。
一、统购统销价格
1953—1960年,继续贯彻“稳定粮价”的方针,按“基本不动,个别调整”原则,取消季节差价,实行保护价。为了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差价,增加农民收入,1961、1966、1979年3次提高粮油统购价。其中1961年调价粮食平均提高25.25%。因销价不动,粮食购销价格第一次出现倒挂。
是年,全区10个主要粮油品种每50公斤统购价及统销价:
籼稻由6.566元调为8.251元(统销价仍为7.33元);
糯稻由7.305元调为10.005元(统销价仍为8.85元);
小麦由8.695元调为11.509元(统销价仍为10.09元);
大麦由5.926元调为8.231元(统销价仍为6.85元);
米大麦由7.154元调为10.22元;
玉米由6.88元调为8.40元;
红粮由6.663元调为7.96元;(统销价仍为6.85元)
山芋干由6.347元调为7.874元;
鲜山芋由2元调为2.50元。
花生、芝麻、油菜籽、大豆、菜油、桐油的购价平均提高13.34%。每市斤统购价分别是:菜籽23元,芝麻32元,花生19元。
1963年,国家开始解决粮食购销价格倒挂问题,首先把在农村销售的周转粮、兑换粮、种子粮、饲料粮、奖售粮、退库粮以及工商业用粮的销价提高到与购价持平。1964年上半年,本区每50公斤中熟籼米统销价为10.45元,粳米为11.71元,糯米为12.41元,菜油为73元,麻油89元,花生油31元,豆油81元。
1965年4月,提高城镇粮食统销价,取消城乡差价。“文化大革命”期间,除1971年提高花生仁,芝麻、油菜籽的统购价格外,粮食购销价格基本未动。油料、油脂的购销价格第一次出现倒挂。
1979年,第三次提高粮食统购价和油脂、油料统购价,国家将粮食价格提高20%,而销价未动,再一次出现粮食购销价格倒挂。属省管的18个品种粮油统购价格及粮油副产品销价统一调整,实行全省一价。其中,小麦由现行统购价13.28元/百斤调至15.90元/百斤;提高幅度19.73%;籼稻由现行统购价9.56元/百斤调至11.60元/百斤,提高幅度21.34%;绿豆由现行统购价21.00元/百斤调至26元/百斤,提高幅度23.80%;标二籼米由现行统购价13.90元/百斤调至15.60元/百斤,提高幅度19.42%;菜籽油由现行统购价85.00元/百斤调至106.00元/百斤,提高幅度24.71%;油菜籽由现行统购价28.00元/百斤调至36.00元/百斤,提高幅度25.57%。
1985年取消粮食、油脂、油料统购办法,实行多渠道经营。是年3月起,粮油议购议销价格除省粮食局指定的专项用粮品种价格外,均由县、市粮油议价公司自行掌握。
二、超购价格
1960—1961年,实行超购价,每人向国家交售征购粮超过100公斤以上的部分,按统购价奖励10%的奖金,超过200公斤以上的部分,奖励15%的奖金,后经多次修改,至1979年起,按统购价加价50%。
1959—1960年,对任务外超售的油料、油脂,根据超额总值比例奖励,超额5%以下的奖励5%;超额5~10%的奖励8%;超额10%以上的奖励10%。1971年,对花生果、油菜籽、花生油、菜籽油的超购部分,按统购价加价30%。1979年改为加价50%。
三、比例价格
1983年,国务院决定从夏粮收购开始,食用油料收购改基数法为比例法,实行“倒四六”比例(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计价。其中油菜籽计划内的按“倒四六”比例计价,计划外的按统购价作价。1984年,油料收购只收料不收油,不分计划内外,一律按“倒四六”计价敞开收购。
1985年,粮食取消统购后,实行合同定购,定购计划内的小麦、稻谷、玉米3个主要品种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定购价,在不突破“倒三七”比例价总水平的前提下,适当调高优质品种价格,如粳稻按“倒二八”比例计价:即20%按统购价,80%按超购价。
1986年,夏粮收购开始实行分等定价。标准粉统购价20.50元/百市斤,比例价27.44元/百市斤;建设粉统购价23.50元/百市斤,比例价31.50元/百市斤;富强粉统购价26.40元/百市斤,比例价35.60元/百市斤;4号粉统购价13.30元/百市斤,比例价17.50元/百市斤。1986年11月起,适当调整标一、特二米的统购价和比例收购价,每50公斤标一籼米、粳米、优质米、杂交米按照标二米统购价格加等级差5%计算,标一籼米统购价17.40元,比例价23.50元;标二粳米统购价19.40元,比例价27.20元;粳型标一优质大米统购价为21.00元,比例价为29.00元,密阳23标一大米统购价为17.80元,比例价为27.20元。
1987年,中央对调价幅度实行“三七”定额包干,即每提价1.00元,地方要负担0.70元,中央负担0.30元。每50公斤籼稻定购价格在现行比例价的基础上提高1.50元,粳稻提高1.75元,计价比例“倒四六”不变。稻谷价格提高后,籼米、粳米的定购价格相应调整。四种优质稻谷(米)的统购价格仍分别按提高后的粳稻统购价格另加8%的品质差价计算,然后再按“倒二八”和“倒三七”比例计算定购价格。几年稻谷定购价微调频繁。但小麦价格一直未作调整,1988年4月1日起,调整小麦收购价和调拨价,每50公斤红小麦统购价由16.40元调为17.50元;定购价由21.30元调为23.60元;三等花麦统购价由16.70元调为17.90元,定购价由22.50元调为24.20元;三等白麦统购价由17.00元调为18.30元,定购价由23.60元调为24.70元。
1988年粮食收购实行双轨制,市场粮价上涨,定议差价较大,影响全区定购任务的完成。自1989年4月1日起,调整部分粮油定购价格,并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负担提价金额的办法,即“三七”比例(中央财政30%,地方财政70%)。因中央对提价补贴实行规定品种包干,中央实给金额不足30%(约26%)。粮食定购价格在1988年定购价的基础上,每50公斤提高幅度如下:
稻谷:5.00元,粳稻:6元,小麦:1.50元,玉米:1.00元。
粮食定购价格提高后,食用油脂、油料定购价格明显偏低。因此,省粮油食品局、物价局于1990年又对食用油脂、油料定购价作如下调整:每50公斤油菜籽由53.80元调为70.40元,提高金额16.60元;二级菜油由158.40元调为207.40元,提高金额49元;提价幅度平均30.9%。
粮食和油脂(料)定购价格提高后,城镇供应粮油统销价未作调整,定购价与统销价价差越来越大,财政负担过重。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国家决定从1991年5月1日起,适当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并给国家职工每人每月6元粮价补贴。详见下表:
1991年5月滁县地区城镇居民粮油供应价格表
1992年4月起,再次提高粮油定购价格,并同时提高粮油统销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