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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所得税
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存款利息所得税条例》,同年12月,取消“存款”二字。条例规定凡存款、公债、股票和其它证券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交纳利息所得税。但对文教、公益、救济机关团体的基金利息用于本事业的;银行业放款或同业间往来的利息;投资企业的利息;工农个人之间相互借贷的利息;每次利息不足0.5元;以及第一次胜利折实公债利息均给予免征照顾。铜陵市1957年开征,1959年停征,由银行代扣代交。1957~1958年两年收入利息所得税0.61万元。
二、工商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
1950年1月,所得税属工商业税的一部分,主要对私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社征收。1957年前,所得税率不分行业,全部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57年以后,分手工业合作组织、合作商店、交通运输合作社,供销社等行业以及个体户的所得税率作了一次调整。1958年将工商所得税列为独立税种。
1963年国务院对工商所得税负担作了较大的调整,取消了原21级全额累进税率,实行区别对待,分别计征的办法。1、对个体户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7—62%;2、对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7—60%;3、对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7—55%。
1980年11月对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负担作了调整。1、对合作商店经营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改按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后,再减征30%的税款,2、对个体经济改按手工业8级超累进税率执行。1981年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以1980年的利润为基数,增长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一定3年不变。
1984年,市政府发出(84)96号文件,放宽税收政策:1、对人均利润在一百元以下的企业免征工商所得税;2、对新办集体企业本年实现的利润比上年增长的部分减征30—50%的所得税;对上年亏损的企业,本年扭亏为盈的,减半征收;3、对农村乡镇企业所得额在3000元以上,纳税有困难的减半征收。从1984年起工商所得税改为集体企业所得税。
1957~1985年共征收工商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税款为2850.36万元。
三、国营企业所得税
铜陵市大、中型国营企业执行55%的固定比额税率;小型国营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宾馆、饭店、招待所暂减按15%的税率。铜陵有色公司、市新华书店暂减按35%的比例税率。
1983年铜陵市实行利改税国营企业62户,其中大中型27户,小型35户。征收税款1886万;1984年利改税国营企业65户,征收税款2733万;1985年利改税国营企业达84户,征收税款1598万元(因有色公司所得税上划中央收入减少)。1983~1985年共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62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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