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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社会,民事纠纷,一般以“办酒讲理”的办法,请同族长辈或地方绅董出面调停。
建国后,自1950年起,人民调解先后由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兼管。1951年初,县内各村均选举了调解委员会,1952年7月划乡完成后调解委员为乡政府委员之一。1954年2月,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暂行通则》,至1955年初,所有乡镇都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同年11月,县政府发出《关于在农业社中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决定》。随之大部分农业社成立了调解委员会。1960年底,县法院提出调解委员会扩大到生产队为单位组建,生产小队设调解小组,是年全县共建调解委员会66个,调解小组460个,配有调解人员839名。县成立司法局后,特内设调解股专司其事。1985年,全县建立各级调解组织307个,配备专兼职调解员1347人。各级调解委员会承担着全县90%以上的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工作。1983年至1985年间,共调处民间纠纷5268起,防止可能发生的一批非正常死亡案件,调处成功率在85%以上。1985年,开始建立乡、镇司法办公室即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人民调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仅1989年下半年,各乡镇司法办公室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170起。1985年,十连乡调解委员会专职干部茅维林因成绩突出,在第一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被司法部授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荣获了奖章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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