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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民间在租赁、借贷、收养子女及分家析产等方面需订契据,并得请数名“中见人”在契据上划押,以示见证。民间买卖田地订立契约,除请“中见人”签押外,还要请乡或保的监证人签记并代为“税契”。
建国后,1949至1981年,公证工作一般由法院代行。1982年5月,县公证处成立后至1985年,共办理经济合同公证687件,经济总值达1345万元;公民权利义务公证774件。1986年办证总数130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17件,权利义务公证13件。1987年办证总数148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25件,权利义务公证23件。1988至1989年,办理公证文书98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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