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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四郊农民(或通过乡村米贩)把米运到芜湖,可投小市镇箩头行陈列待售。如购者为消费者则由买卖双方直接议价,当面过斛,货款两清,如购者为本市米铺(零售点),除双方直接交易外,也可由小市行出面代卖,贷款也由小市行代收,货则需由卖者送至米铺。
帆运米商通过产地、市、镇米行采办米粮,运到芜湖后,可投江广米行,由江广米行出面与米号接洽,成交后也由江广米行代办一切手续,并将代收款交付帆运米商。如购买者为砻坊或碾米厂,程序与卖给米号相同,成交后砻坊或碾米厂经过加工碾制,然后自行运销他埠,但如砻坊或碾米厂加工后要销给米号,则仍需经过江广行居间介绍,不能直接交易。
帆运米商运粮至芜湖,不投江广米行,也可通过小市行代售给米号,其中西关的小市行可与米号直接交易,东、南、北关的小市行必须由江广行作为中介。这样,一笔交易要经过小市行、江广米行、米号三个中间人之手,才能成交。
砻坊或碾米厂直接从产地市场(通过地市镇米行)购米运来芜湖,加工后运至他埠出售,不需经过江广米行,如在本埠售与米号,则必须通过江广行居间介绍。
米粮聚集的粮源,主要依赖于皖中巢湖周围、长江沿岸以及皖南青弋江、水阳江流域。1919年曾是芜湖输出米粮最多的一年,各产区共向芜湖销米8099千市担,加上川、鄂、湘、赣等外省米粮的输入,芜湖米市输出米粮逾千万担。
米粮行销广州、汕头、厦门、宁波、上海、南通、青岛、烟台、淄博、威海卫、天津、南京、安庆、江口等南北各大商埠,销路很广,其主要销区是广州和潮汕地区。
芜湖解放后,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米市自行解体。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增产增收,为进一步发挥芜湖盛产粮油和交通发达的优势,疏通商品渠道,实行少环节、多渠道经营,发展商品经济,恢复中断三十余年的“芜湖米市”成了必然趋势。
“芜湖米市”恢复前是芜湖市粮油议销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公司从成立时就在粮食局内部实行单独核算,1984年又对大部分经营费用实行分开核算,故“米市”为粮食局的一个实体性经营企业,原则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芜湖米市”实行跨地区跨行业独立经营。经营方式主要有内购内销(芜湖地区内收购、地区内销售),内购外销(芜湖地区外销售),外购外销(芜湖地区外购销)几种形式,其中以内购外销为主。1984年,内购外销占全部销售量的93%左右。
米市经营以自营为主外,还从事代销、联营等业务。代销主要是为其它粮食组织代理外销,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联营主要是双方互代办理购销业务,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联营一般与长期建立有稳定的购销关系的地区或单位进行。例如,东北、河北等地经常需要从芜湖购进大米(粳米),而芜湖又需经常从对方地区购进豆类,为简便经营手续,提高效率,“芜湖米市”与辽宁省沈阳市和河北省承德市、内蒙古通辽市粮油议销公司分别建立了联营关系,互在对方设立经营部,挂牌不派人,委托联营对方代购自己需要的产品。米市利用它历史盛名和联系面广、顾客多、信息灵的特点,展销联营对方产品,打开销路,签订合同。
一、经营形式
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相结合,大批量与小批量相结合。除议购议销外,还承担和开展品种互换业务,如以本市粳米对换东北大豆及其它土特产品,以满足双方品种上的不同需要。
二、经营范围
以粮油制成品和副产品力主,品种主要是成品粮(面粉、米)、粮油食品、复制品、豆类、杂品类、配合饲料和粮油副产品等。外购内销主要是芜湖地区所需产品,特别是豆类,而内购外销主要是面粉、粳米和少量的糯米。以1985年1季度为例,在全部外销量中,面粉占销售量的16.83%、糯米占1.67%、粳米占81.50%。
三、经营过程
1、收购
货源主要是“平转议”和自购两种。“平转议”是指省粮油食品局按国家计划向市粮油食品局分配的可用于议价销售的国库粮指标,市粮食局将这一指标分配给米市,米市再按国家规定的“拨交价”付款接收,形成米市的粮食货源。1985年4月以前,“平转议”占全部货源的70%左右。自购包括粮站代购、集市收购、换购等方式,过去在米市货源中不占主要地位。
1985年4月1日,国家取消了“平转议”。米市为适应国家粮食政策调整,由依靠“平转议议价”经营应变为购销并重,并提出“以购为主、以销促购”的新路子,采取“五购”的方法:抓货源、抓时机、突击购;集市设点零星购;委托基层搞代购;国营农场大批购;联系专业户槁收购。1985年上半年,共自购原粮2529万斤,其中4至6月份自购1819万斤,比1984年同期增长2倍多。
2、储运
“平转议”部分,在未售之前,是国库粮,米市出售时直接从国库发运购货方。代销主要利用委托单位仓库直接销往购货方。粮站代购部分借用当地粮库,“平转议”取消后,委托粮站代购继续利用国库,交付一定的保管费,自购粮由市粮食局拨给“米市”5幢仓库,计800万斤仓容。
3、运输
主要利用长航(长江航运公司)和铁路。合同签订后,向长航或铁路局申报计划,根据运输能力安排,“米市”待计划批下后便可发货。短途运费(从仓库到港口或车站)由“米市”支付,长途运费(从港口或车站至购方仓库)由购货方支付。
4、销售
采取“十销”的办法,灵活地搞好议销,即:靠信息、抓实销;分季节、搞抢销;老客户、优惠销;新单位、信誉销;批与零、兼顾销;选时机、办展销;商品多、薄利销;新产品、宣传销;名贵粮、预购销;滞销货、削价销。
其中销售价格一般以购方集市价为参考,稍低于集市价,“米市”事先定好,必要时双方商定。
销售去向:以东北、华北、西北及沿海省份为主,其中东北为最主要流向地区。以1985年一季度为例,流往东北的面粉和粳米占销售量的46%。销售利润分成实行4、3、3办法,即40%交财政;30%交市粮食局,其中9%留归“米市”;另外30%交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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