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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50年7月至1992年12月,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87826件,审结87201件,其中1978~1992年审结45370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离婚案件14858件,占33%,房屋纠纷案件2596件,占5.7%;债务纠纷案件11936件,占26%;继承案件404件,占0.9%;宅基地纠纷案件1224件,占2.7%;赔偿案件7058件,占15.6%;赡养,抚养案件2119件,占4.7%;财产纠纷案件2721件,占6%;其他案件2454件,占5.4%。审结方式:判决8997件,占19.8%,调解30074件,占66.3%;撤诉4977件,占11%;其他1322件,占2.9%。1950年7月至1992年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二审民事案件6878件,审结6855件,其中1980~1992年审结3642件。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判的1793件,占49.2%,改判913件,占25%;发回重审的316件,占8.7%;撤诉250件,占6.9%;其他370件,占10.2%。
1949年专区和县两级法院尚未建立,全区民事案件由专署和县司法科负责处理,1950年4月,专区法院和各县人民法院相继建立,两级法院积极配合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贯彻《婚姻法》的社会改革运动。1950年7月至1951年3月,全区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4900件,其中婚姻案件2778件,占57%。1952年全区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0794件,其中婚姻案件6742件,占57%。1953年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农田水利纠纷案件急剧增加,当年全区法院共受理民事纠纷案件13190件,其中农田水利纠纷案件1566件,占11.8%。1961年恢复滁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后开始逐步纠正前一个时期轻视民事审判工作的观点。1962~1964年,全区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036件,其中婚姻案件6955件,占76.9%,对婚姻案件中占首位的离婚案的处理,始终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这一时期因生活所迫引起的重婚案件较多,在处理中一般不以重婚罪论处,只宣告其“婚姻”无效,尽量使其与原夫和好。
“文化大革命”初期,人民法院审判职能被军管小组取代,主要受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很少审理。其间,为集中力量打击刑事犯罪,曾一度将民事案件下放到人民公社办理。
1973年恢复地、县人民法院后,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和基层人民法院,恢复了对民事案件的审理。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后,民事审判工作走上正轨。全区法院的民事审判任务在这一时期年年递增。1978年一审民事案件383件,1992年达到4454件,增长了十多倍。其中最突出的是离婚案件,几乎是直线上升趋势,其次为债务纠纷案件,再次为房屋和宅基地纠纷案件。
1949年专区和县两级法院尚未建立,全区民事案件由专署和县司法科负责处理,1950年4月,专区法院和各县人民法院相继建立,两级法院积极配合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贯彻《婚姻法》的社会改革运动。1950年7月至1951年3月,全区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4900件,其中婚姻案件2778件,占57%。1952年全区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0794件,其中婚姻案件6742件,占57%。1953年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农田水利纠纷案件急剧增加,当年全区法院共受理民事纠纷案件13190件,其中农田水利纠纷案件1566件,占11.8%。1961年恢复滁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后开始逐步纠正前一个时期轻视民事审判工作的观点。1962~1964年,全区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036件,其中婚姻案件6955件,占76.9%,对婚姻案件中占首位的离婚案的处理,始终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这一时期因生活所迫引起的重婚案件较多,在处理中一般不以重婚罪论处,只宣告其“婚姻”无效,尽量使其与原夫和好。
“文化大革命”初期,人民法院审判职能被军管小组取代,主要受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很少审理。其间,为集中力量打击刑事犯罪,曾一度将民事案件下放到人民公社办理。
1973年恢复地、县人民法院后,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和基层人民法院,恢复了对民事案件的审理。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后,民事审判工作走上正轨。全区法院的民事审判任务在这一时期年年递增。1978年一审民事案件383件,1992年达到4454件,增长了十多倍。其中最突出的是离婚案件,几乎是直线上升趋势,其次为债务纠纷案件,再次为房屋和宅基地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