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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务
建国后,滁县地区粮食部门财务管理体制经历多次变化。
1950—1952年,粮食系统按行政办法管理,对发生的费用,实行经费预结算划拨,收支逐级上报,由省粮食厅转向省财政厅核销。粮食支公司按企业办法隶属中央贸易部“一条鞭”管理,实行盈亏核算。
1953年4月,滁县粮食支公司同滁县专员公署粮食局合并后,实行政、企合一,地、县粮食局人员的经费继续由当地财政拨付,粮食企业分商业和工业两条线,工业以厂为单位,商业以县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县以下粮站均为报帐单位。
1959年,粮食商业财务下放,其经营盈亏、基本折旧资金、流动资金、基建拨款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一律划归专、市、县,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1962年1月,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仍归中央管理。是年秋,粮食部纠正以表代帐,恢复凭证记帐。1963年夏,滁县专区粮食局印发各项帐册,各级层层布置,恢复凭证编制,建立帐册簿,健全报帐、记帐、对帐制度。
1953—1958年及1962—1970年,财务归中央粮食部管理,列中央预算。1958年起,实行以粮站为单独核算单位。1959—1961年及1971—1984年,财务归省粮食厅管理,各项预算缴拨款列省级财政预算。1985年起,从省下放到县、市财政管理。
在财务体制下放时,全区核定上交财政包干基数1056.6万元,1987年调整为956.6万元。所属各县均为上缴财政包干,完成包干任务后,所余利润全归企业。1990年以后,粮食企业连年巨额亏损,但仍按规定向财政交纳包干基数,企业负担渐重。
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1952年12月,全区推行以运杂费、装卸搬运费、保管费、检验签证手续费、经营管理费五项费用为主的商品流转费定额管理,紧缩开支。1956年,专区粮食局在全区开展增产节约运动,采取跨界交粮,边收边运,就仓(厂)收购、就仓(厂)加工、销售,就仓(厂)外调等办法,减少中转环节,节约装卸搬运费用;选择合理运输路线和廉价运输工具,减少运费开支。1960—1961年,全区两次开展清库存、清器材、清资金(简称“三清”)工作,以达到开源节流。据统计,到1961年末,国库粮食被赊借、占用的达1550万公斤;虚报统购数,粮食实际上没有入库而款已付出的达130多万元。1962年清仓统计,全区8县和一个直属库报清资净损失472万元。其中麻袋短少163.85万条,铁桶短少4973只,面粉袋短少10.74万条。1958—1962年,全区粮食企业经营损失2300万元,平均年亏损460余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务管理松弛,亏损更为严重,1966—1976年,全区粮食企业累计亏损8120万元,年均亏损730万元。
1980年,粮食商业企业亏损补贴在全省试行。1981年粮食加工、运输业实行利润留成。省对地、县两级粮食商业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全区22个粮站、4个军供点实行“店组核算”;农村粮站以收购储存为主,实行联购计奖和保管包干责任制;中转站和大型仓库实行粮油保管包干。不久又实行超储费用补贴,以提高仓容利用率。1983年1月,全省粮食企业试行利润(或减亏)分成,商业企业按超利润(或减亏)部分实行“四六”分成(省六成,地、县四成),议价企业按全额利润“四、三、三”分成(即省四,地、县财政三,地、县粮食部门三),工业企业按全额利润分成(即省粮食局70%,省粮食局工业处4.5%,地区粮食局4.5%,县、厂21%)。1985年利改税,运输企业按全额利润“三七”分成,(省七、车队三)。企业所得利润主要用于再生产,其次用于职工奖励和发展集体福利事业。当年,全区粮食企业经营成效较好,“平、议、工、运”四项利润都超过往年,实现利润51.25万元。粮食商业企业在全区经营历史上第一次转亏为盈。
1986—1989年,全区粮食企业经营效益很好,4年共实现利润1.62亿元,年均实现利润4000万元。除上交财政包干基数8129.22万元外,企业留成8100万元。
1990年以后,粮食市场供大于求,粮价回落,粮食企业经营效益大幅度滑坡。1990年至1992年又连年亏损。1990年亏损1.7亿元,1991年亏损2.35亿元,1992年亏损1.56亿元。
1950—1952年,粮食系统按行政办法管理,对发生的费用,实行经费预结算划拨,收支逐级上报,由省粮食厅转向省财政厅核销。粮食支公司按企业办法隶属中央贸易部“一条鞭”管理,实行盈亏核算。
1953年4月,滁县粮食支公司同滁县专员公署粮食局合并后,实行政、企合一,地、县粮食局人员的经费继续由当地财政拨付,粮食企业分商业和工业两条线,工业以厂为单位,商业以县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县以下粮站均为报帐单位。
1959年,粮食商业财务下放,其经营盈亏、基本折旧资金、流动资金、基建拨款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一律划归专、市、县,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1962年1月,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仍归中央管理。是年秋,粮食部纠正以表代帐,恢复凭证记帐。1963年夏,滁县专区粮食局印发各项帐册,各级层层布置,恢复凭证编制,建立帐册簿,健全报帐、记帐、对帐制度。
1953—1958年及1962—1970年,财务归中央粮食部管理,列中央预算。1958年起,实行以粮站为单独核算单位。1959—1961年及1971—1984年,财务归省粮食厅管理,各项预算缴拨款列省级财政预算。1985年起,从省下放到县、市财政管理。
在财务体制下放时,全区核定上交财政包干基数1056.6万元,1987年调整为956.6万元。所属各县均为上缴财政包干,完成包干任务后,所余利润全归企业。1990年以后,粮食企业连年巨额亏损,但仍按规定向财政交纳包干基数,企业负担渐重。
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1952年12月,全区推行以运杂费、装卸搬运费、保管费、检验签证手续费、经营管理费五项费用为主的商品流转费定额管理,紧缩开支。1956年,专区粮食局在全区开展增产节约运动,采取跨界交粮,边收边运,就仓(厂)收购、就仓(厂)加工、销售,就仓(厂)外调等办法,减少中转环节,节约装卸搬运费用;选择合理运输路线和廉价运输工具,减少运费开支。1960—1961年,全区两次开展清库存、清器材、清资金(简称“三清”)工作,以达到开源节流。据统计,到1961年末,国库粮食被赊借、占用的达1550万公斤;虚报统购数,粮食实际上没有入库而款已付出的达130多万元。1962年清仓统计,全区8县和一个直属库报清资净损失472万元。其中麻袋短少163.85万条,铁桶短少4973只,面粉袋短少10.74万条。1958—1962年,全区粮食企业经营损失2300万元,平均年亏损460余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务管理松弛,亏损更为严重,1966—1976年,全区粮食企业累计亏损8120万元,年均亏损730万元。
1980年,粮食商业企业亏损补贴在全省试行。1981年粮食加工、运输业实行利润留成。省对地、县两级粮食商业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全区22个粮站、4个军供点实行“店组核算”;农村粮站以收购储存为主,实行联购计奖和保管包干责任制;中转站和大型仓库实行粮油保管包干。不久又实行超储费用补贴,以提高仓容利用率。1983年1月,全省粮食企业试行利润(或减亏)分成,商业企业按超利润(或减亏)部分实行“四六”分成(省六成,地、县四成),议价企业按全额利润“四、三、三”分成(即省四,地、县财政三,地、县粮食部门三),工业企业按全额利润分成(即省粮食局70%,省粮食局工业处4.5%,地区粮食局4.5%,县、厂21%)。1985年利改税,运输企业按全额利润“三七”分成,(省七、车队三)。企业所得利润主要用于再生产,其次用于职工奖励和发展集体福利事业。当年,全区粮食企业经营成效较好,“平、议、工、运”四项利润都超过往年,实现利润51.25万元。粮食商业企业在全区经营历史上第一次转亏为盈。
1986—1989年,全区粮食企业经营效益很好,4年共实现利润1.62亿元,年均实现利润4000万元。除上交财政包干基数8129.22万元外,企业留成8100万元。
1990年以后,粮食市场供大于求,粮价回落,粮食企业经营效益大幅度滑坡。1990年至1992年又连年亏损。1990年亏损1.7亿元,1991年亏损2.35亿元,1992年亏损1.5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