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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前,本区男女婚嫁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婚姻,不存在婚姻登记。民国时期,政府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主,革除部分陈规陋习。但富商大户,蓄婢纳妾以及农村中抱养童养媳甚至典妻等现象仍经久不绝。
抗日战争时期,在本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内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禁止蓄婢,禁止虐待童养媳,废除买卖婚姻,实行双方自愿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在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中,还明文规定保护军婚,对破坏军婚者以刑法处之。
建国后不久,中央人民政府即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本区各县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贯彻,各区、乡举办了《婚姻法》图片画展,编排快板、曲艺等多种文艺节目进行会演,还采用广播,黑板报、标语牌及小学生挨门挨户宣传等形式,掀起宣传《婚姻法》高潮。通过宣传,使人们普遍确立了婚姻自由、结婚自主的观念。
50年代初,全区婚姻登记依照皖北行署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草案)》的规定办理。1953年以后,结合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运动,县、区一级政府普遍建立了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工作确定专人办理。1956年6月,专署批转嘉山县的报告,推广了婚姻登记交由乡一级政府办理的经验,既方便了群众,又避免了以前由区办理所出现的不了解婚姻当事人情况等弊端。
1958年,在“大跃进”的影响下,本区一些地方把婚姻登记下放给大队办理,出现了审查不严等弊端。1962年专区从妇联、共青团、法院等单位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对滁县滁东公社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家庭包办,非法同居,破坏军婚和抱养童养媳等现象时有发生,工作组对此迅速进行了查处。专署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全区纠正婚姻登记发证工作下放到大队的做法,全部收交公社并指定专人办理。
1980年,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修改并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区各级政府再次普遍开展了学习宣传《婚姻法》运动,提倡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同年,实行新的《婚姻登记办法》后,全区婚姻登记机关城市为街道办事处或人民政府,农村为公社管理委员会(1979年后为乡政府)或镇人民政府。
1985年地区民政部门会同妇联、司法等有关单位对全区婚姻登记状况进行普查清理,除不合法者给予依法处理外,对符合结婚条件而未办登记手续的限期补办登记。此后随着登记人员文化素质和法制水平的提高,全区婚姻登记率逐年提高,据1988年统计,全区农村婚姻登记率达90%以上,城市婚姻登记率几乎达到100%。
本区涉外婚姻根据安徽省统一规定由蚌埠市民政局办理登记。
1992年全国国内婚姻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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