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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2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成立专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经济审判庭。1981年全区各县人民法院也相继成立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纠纷案件。
1981~1992年,全区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9232件,审结8810件,结案率95%,诉讼标的额17451.25万元。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判决1450件,占17%,调解6158件,占70%,撤诉1012件,占11%,其他190件,占2%。
1981年4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开庭审理的全区第一件经济纠纷案件是嘉山县渔苗场诉明光铁路大桥工程指挥部损害鱼苗赔偿一案,经承办人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的顺利解决为全区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开了个好头。
1985年至1992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审经济纠纷案件465件,审结463件,结案率达到99.4%。这一时期二审经济纠纷案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居首位,达3075件,占总数的33%;其次为借款合同纠纷察,有1831件,占总数的19.8%。从借款合同纠纷数量看,1981~1987年间较少,每年全区法院仅受理20~30件,1988年猛增至294件,1989年达558件。为本区历史最高水干。1990年后逐年下降,1992年全区借款合同纠纷案为34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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